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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困擾我很久的問題
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19:21)
耶穌說:「我若說的不是,你可以指證那不是;我若說的是,你為什麼打我呢?」(約18:23)
有人打你這邊的臉,連那邊的臉也由他打。有人奪你的外衣,連裡衣也由他拿去。(路6:29)
以上經文,看似有矛盾.我們基督徒的忍耐是否要無條件?
上帝為何不寬恕所多瑪城?
戰爭時期私下與敵人談和,"通敵賣國"者,其行為是否基督徒所能接納的?
有人犯了上帝不容的罪, 我們作為人, 真的有權赦免他嗎?
我很願意根據聖經的教導來對待我的仇敵,但舊約的公義和新約的寬恕,
我們如何取捨? 是否需要看情況而定?
究竟我們應該以牙還牙還是無條件地原諒別人?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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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聖經無誤、解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