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所講的『know』(認識、知道)

在聖經裡,我們常可看見使用『know』(認識、知道)這詞彙的經文。
所以,聖經提到『認識』時,它的意思就是我們一般人以為的認識嗎?
事實上,假使我們誤解了聖經經文中『認識』的意思,我們很可能會嚴重誤解整句經文的意思。
其實,阿民念主義就是因為誤解了聖經所講的『foreknow』(預先知道、預先認識),以為那只是一種一般人所謂的『認識』,卻嚴重忽略了另一種很特殊的聖經用法,所以對於預定會產生嚴重誤解。


今天,我們就來講三種聖經中常見的關於『know』(認識、知道)的意思。


一、 知道『客觀事實』
這是最常見的『認識』、『知道』的用法。
我說「我認識你」,很可能只是表示「我大致知道你是誰,你叫什麼名字,見過你的面,和你講過幾句話」,如此而已。
我說「我知道孔子」,一般意思只是指「我聽過孔子這人的名字,知道他一些東西」,如此而已。
這種認識,不表示有很深的私交,常常僅只是代表我知道一些客觀事實而已,也和信仰無關。
我說「我認識你」,不表示我就喜歡你這人,甚至深愛你這人。
更甚至,有時這種認識是可以到很深的程度的,像專門研究耶穌、研究神學、研究孔子學說,在客觀知識的部分,已經到很深很深的程度,但是,卻完全不信奉他所認知的內容。


聖經裡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魔鬼『知道』耶穌是上帝的兒子,但牠們並不會『信仰』祂。
當時主耶穌傳福音,一大堆人都不信耶穌就是上帝的兒子,可是污鬼們卻是知道且相信的,只是不信仰而已。
污鬼們的『know』(知道,認識),只是一種『客觀事實』的知道、認識而已,不是真正信仰。
『在會堂裡,有一個人被污鬼附著。他喊叫說:說拿撒勒人耶穌,我們與你有甚麼相干?你來滅我們麼?我知道你是誰,乃是神的聖者』(可1:23-24)
『又有鬼從好些人身上出來,喊著說:你是神的兒子。耶穌斥責他們,不許他們說話。因為他們知道他是基督』(路4:41)
『耶穌治好了許多害各樣病的人,又趕出許多鬼,不許鬼說話,因為鬼認識他』(可1:34)


另外,在關於上帝對人的認識、知道部分,在這類客觀事實的認識、知道定義裡面,上帝對人類以及宇宙萬物,沒有任何一件事是祂不知道、不認識的。


請注意,聖經裡講到的認識、知道,除了第一種的客觀知識的定義之外,還有其他可能性。




二、 有『主觀經驗』
假使我們在一個地方居住很久,對那個地方當然會有相當程度的客觀認識,也開始會有更深的主觀經驗。
當我說「我知道台中」,而我自己在當地住了幾十年時,這時我所講的知道、認識,就不是僅只是單純客觀事實的知道認識而已,而是帶有更深一層含意的。
我的意思可能已經比單純「台中位於哪裡、天氣熱或冷」這種客觀事實更複雜,而是「台中人很友善,台中市個好地方,台中有很多我美好的回憶」這種美好經驗,或是「台中很多色情行業,我的台中經驗很不好」這種負面經驗。


十個大痲瘋病人都對耶穌提出祈求,也都得到醫治,可是只有一人回來道謝,而他得蒙拯救。
那九個沒回來的,對耶穌絕對有主觀經歷的認識(他們的身體疾病好了),可是他們恐怕沒有蒙赦罪得救。
這種主觀經歷的認識、知道,和前一種的客觀知識的認識、知道不同,但是,都一樣的,並沒有進入信仰領域,真正去信奉。


『進入一個村子,有十個長大痲瘋的,迎面而來,遠遠的站著,高聲說:耶穌,夫子,可憐我們吧!耶穌看見,就對他們說:你們去把身體給祭司察看。他們去的時候就潔淨了。內中有一個見自己已經好了,就回來大聲歸榮耀與神,又俯伏在耶穌腳前感謝他;這人是撒馬利亞人。耶穌說:潔淨了的不是十個人嗎?那九個在那裡呢?除了這外族人,再沒有別人回來歸榮耀與神嗎?就對那人說:起來,走吧!你的信救了你了』(路17:12-19)


有時,即使是不信者、異教徒,看見野外大自然的美景,他們也很可能會產生一種讚嘆,讚嘆造物者的偉大。
但是,這樣的知道認識造物者存在,甚至可以有深深的美好體驗,並不表示有這樣體驗的人,就真正知道認識那個正確的上帝,也不表示他們就會因為有那種主觀體驗而去信仰這個真神。


『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羅1:19-21)


至於我們前面所提到的那些關於污鬼的經文部分,其實,有些污鬼本身被主耶穌趕過,對主耶穌也有主觀經歷,所以也具有第二類的這種主觀經驗的認識知道。但還是一樣,不管你具有的是客觀知識或是主觀經歷的認識知道,都可以完全不信奉。




三、 深深的親密關係(如:夫妻)
這種『know』(認識、知道),是聖經很特殊的一種用法。
假使我們不知道這種用法,會漏掉很多真理,甚至會誤解很多經文意思。
我們前面講過的第一種認識,只是一種客觀事實的知道,在那種認識知道的定義下,對上帝而言,沒有任何一個人是祂不認識、沒有任何一件事是祂不知道的。
但問題是,聖經裡有不少經文,假使我們只是用第一種意思來解讀的話,那真的太低估,甚至沒正確抓住經文要表達的意思了。


在我們講的第三種認識裡,它指的是建立很深的感情,像夫妻成為一體一樣深厚的情愛,多用在真正的信仰上。
在這種特殊的意思裡面,我們可以簡單分成兩類:
1. 神對人的認識
專門用在特定對象的揀選、憐愛、兒女這類的背景上。
2. 人對神的認識
專門用在信仰。


我沒辦法列出全聖經所有這類的經文,只挑選一些來簡單講解,使大家更能體會這種特殊定義的『know』(認識、知道)。


1.『以利的兩個兒子是惡人,不認識耶和華。這二祭司、、』(撒上2:12-13)
以利的兩個兒子是祭司,專門進行各種獻祭事工,所以,假使用第一種定義的話,他們當然是認識耶和華的,因為他們確實知道各種客觀知識。
問題是,這經文很明確講,說他們『不認識耶和華』。
因此,這表示這裡所謂的『認識』,不能用第一種定義,而必須用第三種定義,也就是他們並不信奉耶和華。
否則的話,我們假使硬要用第一種定義來解的話,根本解不通這句經文。


2.『我兒所羅門哪,你當認識耶和華你父的神,誠心樂意地事奉他』(代上28:9)
同樣的,所羅門本來就知道耶和華的名字,本來就知道耶和華的事,大衛哪需要他兒子所羅門還要認識耶和華呢?
這裡的認識,一樣是指人對神的信仰,不是客觀知識,或是主觀經驗而已。


3.『耶和華必被埃及人所認識。在那日,埃及人必認識耶和華,也要獻祭物和供物敬拜他,並向耶和華許願還願』(賽19:21)
以色列周邊的國家當然知道有耶和華這號「神明」,也知道以色列拜這個「神明」。
但在這經文裡,我們可以看見,這裡所謂的認識,一樣是屬於信仰領域,是會進行獻祭、敬拜、許願還願的,不是客觀知識。


4.『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賽53:11)
這是舊約很清楚的因信稱義觀念,只要信奉義僕耶穌,祂就會擔當信靠者的罪孽。
在這裡的認識,不可能是第一種那種客觀知識的認識,要不然的話,上過學的人幾乎都聽過耶穌的名字,也知道基督教這名稱,難道只因為知道、認識這些,就得稱為義、罪孽得赦免嗎?當然不可能!
在這經文裡的認識,也不可能只是第二種定義那種主觀的體驗而已,要不然的話,有很多人一邊拜媽祖,一邊去教堂做禮拜,也有神秘主觀經驗,就可以稱義得救嗎?
這經文的認識,是很清楚的必須用第三種定義來解,也就是信仰,否則的話,根本解不通這句經文。


5.『傳講律法的都不認識我』(耶2:8)
講律法的人,就是傳講聖經裡摩西五經的人,他們會不知道耶和華的名字、不知道耶和華啟示出來的各種律法規定嗎?
換言之,這經文一樣不能用第一種定義那種客觀知識來解,而必須用第三種定義,也就是信仰來解。


6.『我要賜他們認識我的心,知道我是耶和華。他們要作我的子民,我要作他們的神,因為他們要一心歸向我』(耶24:7)
以色列人從出埃及開始,開始有律法。他們會不知道耶和華的名字、關於耶和華的一些客觀知識嗎?當然知道!
問題是,這經文顯示,這裡所謂的認識、知道,是第三種定義,也就是信仰,成為真正屬神的子民,一心歸向真神。


7.『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以仁義、公平、慈愛、憐憫聘你歸我;也以誠實聘你歸我,你就必認識我耶和華』(何2:19-20)
這裡的認識,讓我們看見那是一種夫妻情愛,是上帝對屬祂的人那種深深的疼愛,而屬祂的人對祂也有信仰,不是只有那種客觀知識或主觀體驗而已。


8.『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們』(摩3:2)
假使用第一種定義,也就是客觀知識的認識、知道的話,這地上有那個民族,是上帝不認識的?
可是,這經文卻明明白白講,上帝在地上萬族裡,『只』『認識』以色列人。
換言之,我們若不用第三種定義,也就是上帝特定對象的揀選、憐愛的話,根本解不通這句經文。


9.『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啊,主啊,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太7:22-23)
大有「恩賜」的傳道人,可以奉主名傳道、趕鬼、行神蹟,以第一種定義而言,他們當然知道主耶穌的許多客觀知識。
可是,主卻說祂『從來』『不認識』,表示這經文的認識,絕不是第一種定義,而是第三種定義,是揀選與信仰。


10.『榮耀我的乃是我的父,就是你們所說是你們的神。你們未曾認識他;我卻認識他』(約8:54-55)
主耶穌說那些猶太人不認識父神。假使是第一種定義的話,猶太人當然認識父神,因為他們當然知道舊約聖經,當然知道各種耶和華的知識。
所以,這裡所謂的認識,當然要用第三種定義來解。


11.『我是好牧人;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正如父認識我,我也認識父一樣』(約10:14-15)
假使是指第一種定義的話,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人,是上帝不認識的。在這種定義裡,天父當然認識主耶穌,主耶穌也認識天父,正如天父也認識撒但,撒但也認識天父一樣。
但是,這經文很清楚讓我們看見,這裡所說的認識,是專指特定的揀選憐愛,而那些羊也是真正信仰上帝的,正如天父並不是單純對主耶穌有客觀知識而已,而是三位一體間彼此的深愛與合一,主耶穌也不是對天父有客觀知識而已,而是三位一體間彼此的深愛與合一。


12.『耶穌對他說:腓力,我與你們同在這樣長久,你還不認識我麼?』(約14:9)
腓力和主耶穌在一起那麼久,當然知道這人名字叫耶穌,當然知道這人講過很多道理,對那些道理也有相當的知識,當然也知道這人行過許多神蹟,也親身見過神蹟。
所以,這經文的認識,當然不是那種客觀知識或主觀經驗的認識,而是指第三種定義那種深深的信仰。


13.『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約17:3)
在這經文裡,假使我們對於認識的定義,是使用第一種定義的話,那就慘了。
因為,這表示任何人只要對上帝和耶穌有客觀知識,就可以得著永生。
若是如此,回教徒也都知道耶和華這名號,也信奉一神教,也知道有耶穌這人,也知道耶穌宣稱祂自己是彌賽亞,這些客觀知識,他們都知道,所以信回教就能得救?
更甚至,新時代運動者很推崇耶穌,認為他是一個偉大的心靈導師,和釋迦牟尼、穆罕默德一樣,而且有些人也有和這個「耶穌」或「上帝」的神秘體驗,難道這些人也能得就得永生?當然不可能!
所以,這裡的認識,一樣的,是指信仰。


14.『你們要醒悟為善,不要犯罪,因為有人不認識神』(林前15:34)
保羅這句話是對哥林多教會信徒講的。
這些信徒當然有對上帝的客觀知識,而哥林多教會的主觀體驗可超多的,因此,這經文的不認識當然不可能是指第一種、第二種定義,而是第三種,是信仰。
那些只有對上帝客觀知識或主觀體驗的認識是沒有用的,不是真正的認識神,必須是省悟為善、不要犯罪,才是真正信仰的認識神。


15.『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加4:9)
假使採用第一種定義的話,全世界人不管信不信耶穌,有那個人是上帝不認識的?上帝全部都認識。
可是,這裡講的卻是那些信主的人才是被神所認識的人,因此,這是指第三種定義,不是其他種。


16.『我們若遵守他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他。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約壹2:3-4)
假使是第一種定義的話,人確實可以不信耶穌,但一樣可以認識很多耶穌的客觀知識。
在這種定義下,這經文就解不通了,因為這些人確實可以一邊說『我認識耶穌』,但卻完全不信祂,而且這是誠實的,不是說謊的。
然而,這經文卻說這是說謊的。
換言之,這經文裡的認識,是第三種,是信仰,而且是真實付諸行動的信仰,不是嘴巴講講的客觀知識,或是主觀體驗而已,而是真正的信,不是沒有行為配合的死的信。




以上簡單介紹聖經裡提到『know』(認識、知道)時,我們必須有更清楚的觀念,不能隨便以為那句經文的認識知道,就是指單純的客觀知識或主觀體驗的認識知道而已,而是有更複雜更深入的意義的。
假使我們正確認知那種涉及到揀選蒙愛、真正信仰的認識知道的定義,我們對於這類的經文,就比較不會誤解,也能更深深體會到上帝對我們的大愛。


願上帝幫助我們。




小小羊
分類:預定論與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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