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使我獲得快樂,為什麼不可以?

很多認同離婚的人,有一個很重要的核心是:『只要我快樂,為什麼不可以?』
換個方式講,『我追求自己的快樂,是最重要的事』。
以離婚來說,既然婚姻讓我痛苦,離婚可以讓我獲得快樂,為何不能這樣做呢?
硬要在一起,反而只會更活在痛苦中而已,不是嗎?
這是很標準的社會通俗觀念所必然產生的推論與結論。


對此,我先提出兩個很極端很極端的例子:
1.老師與國小四年級女生發生性行為
為什麼不可以?
老師和這個小學女生兩情相悅,彼此都經自由意志決定之後,才談戀愛與上床。
這樣不行嗎?


2.美國邪教瓊斯教派(人民殿堂)集體自殺事件
這是一個邪教組織,後來教主與信眾在南美圭亞那一個地方集體自殺。
請問,那些信徒依其自由意志,集體自願自殺,這樣可不可以?
假使這發生在我們國家,你是政府首長,要不要進行取締處置?


他們也是出於『自由意志』,也是出於『追尋自己快樂,避開人間痛苦』,不是嗎?
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嗎?
假使你是父母,你同不同意,甚至,你會不會採取措施去制止你的國小女兒和老師上床、去參加邪教組織自殺?


假使你同意,我沒話講。
假使你不同意,理由呢?
為什麼你可以置他人個人自由意志、他人個人幸福於不顧?


基督教認為我們相信的是真理。
我們會用真理當標準,來判斷事情是非對錯。
我們不相信真理是由『個人』自己去決定真理的內容、去決定哪些是真理、哪些不是真理。
假使真理可以由『個人』自由決定,那就不是真正永世不移的真理。
因為,當你的真理和我的真理不同時,這時我們要依照誰的真理來行事?
即使你的真理和我的真理相同,我們就能確定這一定就是正確無誤的真理嗎?
同時,我今天認為的真理,未必就是我明天認為的真理,那我該用我人生什麼時候的想法,來當絕對真理?


希特勒屠殺猶太人,因為他認為那就是真理。
當時的德國,很多人也認為那就是真理。
但是,那是真理嗎?


當然,我們可以說,那沒經過猶太人同意、那是傷害猶太人。
那好,離婚就不會傷害原配?就不會傷害小孩?
當然,我們又可以說,起碼離婚是雙方同意。那又回到我一開始的兩個例子:
雙方同意了,不行嗎?


我們的自由意志、個人幸福,是絕對真理?
是嗎?
請再想清楚我提的兩個例子。


另外,我還要提醒一下:
離婚就能獲得快樂?
堅守婚姻、努力修補,就無法獲得快樂?
上帝都不會幫助?
事實上,基督徒深信:
堅守婚姻、努力修補,才能獲得真正的快樂。
上帝絕對會賜下力量,不會縮手不理。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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