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在哪裡?
差別在那是『正情正慾』,還是『邪情邪慾』?
正情正慾,是上帝要我們去盡情享受的;
邪情邪慾,是上帝禁止我們去做的。
正邪之間,如何區分?
這又回到絕對真理在哪裡?絕對真理有幾套?要用誰的標準當絕對真理?的問題來了。
這些問題,我已經說明過了。
基督教主張人可以盡情享受上帝所賜給我們的七情六慾,只是要正情正慾而已。
這種主張,會比佛教以及很多宗教強調『禁止或割除一切七情六慾,才能離苦得樂』,更為合理,不是嗎?
以七情六慾裡面的性慾而言,這是各宗教都必須面對的棘手問題。
因為這是基本人性。
中國聖人也講『食、色,性也』。
所以,任何宗教,都不可能不去面對性的問題。
自古以來,人要如何在成聖的歷程上,解決這個問題,基本上有三大類:
1. 禁止
很多宗教,都認為要克制、禁止、割除性,這樣才比較能成聖。
佛教就是標準例子。
出家人禁絕性、不沾異性,這樣會離終極目標比較近。
(請別告訴我佛教在家居士也可以有性,別忘了,在佛教裡面,無性的出家人還是離佛祖得救比較近)
2. 放任
很多宗教,走另一個相反方向,就是放任性、甚至鼓吹性慾。
印度教是標準例子。
聖經裡舊約異教與新約羅馬帝國時期的宗教,都類似。
神廟裡常有大量的性愛雕刻,而且可以多人雜交、可以同性交媾、神廟可以有廟妓。
3. 不偏不倚
基督教反對禁止性,因為那本來就是上帝的賜予;
基督教反對放任性,因為那已經進入邪情邪慾。
基督教主張:
只要正情正慾,這樣的性都可以享受;
只要邪情邪慾,這樣的性都違反規定。
我禁止性,並沒表示我離上帝就比較近;
我有性,並沒表示我就離上帝比較遠。
在基督教裡,
我對妻子的性慾,都是上帝給的,我可以盡情享受;
我對第三者的性,是違反上帝規定,當然不可以。
說真的,這三種常見的觀念,哪種比較合理?
自己可以去想。
小小羊
分類:護教、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