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因信稱義,為何我們還是可以用好行為來檢驗?

基督教各教派雖然強調與接受因信稱義,
但沒有人會否定『好行為』的重要性。
 
 
差別是在哪裡?
差別是在『好行為』要擺在哪一個位置。
 
 
關於『因信稱義』與『好行為』部分,我們必須先有一些基本認識:
1. 人能得救,絕對是『因信稱義』而非『因行為稱義』。
單靠好行為絕對不能使人得救。
 
2. 人能得救,絕對要信到這部分才行:
我有罪、主耶穌為我的罪死在十字架上、死後三天復活、祂是神也是人、
我只要信祂就能得救贖。
 
3. 主張『因信稱義』,並不會否定『基督徒必須有好行為』的觀念。
 
4. 聖經同時有『因信稱義』(如:羅馬書)與『因行為稱義』(如:雅各書)的教導。我們必須能同時解通這兩種經文才行。
 
以上是基督教各教派,所共同接受的。
 
 
我要再強調一次,基督教各教派雖然強調與接受因信稱義,
但沒有人會否定『好行為』的重要性。
差別是在哪裡?
差別是在『好行為』要擺在哪一個位置。
換個方式來講:
基督教各教派都接受因信稱義,但也沒有人會反對『因行為稱義』的經文。
差別是在哪裡?
差別是在要如何在『因信稱義的架構下』,解通『因行為稱義』的經文。
 
 
如果主張『單靠好行為就可以稱義』,這是所有基督教派都拒絕的。
天主教不接受基督教『因信稱義』的觀念,他們信的是屬於『因信成義』。
這兩個觀念,乍看之下好像很類似,但我們一定要小心區分清楚。
因為,很多基督徒的觀念,其實根本不是基督教的因信『稱義』,
而是天主教的因信『成義』。
 
 
因信『稱義』:我信了,就稱義了
(雖然我還沒有好行為,但只因我信了,我就成為義人了)
因信『成義』:我信了,就會因為行出好行為,才會成為義人
(我單單信還不夠,還必須有好行為,我才能成為義人)
 
 
換個方式來講,
因信『稱義』:我信了,『馬上』就得救。(立即)
因信『成義』:我信了,『並沒馬上』得救,還要加上後來的好行為,
到死的時候才能知道有沒有得救。(歷程)
 
 
請注意,基督教一樣相信『基督徒必須有好行為』,
但不接受天主教那種『信了還不夠,必須再加上好行為才能得救』的觀念。
比較詳細的比較說明,請參閱:
『很有趣,我們是相信基督教的『稱義』,還是天主教的『稱義』?』
 
 
事實上,天主教形同聖旨般的天特會議對基督教因信稱義的批判,
很清楚呈現出我們雙方的差異:
天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 1545-63):
「若有人說:教導罪人唯獨因信稱義,意思就是要得到稱義的恩典,
並不需要其他東西配合,人也完全無須憑自己意志的行動,
使自己作好預備和部署──讓他受到咒詛。
若有人說:人稱義唯獨是因為基督的義歸在他身上,
或唯獨是因為罪得赦免而須聖靈在他們心中傾注恩典和慈愛,
又或說我們類似稱義的恩典純是上帝的好意──讓他受到咒詛。」(Canon 11)
 
 
我們絕對相信,人稱義『單單』是因著信。
只要信,就已經稱義了,不是要等到加上好行為才能稱義。
但是,我們要很小心,不要把『稱義』與『成聖』搞混。
『得救』部分,屬於『稱義』領域;
『好行為』部分,屬於『成聖』領域。
沒有稱義在前,就沒有之後的成聖可言;
沒有先得救的基礎,再多的好行為也都沒用。
稱義是『因』,成聖是『果』;
稱義就得救,成聖只是得救之後必然的結果而已。
 
 
天主教部分,有點類似把基督教的『稱義』和『成聖』全部化成一起,
要同時完成『稱義和成聖』,才算是天主教認為的稱義。
這樣下來,當然他們會認為只有信主是不夠的,這樣還不算稱義,
也就是還沒得救。
也就是說,某種程度來講,對天主教而言,
『成聖』有點屬於得救的『因』的領域,而不是屬於得救的『果』的領域。
(我這描述太過精簡,未必很精確描述出天主教對這部分的正確意思,
但大家盡量去理解其中的含意即可)
但我們基督教絕對拒絕天主教他們這樣的觀念。
 
 
確實,我們絕對相信『因信稱義』,絕對相信『稱義就已經得救』了,
不是還要做出很多好行為才能成為得救者。
但問題來了:
稱義之後呢?稱義之後,會不會都沒有好行為出來?
假使一個人自稱已經『因信稱義』,但是一直都沒有後續的好行為出來,
那這樣他的信是真的嗎?
 
 
請注意,歸正神學絕對接受『因信稱義』,
絕對接受要信到那種『罪與耶穌基督十字架救贖』才能得救的觀念。
但是,對於『稱義之後會不會沒有好行為出來』,
歸正神學就有針對這部分提出解釋。
這部分,屬於歸正神學的『如何確定自己已經得救』的議題,
或簡稱『得救的確信』議題。
 
 
說真的,我們可以宣揚正確的『罪---耶穌基督十字架---因信稱義』的福音,
聽者也可以宣稱他信了,聖經也確實主張只要真的信了這樣的福音就稱義了。
但問題是,我們哪知這人是真信還是假信?(對別人)
同時,我們自己能不能知道自己是真信還是假信?(對自己)
 
 
更簡單講:
1.我能不能知道自己已經得救了?
2.假使可以,要如何檢驗呢?
 
 
我們要如何回答這些問題呢?
有沒有一些可以『幫忙』檢驗的方法?
否則的話,有些人宣稱自己有信,但其實他是假信;
有些人懷疑自己假信,但其實他是真信。
這樣一來,不是很糟糕、很可惜嗎?
天主教就主張,我們今生到死之前,是無法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稱義得救的。
但歸正神學歸納聖經之後,發現我們是可以在死之前,就獲得得救的確信的。
那麼,如何檢驗呢?
憑我自己感覺?
憑耶穌顯靈給我看?
憑我耳朵聽到有聲音告訴我?
憑我會說方言?
憑我會大哭、大笑、倒地、被電流電過這類靈恩派說的所謂「聖靈充滿」?
我們到底要靠什麼來進行檢驗呢?
 
 
歸正神學對這樣的問題,有很好的解答:
1. 我能不能知道自己已經得救了?
答:可以。
 
2. 我有沒有一些方法可以來進行檢驗呢?
答:有。
 
 
這些,是屬於加爾文主義五大主張的第五點『聖徒永蒙保守』(俗稱:一次得救,永遠得救)以及『得救的確信』領域。
其實,『聖徒永蒙保守』比『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說法好很多。
為什麼呢?
因為『一次得救永遠得救』這說法,
真的很容易讓人以為反正我得救了,再怎樣胡作非為都無所謂;
反而『聖徒永蒙保守』的說法,
比較屬於強調我們的得救都是靠上帝在保守,我們可以信賴上帝的照顧。
 
 
簡單說,歸正神學研究聖經後發現:
1. 一個信徒如果真的得救,上帝就會『永遠保守他得救』。
2. 一個真正得救的信徒,是可以『在生前就知道』自己已經真正得救。
3. 我們可以透過一些『方法』,來確認自己有沒有得救。
4. 這些方法,不是靈恩派那種詭異的方法,而是很單純的聖經方法,是所有教派基督徒都可以使用的方法。
 
 
對於很多靈恩派信徒所倚賴的靠那種『神秘經驗』來驗證自己已經得救的方法,歸正神學早在好幾百年前,就已經加以駁斥過了。
 
例如,多特信條12:
「人不需好奇窺探神的隱密深奧的事,才能得到這個確據,
而是在聖靈的喜樂中,聖潔而歡喜地觀察他們裡面的光景,
就能知道自己有蒙揀選的果子,是不能廢去的,也是聖經所指示的。
例如:在基督裡的真信心、敬畏神如同兒子敬畏父親、為罪憂傷、飢渴慕義等。」
 
例如,韋斯敏斯特信條18-3如此描述:
「信徒可以不用特殊的啟示,只正確使用正常的方法,便可有此確據。」
 
 
那麼,要如何檢驗到底有沒有得救呢?
簡單說,歸正神學對這問題,提出兩個重要觀念:
1. 內證
『聖靈與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羅8:16)
2. 外證
『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2:17)
 
 
從這樣的內證與外證,我們就開始可以透過一些檢驗的方法,
來評估自己是否真的稱義、是不是真信。
比方說:
1. 我真的信到那個『罪----耶穌基督十字架----因信稱義』的福音了嗎?
2. 我相信聖經說的話都是真的,雖然我現在沒有感覺,但聖經說我只要這樣信,就能蒙赦罪稱義,我相信嗎?
3. 我在信主之後,行為是否有產生好的改變?
、、、
 
當我真心誠意、很誠實面對自己內心、省察自己之後,
假使我有任一個答案是否定的,
那我就不能輕易認為自己已經真正信、真正稱義。
(當然,還有很多,在此不多提,上面多特信條第12條就有講一些)
 
 
有一個比喻,相當貼切。
1. 狗抓一萬隻老鼠,也不會變成貓。
(好行為再多,也不能使人得救)
 
2. 必須先變成貓,才能成為貓。
(沒被聖靈重生,永不可能得救)
 
3. 當DNA被改造成貓,就會變成真貓,就開始會抓老鼠。
(真正被聖靈重生的人,必定會有後續的好行為。
好行為是真正稱義之後『必然』的『結果』,不是『原因』)
 
4. 有些貓,只會抓一些些老鼠;有些貓,會抓很多老鼠。
(真正得救者,有些好行為的果子少,有些果子多)
 
5. 我們不能因為這隻貓抓老鼠少,就說他不是貓。
(不能因為這人好行為不多,我們就說他沒得救)
 
6. 但既然是貓,卻沒抓過任何一隻老鼠,這是不可能的。
(宣稱自己已經真正信主稱義,可是卻沒有任何好行為出來,這是不可能的)
 
7. 單看抓老鼠的多寡來判定這是不是貓,是錯誤的。
因為:
a、 會抓老鼠的,有真正的貓,也有很多只是會抓老鼠的狗而已。
(單靠好行為來辨別一個人是否得救,是錯誤的,
因為有很多教會裡的信徒有很多好行為,但其實根本沒得救)
b、 同樣是貓,有些老鼠抓得多,有些抓得少。
老鼠抓得少的貓,和老鼠抓得多的狗比起來,他還是貓,
不因他老鼠抓得少就從貓變成狗。
(靠好行為的多寡來判定一個人是否得救是錯誤的,
因為真正得救者,有些好行為比較少,甚至比沒得救者更少,
但這不改變這得救者得救的事實)
 
 
我們可以省察『自己』,獲得『自己』是否有真正得救的確信。
『信主之後的好行為』,就是眾多進行得救確信檢驗中的一種。
信主之後『有好行為』,『未必』表示真有得救;
但信主之後『沒有任何好行為』,這『不可能』真有得救。
 
 
但是,當我們去評量『別人』時,
我們這些外人所看見的別人『信主之後的好行為』,則只是一種參考,
而不是一種確定。
因為:
1. 我們不是神與當事人,我們無法知道他宣稱自己的信是不是真的從內心相信。我們只能知道他宣稱的是否有信到『罪-耶穌基督十字架-因信稱義』的福音而已。
 
2. 我們不是神與當事人,我們無法知道聖靈與他自己內心是否有內證。
 
3. 我們不是神與當事人,所以我們無法知道那個人在信主前後是否有好行為的轉變。可能那人的好行為很少,剛好我沒看見,但我不能因為我沒看見,就說他都沒有好行為出來。
 
 
請特別注意在省察一個人是否真正信、是否真的有稱義時,
『對自己』的省察,和『對別人』的檢驗這兩種不同的觀念。
事實上,我們只能『對自己』進行確信,而無法『對別人』進行確信,
我們只能『幫助』別人讓他自己去獲得那種確信。
牧師、教會、弟兄姊妹間,要盡量彼此幫助提攜,盡量幫忙大家,
使信徒能認真檢驗省察自己是否真有得救。
 
 
而歸正神學也強調,這種『得救的確信』並不屬於『絕對必須有的信仰本質』。
也就是說,即使一個信徒沒有獲得這種確信,也不表示他就沒得救。
信耶穌才是重點,『得救的確信』只是次要的,並非主要的。
 
 
同時,這種確信有時是會消失、變弱的,但這並不影響真正得救的份位。
但是,我們一定要努力幫助自己與他人,去不斷省察是否真正得救,
務必盡一切可能把那種假信、假稱義的可能性去除。
 
 
而且,即使是真正得救的信徒,有時,要獲得這樣的確信,
可能都還是需要長久的等待,才能獲得。
請注意,我不是說真信徒要長久等待才能『獲得得救』,
而是說真信徒可能要長久等待才能『獲得』自己有沒有得救的『確信』。
『獲得得救』和『獲得確信』意思可有天壤之別。
假使我是真信徒:
我已經有得救的『事實』,不表示我就已經獲得這種『確信』;
我就算還沒有獲得確信,也不影響我已經得救的事實。
韋斯敏斯特信條18-3說:
「這不會落空的確據,實在不屬於信仰的本質。
真信徒可能要長久等待,經過許多困難奮鬥,才有此確據」
 
 
『好行為』是在進行這種確信時,很重要的一種檢驗標的,
但卻不是唯一的標的。
我們依然相信因信稱義,依然堅持因信稱義,
但我們絕不放棄聖經對好行為的要求。
因為,聖經所啟示出來的真理是:
假使你真的得救,你『不可能沒有』任何好行為出來。
重點是,我們認為『好行為』是得救的『因』,還是得救的『果』?
歸正神學歸納聖經之後發現,好行為是得救之後『必然』會結出的『果』。
沒有這種好行為的果,卻宣稱自己已經真實相信、真實稱義、真實得救,
這種信是大有問題的。
我們絕不靠好行為來『獲得得救』,
不管是信主之前、信主之時、信主之後都一樣。
我們的『得救』,完全是『唯靠因信稱義』。
問題是,當我們『稱義』之後,就進入『成聖』的領域。
一個真正稱義的人,在成聖的領域裡,都沒有好行為出現,那是不可能的事。
歸正神學用好行為來進行檢驗,就是屬於成聖領域。
 
 
馬丁路得強調因信稱義,甚至他講過一個很駭人的話:
「因為因信稱義了,所以我們可以放心去犯罪。」
但是,我們要很小心抓住他的意思,千萬不要誤解。
他的意思,並不是真的要我們放心去犯罪,而是要告訴我們:
即使我們犯罪,也不影響我們已經稱義了、得救了的事實,
我們不需要因為自己信主之後還會犯罪,就活在恐懼裡,
時時擔心上帝會把我丟掉。
所以,他真正的意思是:
因為因信稱義了,所以我們可以放心,
因為即使我們犯罪,上帝也不會把我們丟掉。
歸正神學一樣接受這樣的觀念,而且更進一步講:
因為因信稱義了,所以我們可以放心,
因為即使我們犯罪,上帝也不會把我們丟掉。
同時,我們也可以放心,
因為一旦真正因信稱義了,我們就不可能到死都以犯罪為樂,
相反的,我們會不斷努力克服罪、努力追求成聖,
因為上帝既然已經將我們的DNA改成貓,
我們就很自然會有抓老鼠的行為出現。
 
 
撇開對別的信徒的行為不提,單單講我們對自己行為的檢驗好了:
當我們宣稱自己已經真正信主,
可是我們在信主前後,卻沒有任何行為變好的情形出現,
這樣,我們敢確認自己是真正得救的嗎?
我們如何回答這問題呢?
有些教派因此就主張『到死才能知道自己有沒有得救』,
但歸正神學卻發現,聖經明明就是主張『還不用到死就可以知道自己有沒有得救』,而且是『可以用好行為來檢驗』的。
 
 
沒有任何基督教派,會因為主張『因信稱義』,
就認為基督徒不需有好行為出來。
這是很重要的觀念。
因為,一旦主張因信稱義就不需有任何好行為,
那聖經裡對好行為的要求的經文,就難以解通了。
歸正神學從來沒有否定因信稱義。
但是,在調解『因信稱義』和『因行為稱義』的反合性經文裡,
歸正神學的解釋,是目前我看來最合理、最能解通全本聖經的。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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