宗教干政、政教合一、政教分離的概念謬誤(轉貼)

「政教分離」當然包括教會不能透過參與選舉取得政府的政權,但教會推動民主改革,鼓勵信徒積極參與政治,批評政府施政,卻絕對不屬於「政教合一」和「政教分離」所要排除的「政」「教」關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戴耀廷


政府不等於政治


從概念上,「政教合一」和「政教分離」中的「政」是指政府;「教」是指教會。政府是直接負責管治社會的國家機構。教會是指統管某一宗教信仰信徒的組織。政府不等於「政治」。「政治」廣義是指所有有關社會管理的事宜;狹義是指政府在制訂管治社會的政策的事宜。教會不等於宗教,也不等於宗教領袖和持宗教信仰的人。有些宗教是沒有教會的,也有持宗教信仰人士不屬教會或不代表教會。


  「宗教干預政治」中的相關概念卻並不清楚。混淆的地方是當論者因有一些持宗教信仰的人對政府政策提出他的意見時,就搬出「宗教干預政治」的指控,那可能在概念上已作了轉換,變成為「教會干預政府」。


  什麽才算是干預,也要對干預這概念作出釐清。「政教合一」和「政教分離」中的「合一」或「分離」是指着教會和政府的幾種可能關係。因此即使「政」、「教」不應「合一」或「政」、「教」應該「分離」,那教會和政府是不應存在那幾種關係,但教會與政府仍可以存在其他的關係。


  「宗教干預政治」中干預的概念,卻不清楚是否只指着「政教合一」或「政教分離」中所包含的那幾種關係,還是也包括其他的關係。哪一種關係才算是干預,就視乎我們應如何理解干預了。干預的概念混淆,也出現於持宗教信念人士與政治的關係。


政與教三種關係


  從歷史及概念上去看,「政教合一」及「政教分離」包含的「政」、「教」關係至少有三種。第一種是由教會主導政府;第二種是教會和政府兩者互不隸屬;第三種關係是政府確認教會享有獨特的地位。


  第一種關係就是所謂的神權政府。一般對神權政府的理解是指教會與政府是完全重疊的,但從人類的歷史去看,這種完全的神權政府存在的時間極少。以基督教的歷史去看,可能只有在摩西時代才是這樣。


  在人類社會所見到的神權政府,頂多只是教會與政府部分重疊,而教會是政府的中心。因政府事務仍有相當部分不與教會事務有直接的關係,所以在一些教會所不管轄的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範圍,政府仍會自行制訂相關的法律,現今一些回教國家可能仍是在此狀況中。


  但更普遍的所謂神權政府,很吊詭地其實是最不神權的,因教會或應是宗教只是被政府的掌權者利用來合理化他對其他人的管治。雖然一切掌權者所作的都是以教會的名義而行,但實際上教會只為掌權者提供認受性的包裝。



政教管轄範圍重疊


  在第二種「政」「教」關係,教會和政府各自有其管轄範圍,但也有管轄範圍是重疊的。這相互並存但又互不隸屬的關係,最好是表現在十一至十七世紀天主教會與歐洲各王國之間的關係。天主教會除了主導一些純宗教的事宜外,它所訂的法律也管轄一些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如婚姻、繼承、財產和合約。天主教會本身也可以有其主權的體現,而不受王國所規範,其執行機制獨立於政府的規範。王國一方面要爭取天主教會認可以取得管治的認受性,但又要拓展自己的管轄領域,故兩者是有互相競爭但又互相依賴的複雜關係。


  這兩種關係才是所謂「政教合一」的典型例子。近代的發展是教會也要如社會中所有其他社會群體一樣,同受政府管轄。現代社會討論「政教分離」其實已是脫離了這兩種關係,而是說到在一些國家把某一宗教定為國教,而相關的教會被賦予崇高的地位,政府在施政時會給予優待。「政教分離」就是指政府不會承認某宗教國教的地位,教會在政府施政時也不會享有優惠。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確立國教,就是「政教分離」、即第三種「政」「教」關係的典型例子。


  若說宗教不可干預政治,只是指教會不能與政府有上述的這三種關係,這在香港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也從來沒有這種問題出現過。但現在提出「宗教干預政治」的論者似乎卻不是單指這三種關係,而是把教會對政府政策提出一些意見也視為干預,那就是把干預無限上綱了。


批評施政不屬干預


  「政教分離」當然包括教會不能透過參與選舉取得政府的政權,但教會推動民主改革,鼓勵信徒積極參與政治,批評政府施政,卻絕對不屬於「政教合一」和「政教分離」所要排除的「政」「教」關係。若真要連這種關係也要禁止,那就是把教會作為社會中的一個群體的基本參與權利也剝奪了。


  若個別宗教的領袖或信徒發表意見批評政府政策也說成為是「宗教干預政治」而要禁止,那就是把整個「宗教干預政治」的概念再進一步擴大至一個難以想像的地步,那不單是壓制教會而是對社會中所有持宗教信仰的人士的宗教歧視了。


  教會或持宗教人士在向政府政策提出意見時,是否應提出一些以宗教信念為理據的意見,那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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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信仰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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