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對救恩論部分,有非常精彩且簡要的分析與介紹。
最原始的版本,是『天主教是異端嗎?』這篇文章
http://word.fhl.net/cgi-bin/rogbook.cgi?user=word&proc=attach&bid=5&file=M.1194934851.A.1.doc
我今天轉貼的版本,是第一篇文章的修改版。
http://word.fhl.net/cgi-bin/rogbook.cgi?user=word&proc=attach&bid=5&file=M.1206067455.A.1.doc
這個修改版,我個人覺得比第一個版本好。
另外,我必須提醒,我個人不是很認同康牧師在第一篇文章的結論。
當然,康牧師對這部分有他個人的看法與解釋,我對此保持尊重,雖然我不認同。
然而,我也必須強調,在這兩篇文章本體的教義分析部分,康牧師算是相當純正的歸正神學,而且很小心分析了各種基督教與天主教間的差異性、自由意志論的偏差。
康牧師並未棄守任何歸正神學的教義與立場,他只是對天主教比較寬容而已,這是我們要謹記在心的。
我們要知道,其實,日光底下不太有什麼新鮮事。
在救恩論方面,從奧古斯丁與伯拉糾的大型論戰開始,這兩條路線一直在教會歷史上進行糾葛。
事實上,不管是伯拉糾、半伯拉糾、人神協力論、阿民念主義,都是屬於自由意志這個思路體系的。
而在教會一次又一次的分析探討檢驗之下,這一條路線,也一次又一次被發現是錯誤、不合聖經的。
相反的,高舉上帝主權、預定論的歸正神學路線,從奧古斯丁開始,到後來的馬丁路得、加爾文,以及後世教會,在一次又一次的檢驗之下,也一次又一次被肯定這才是正確對聖經真理的解讀。
透過康牧師詳細的解說,我們可以對這些救恩論有相當程度的認識,也可以知道哪些是錯誤、哪些是正確、錯在哪裡、對在哪裡。
這也正是我轉貼出這篇文章的用意:
使我們知道什麼是正確的救恩論,什麼是錯誤的。
至於康牧師文章中進一步的對天主教與其他錯誤救恩論的態度,大家自己可以去思考。
這篇文章,假使弟兄姊妹有讀不懂的地方,歡迎發問。
我會盡量試著做更進一步清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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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與因信稱義
康來昌
19世紀以來,有些優秀的基督教人士,離開基督教,加入天主教(本文從俗,「基督教」多指Protestant,通譯:「新教、抗羅宗、誓反教、耶穌教、基督教」,偶指Christianity,包括天主教,基督教,東正教)。寫「大學理念」(The Idea of a University)的紐曼(Henry Newman),從加爾文─福音派轉入聖公會,經過他推動的牛津運動(幾位發起人都在牛津,故名之)後,自己和多人回天主教,終成天主教的紅衣主教;信義會的優秀神學家牧師Richard Neuhaus;福音派神學協會主席Beckwith是較近的例子。從天主教到基督教的也有。總有改宗(包括無神論變為有神論或相反)發生,不必為此得意或憂愁,但應當有反省和歸正。
瞭解天主教,應當「觀其行」,更要「聽其言」。要根據他們的「信理Doctrine」即「教義Dogma」,就是教宗代表整個天主教所發表的正式言論,包括大會議的決定來判斷。「信理」之下有「意見」。「意見」(就算是一群大神學家大主教說的寫的)不算教義,提升到「信理」層次的才是。
從「信理」來看,天主教不是異端,但它有讓基督徒要分道揚鑣的地方。天主教的特點在於「太多」,它把許多不屬聖經的東西,如亞理斯多德參入體系。贊成者認為,天主教因此有猗歟盛哉的自然神學,對理性、文化等的態度、作法健康、完備得多,他們教堂富麗堂皇,神父學問淵博;基督教太狹隘膚淺,G.K.Chesterton對路德就有此批評,一般人更是如此看清教徒:「什麼唯獨基督、唯獨聖經、唯獨信心、榮耀唯獨歸神。是矮化基督、窄化聖經、醜化理性、僵化文明生活」。回天主教的人,很少說自己原來教派不對,卻強調,天主教的傳統更豐富,而且會越來越豐富。筆者的道德學問遠遠不能和他們比,但堅信,改教家路德、加爾文和清教徒的教義及實踐最正確、合用。改教家也有錯(當然筆者更有),應根據聖經不斷的改革、豐富。對天主教、基督教、無神論、異教徒,最好的作法是,自己更謙卑渴慕的聽信聖經真理,有愛有智的對他們活出真理、傳揚福音,就是神掌權的真理,因信稱義的福音。天主教有偉大精彩參雜的傳統,但得到偉大精彩參雜的傳統,換來一個不穩的(雖不是全錯的)信仰基礎,那是不值得的。
以下談天主教的不當和他們為什麼不是異端。接受「異端」或「異教」就會下地獄。「異教」是基督教以外的宗教;「異端」是打著基督教的旗號,但在重要教義上大錯。
「異端」本指對神的認識,即「神論」,出了錯誤。錯在哪裡?在「三位一體」上,「異端」不相信「三位一體」。第二,在認識基督,「基督論」的事上錯了。基督是誰?正統的答案:基督是「二性(完全的神性,完全的人性)一位(神的位格)」,搞錯就是異端。第三,錯解「基督的工作」,就是錯解「救恩論」。這方面不對,不得救。
神論、基督論、救恩論(這三者關係密切,互相有影響,分開講是不得已)不出問題,就不是「異端」。路德、加爾文在前兩項和天主教一致,爭執在救恩論,他們認為天主教的教義,有嚴重的錯誤,會使人失去救恩。但路德加爾文,對許多人反感的事,如馬利亞,倒不那麼在意。
為什麼有人覺得天主教是「異端」?因為馬利亞(和天使及聖徒)!普遍的印象是:「基督教拜耶穌,天主教拜馬利亞、天使及聖徒,天主教裡充滿偶像。」拜他們,就不是單拜獨一神,就不是單信耶穌基督,除他以外,有別的拯救了,一般基督徒認為,拜馬利亞是天主教的基本錯誤。我們看歷史的發展。
約第三世紀開始,馬利亞就被提升:第一,馬利亞被稱為「神母」mother of God。基督徒聽了會嚇一跳,認為是褻瀆,但這話不是說馬利亞產生了三位一體的真神,而是說三位一體的第二位,的確是在她腹中有了肉身。她生的是人,但她生的也是神。「神母」的頭銜是要強調耶穌的神性,改教家和天主教都肯定。第二,路德加爾文都承認,但我們今天大概不承認,也覺得奇怪為什麼要這樣說,就是:「馬利亞永遠童貞」,生了耶穌以後也是,好像耶穌復活過門門不破一樣。那聖經裡耶穌的兄弟怎麼回事?一般解釋:是約瑟前妻的小孩;或,祂的堂兄弟、表兄弟。第三,馬利亞沒有原罪。這嚴重,因為表示馬利亞不需要耶穌的拯救。可是,天主教說,馬利亞仍然是被耶穌拯救的,只是這個拯救是個特別的恩典,不是洗去她的本罪和原罪,而是讓她根本不沾染罪。主張一可接受,而二、三雖多餘但不是異端。
天主教強調:我們從不把馬利亞當神,我們拜(latria)神而敬(dulia)天使、聖徒。對馬利亞是至敬(hyper- dulia),比對最大的天使還要敬,因她生養耶穌,但跟拜神不一樣。我們向馬利亞等禱告,遠多過向神禱告,因神太偉大,我們太渺小,聖徒天使馬利亞和神那麼親,請他們代呈、轉述我們的需要,不是更有效嗎?我們沒有把馬利亞變成慈禧太后,篡光緒皇帝的位;我們把她當明太祖身邊柔和的馬皇后,常熄嚴厲皇帝的火。越向馬利亞禱告,越是承認神至高無上,和馬利亞的柔和可親。這種講法也許不需要多駁斥,因聖經勉勵彼此代禱,也沒明文禁止不可向、為死人禱告。但即使沒把馬利亞當神,也不該如此親近她(和其他聖徒天使)而遠離神。當行之道是:我們要更認識基督、聖靈、及教會的豐富。知道、經驗並操練中保耶穌的親切及完全、保惠師的體貼及周詳、教會的肢體關懷,就不會誤入歧途了。
路德、加爾文改教最重要的理由是救恩論,這要從伯拉糾談起。
奧古斯丁主張:「全能神預定一切,有原罪的人全然敗壞。」4世紀愛爾蘭的修士伯拉糾認為這是宿命論,把神變成專制暴君;使人懶惰、絕望、消極、犯罪、不行善、不傳福音。(日光之下無新事,歷世歷代,反對保羅、奧古斯丁、加爾文、路德預定論的,一直是這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他說:人沒有原罪。病、死等痛苦是自然現象,不是罪惡的刑罰。我們需要救恩沒錯,但所需要的救恩就是「耶穌基督作我們的榜樣」。伯拉糾說「耶穌是榜樣」的意思是:「我們沒這麼可憐,耶穌沒那麼偉大。我們的可憐不在有原罪,而在於有天生、自身的能力行善,卻不肯行。耶穌的偉大不在於他是神,而在於他奮不顧身、愛人至死的榜樣。祂是救主的意思,就是讓我們學習效法祂。」伯拉糾是嚴謹的修士,他像得救前的保羅、許多法利賽人、猶太教徒、新派、新保羅觀一樣,道德學問出色,但不認識基督,沒有聖靈,不懂聖經。
伯拉糾被教會定為「異端」,就有「半伯拉糾主義(Semi-Pelagianism)」出現。他們承認神的權柄恩典,及人的原罪,但還是把神「絕對」的權柄、「白白」的恩典,以及罪的可怕打了折扣。他們和伯拉糾沒有基本的不同,都認為:
(1)人信耶穌是自己的選擇。人願意信耶穌、這「得救第一步的願望」,是由人的自然能力而來。這說法似乎合情合理合經驗,甚至表面上符合極多經文,但是是錯誤的解經。正統強調,人能揀選神或做任何正確的事,都因神先如此定意。
(2)靠耶穌入門,憑自己成聖。「半伯拉糾主義」說:人既可以先擇善固執,當然可以靠自己善始善終,不需要靠神的恩典來幫助。這乍聽也很合理,我要靠著自己每天讀經、禱告、傳福音、事奉,而達到成聖的地步:「師傅領入門,修行靠自己。耶穌救我進天國,將來在天上房子的大小,就看我的努力」。這是加拉太教會異端的翻版,保羅責備他們:「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加3:3)。
天主教、基督教正統的講法是:人決定信耶穌,因為神以超自然的恩典加在人身上,這叫Prevenient Grace,在前的恩典。如啟示錄3:20,「看哪,我站在門外叩門」。是的,看來人主動:「尋找的就尋見」,但你能去尋找祂,有尋找的心願,因祂已先尋找到你。
「半伯拉糾」說,是你先覺得自己可憐,然後去找耶穌,這是自己的功德、努力。但正統說,你連第一步承認自己可憐,對耶穌說「可憐可憐我」,都是因為上帝給你的恩典,否則連這句話都說不出,這一步都踏不前:約翰福音6:44,「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以賽亞書65:1-2,「素來沒有訪問我的,現在求問我;沒有尋找我的,我叫他們遇見;沒有稱為我名下的,我對他們說:我在這裡!我在這裡!我整天伸手招呼那悖逆的百姓」。
天主教信理說:開始信靠神,繼續信靠神,是因為神「在前的恩典」和「跟進的恩典Subsequent Grace」,使我們的自由意志跟祂合作。路德、加爾文和愛德華滋等都全面、徹底、強烈的反對反對「合作」、「自由意志」,認為這是伯拉糾。他們強調:人不能自由選擇神。天主教說,能!因基於神的權柄和恩典,那我們可以同意天主教不必是伯拉糾,但他們的說法不如奧古斯丁及改教家,後者更合聖經。
奧古斯丁講過:「神預備人的意志,以祂的協助來完成,在人心靈中已經開始的工作。神先使我們意願一件良善的事,然後與我們的自由意志合作,使這件良善的事得以完全。」(「恩典與自由意志」,17,33)。約翰福音15:5耶穌說,「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常在我裡面的,我也常在他裡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做什麼。」保羅也用頭和身子作類似的比方(弗4:15,西2:19),連在基督身上,才能有善行。哥林多前書12:3,「若不是被聖靈感動的,也沒有能說耶穌是主的」。希伯來書12:2,「基督是我們信心的創始和成終者」,祂開始,祂成全。哥林多前書4:7,「你有什麼不是領受的呢?」,腓立比書2:13,「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裡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
不要有這樣的觀念:「一切靠主,我就像個睡著的孩子,等著主成就一切」。蓋恩夫人及一些寂靜主義、神秘主義者有這些不當的話。但恩典不減少人的努力,反而開始並成全一切善事的意念和行動:「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才成的,並且他所賜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與我同在。」(林前15:10)
聖經裡有很多地方講到人該有的主動,這種經文佔了95%以上;也就是有95%以上的經文,好像支持「伯拉糾」或「半伯拉糾」,只有大概1%到5%的經文(如羅馬書,特別是羅8:29、30)是支持奧古斯丁、路德、加爾文的。但那1%到5%講到「神預定」的經文,是正確解釋全本聖經的唯一基礎和架構,使我們正確、完全、有恆的信靠、認識、事奉、敬拜神。只有把這些經文當基礎、當架構,全本聖經才有合理、完美的解釋。那些勉勵人要努力的95%經文,是提醒人,在主的權柄恩典下,該有的反應。
奧古斯丁說,即使是健康的眼睛,如果沒有亮光的幫助,還是不能看見(「論本性和恩典」26,29)。人也是樣,即使因神的作為,人重生得救,沒有神的幫助,他還是不能活出正義的生活。天主教甚至強調,如果不是神的恩典,我們不能持守這信仰到最後。這叫做「Preservation of the Saints聖徒的保守」,這和加爾文宗基本上一致(細節出入頗大)。這種保守是說:即便我們在世靠主聖潔、屬靈,仍會犯很多的過失。雅各書3:2「原來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主禱文裡說,「免我們的債」。奧古斯丁也說,「如果能把古今中外所有聖徒都集在一起,問一問「你們是不是沒有罪」,這些聖徒都會跟約翰壹書1:8的答案一樣,「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論本性和恩典」36,42)神的保守包括不斷的赦免。
改教家反對天主教一些用字,除了前面提的「自由意志、合作」外,天主教還喜歡講「功德、或工價、功績、配」。聖經是有說,神按我們的行為審判我們,神也按我們所做的,給我們工價。「工價」在合和本常翻成「賞賜」,是希望淡化「工價」觀念,不應這樣做,不要因任何理由,更動聖經。但為避免人誇口,我們應根據聖經強調,做工的機會、意願、能力、成就都出於神。
天主教也講「因信稱義」,不過他們說,神所給我們的「義」,是infuse、注入我們裡面的。基督教強調「義」是imputed、加在外面的、forensic,就是法律上宣判我們無罪,我們裡面其實還是有很多罪惡的。天主教認為這種說法是使神說謊(因神宣告罪人是義人,這是不公)、使人虛偽(明明有罪,還以義人自居,這是無恥);我們認為天主教使人自誇、恐懼。這是關鍵的問題,多說幾句。
從罪人的理性來講,「因信稱義」非常荒唐不合理:我們的行為不好,神說我們好,因為行為跟稱義沒有關係;我們不守律法,神卻稱我們為義。這就是「因信稱義」。這違基本的道德、正義觀念。
學生問老師:「我當做什麼,才可以得A」?(參馬可福音10章少年官問耶穌;及路加福音10章律法師的問題)。老師會提出要「做」的「法則」:不遲到、早退、要全勤、課堂考試作業都「行為」優秀…,就可得A。學生不會聽到老師說:「要得A?信不信我會給你A」?學生說:「我信」,他就把成績單拿出來,寫上A。還沒有上一天課、寫一篇作業、考一次的試,只因為信老師會給A,得到A,人間沒有這麼荒唐的事。或者找工作時問老闆:「我要做什麼,可有五萬月薪?」老闆會講該「做」的規矩(律法),而不會說,「月薪五萬?信不信我會給你五萬」?你說:「我信」,他馬上給五萬。人間沒有這種事。一個殺人犯,罪證確鑿。法官說:「信不信我會判你無罪」?他說:「我信」,法官就判無罪。這種法官要殺頭的。難道我們的上帝是這種法官?
「因信稱義」,其實跟上面三個例子不一樣。
不是想要什麼,然後相信神會給什麼,就能得到什麼。這叫做慾望,不叫信心。不是亞伯拉罕想要得兒子,神就給兒子。相反,他絕望了,不指望有兒子了(創17:17「亞伯拉罕就俯伏在地喜笑,心裡說:一百歲的人還能得孩子嗎﹖撒拉已經九十歲了,還能生養嗎﹖」)是神的應許、神的話,使他重新有信心,繼而稱義並得子。(羅4:17-21;來11:11、12)
「信心不是慾望」,但「因信稱義」好像還是違反理性、道德,甚至違反神的話:出埃及記34:7,耶和華說,我「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以賽亞書5:20,神說,「禍哉!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以苦為甜,以甜為苦的人」;出埃及記23:7,耶和華「必不以惡人為義」。所羅門在歷代志下6:23禱告,「求你從天上垂聽,判斷你的僕人,定惡人有罪,照他所行的報應在他頭上;定義人有理,照他的義賞賜他。」;箴言17:15,「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耶和華怎麼可以作祂自己厭惡的事情?
要明白,「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有福」、「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出來」,得先明白什麼叫做「神的義」。
「神的義」首指神是公義的。他公義、善良、誠實、聖潔、不顛倒是非。申命記32:4,「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神,又公義,又正直。」第二,指祂的法律公義。詩119:138, 「你所命定的法度是憑公義和至誠。」第三,指祂要求人行義。彌迦書6:8,「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要「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第四,「神的義」是說神要用祂的公義來審判萬民。詩篇9:8,「他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按正直判斷萬民。」結果是忿怒。羅馬書1章先講,神的義就是神的怒。有沒有辦法消除祂的怒氣?好像可以,就是把罪人殺掉。那消除就是消滅,廢話。人在神面前稱義似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馬丁路德越看聖經就越怕,不僅怕,還恨:「我恨神的義,我恨神,因祂不讓我有絲毫平安」。感謝主,後來他發現,神的義竟然等於神的拯救:賽59:16-18,「他用自己的膀臂施行拯救,以公義為鎧甲,以拯救為頭盔,」詩篇31:1,「耶和華啊,憑你的公義搭救我!」,「神的公義」就是「神的慈愛、拯救」。神的義怎樣救罪人?
用「赦免」,就是廢掉法律?不能,律法到永遠都不會廢掉。單講赦免的神學家忘了:赦免必須建立在代贖上,才沒有廢掉律法。以賽亞書53:4-6,「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有答案了,是耶穌代我們受罰,我們的罪惡都歸在祂身上,祂的義都加在我們身上。新約、舊約、奧古斯丁、路德、安瑟倫、加爾文都是這樣說的。哥林多後書5:21,「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這是一個交換。耶穌替我們成為罪,替我們承受罪的刑罰,替我們行了一切義,而祂把這一切歸在我們身上,我們把罪歸在祂身上。哥林多後書8:9,祂「為你們成了貧窮,叫你們因他的貧窮,可以成為富足」。加拉太書3:10,祂為我們成了咒詛,好叫我們得到亞伯拉罕的福氣。哥林多前書1:30,「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我們因著信跟耶穌連結,就把這完全屬於耶穌,不屬於我們的,耶穌所做的美好,算在我們身上。
天主教承認稱義完全是神的恩典,但不是唯獨信心才得到。要有以下步驟和行為:洗禮洗去靈魂中的原罪、注入基督的義,受洗者要與神恩「合作」,包括受洗後犯罪得作補贖:告解、痛悔、領受赦免、不斷行善。
沒有聖靈光照的理性,會很自然的接受伯拉糾半伯拉糾,也很自然的覺得,天主教的注入之義的說法,比基督教的外加之義的說法更好,因既強調了恩典,也肯定了善行,我們裡面真有義,有神注入的,以及我們回應這義而產生的義,這使神、人不至於不道德。這想法的錯誤在於:不知道「稱義」和「成聖」不同。基督教勉勵、提醒、強調信徒應有「成聖」的善行,結出聖靈的果子。但那果子雖然也是出於恩典,卻不能叫我們「稱義」,因為不夠完全。要在神面前稱義,人必須毫無瑕疵(創17:1;太5:48;弗1:4),那麼,憑肉體憑行為憑律法怎麼辦得到?一條上跌倒,就是犯了眾條(雅2:10),動怒難免受審,動淫念就是犯淫亂(太5:21、28),律法是惹動忿怒,引發冤仇的(羅4:15;弗2:15),行律法是被咒詛的啊(加3:10)!只有基督為我們行完了全部的律法;只有在基督裡的人,就是因信披上基督、因信與基督聯合的人才有(弗4:24),也就是因信稱義的人才有這莫大的福氣。這不是抽象的神學,這是我們的生命和生活。必須知道,我們本身在神面前,始終無義可言;必須知道,神雖要求並肯定人因恩典產生的善行(逐漸成聖),但這善行也因不完全,而不能使人稱義;必須知道,「神的義,正在這福音(而非律法)上顯明出來」(羅1:17);必須知道,「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3:22)。知道這些,人就謙卑,承認自己毫無可誇之處;又會感恩而歡喜行善。如果不知道,「不憑信心求,只憑行為求」(羅9:32),那會永遠得不著義,像猶太人一樣,有熱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識,「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9:32,10:3)。這人如膚淺,他勝會驕;如深沈,他敗必餒,因永遠會在「不完美」的控告下痛苦。德蕾莎修女的經驗是最明白的例子,她的日記、信件、告解中,(Mother Teresa: Come be My Light)承認自己50年沒有找到基督,沒得到神赦罪的平安,沒有什麼信仰,非常的痛苦。
德蕾莎太像得救前的路德和保羅了。律法下的人多少會知道:神這麼偉大,我的善良遠遠不夠,因此內心深處總隱隱(可以「隱」一輩子,但不能完全塗抹)有恐懼。即使像德蕾莎那樣的聖人,「將所有的賙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因信稱義,神白白給的)愛,仍然無益」。我們會被控告,會有罪惡感、不完全感。
引一段H.Bavink的話:
唯獨藉著信而稱義的恩益,對基督徒來說有莫大的安慰。信徒的罪得赦免,對將來有盼望、對永遠的救恩有把握,這都不在乎他在今生所達成之聖潔的程度,乃在乎神的恩典與基督耶穌之救贖中的穩固恩典。如果這些恩益是從基督徒的善行而得著,他就一輩子都沒有把握,因為就是那最聖潔的人,在完全的順服上也僅具一點點起步而已,照這樣看來,信徒就要在恐懼與焦慮中受折磨,永遠也無法得著基督所賜給他們的自由,但雖然如此,他們既然不能沒有把握的活下去,就必然求助于教會 或神父、彌撒或聖禮、宗教儀式或習慣。這誠然是天主教會內外數以千計之基督徒的光景。他們對于白白稱義的榮美與安慰,一無所知。
但那些目睹這稱義之恩益的信徒,其所觀察的就截然不同了。他謙虛的承認那些善行(不拘是在情感上的沖動、內心的經驗,或者是外部的行為),總不能作為信心的根基,而僅是信心的果實而已。他的得救是在基督耶穌及其義中確定了,因此就永不動搖。他的房屋是建造在磐石上,因此雨淋、水沖、風吹都不能使之倒塌。當然,這種認信,正如其他的信條,可能會被誤用。如果將接受耶穌基督及其義的信仰,當作是歷史上之真理的理性上的認可,那么人仍然能夠冷酷、無動于衷地與之并立。他無法從這種理性上的信心中表現出什么善行來,事實上他也不能夠接受基督。但是,真正的信心卻能夠驅使人感到有罪,并愿接近基督,而這信心是唯獨出 于神的恩典,且頌場夸贊罪的白白赦免,此時才能生出真的善行來。(基督教神學,432頁)
魔鬼可以藉著每件事叫我們絕望灰心。人人時時需要出於神恩典、藉聖靈、由耶穌的工作、通過人的信而來的義、平安、永生。因信稱義的福音重要、偉大、甘甜。我們在此絕不能讓步,只能更強調並全力傳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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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罪、得救、因信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