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的講解與說明

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國際教會會議計畫)是一個組織,
http://www.churchcouncil.org/
他們在2003年提出了一份關於20個教義的文件,
內容是陳述對這些教義的確認與反對。
後來又補進第21和第22份文件。
這些教義,在許多福音派教會裡,
已經嚴重被混淆,各種不合聖經的理論也被傳講教導。
他們希望能在這個時代,
清楚教導基督徒什麼是正確的、是過去二千年傳承的信仰。

他們透過許多學者與工作人員的努力,起草了這些文件,
並且讓這些文件被全世界基督徒檢驗,提出各種意見,並進行修正,
以使這些文字內容更加符合聖經。
目前記錄的,有全世界70個國家參與在其中。
他們預計在西元2012年召開全球性的教會會議,
將這22份文件正式簽署,
成為『a biblical-theological standard of doctrine for the 21st Century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mainstream theology of the first 20 centuries』(一個與之前20個世紀主流神學相合的21世紀聖經、神學教義標準)。


芝加哥聖經無誤宣言、芝加哥宣言論釋經學,是這22份文件中的前二份。
後面二十份的主題分別是:
三、基督徒世界觀的精要
四、上帝國聖經觀和歷史觀之摘要
五、關於上帝的無所不知與不改變,和關於自由與尊嚴
六、關於伯拉糾派爭議
七、關於救恩司法和代替的性質
八、關於三位一體
九、關於不信者永遠的命運
十、論基督的主權
十一、論基督身體的合一
十二、論教會懲戒
十三、有關文化、本地化和福音
十四、基督徒的公民責任
十五、論合乎聖經的經濟制度
十六、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
十七、關於男性和女性的聖經區別(丹佛宣言,聖經的兩性觀會議)
十八、關於同性戀
十九、關於合乎聖經的輔導法
二十、關於以色列和教會
二十一、基督徒兒童的教育(尚無中文版)
二十二、人類生命的尊嚴(尚無中文版)


雖然這22份信仰方面的宣言尚未正式簽署,
但是,我們起碼可以看見一個經過許多信仰純正的神學家的努力,
從聖經裡,針對這個時代,提出各種重要基本教義的信仰宣告。
透過這些文件,我們可以重新確認,
並且可以更清楚自己在這時代裡,面對各式各樣的學說,
該抱持什麼樣正確的觀念與準則。


今天我們要思考的,是ICCP這22份文件中的第十六主題,
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部分。
我沒辦法詳細解釋每條內容,只能簡單講解。
盼望上帝透過這樣的宣言內容,幫助我們,
使我們更有自信堅守真理,更清楚真理是什麼。


其實,ICCP這個主題對於婚姻、離婚、和再婚部分的教導,
和我們園地原本的教導,幾乎大同小異。
熟悉我們園地對於這領域教導的弟兄姊妹,
閱讀起這些條文,應該會感覺非常熟悉,一點都不困難才對。
其實,我當初做出那些教導之前,還沒讀過這份宣言內容。
但是,聖靈會保守每位願意持守純正信仰的兒女,
使他們不分種族、不分國家、不分時代,
都能從聖經中得出類似的原則,使純正的信仰代代傳承。




ICCP 信仰宣言:關於婚姻、離婚、和再婚確認和否認(主題十六)




第一條
我們確認性別的不同是人性和婚姻必要性的一部份。
我們否認同樣性別的成員可以在上帝眼中結為夫婦。


1. 創1:27-28,2:20-25,太19:4-5
2. 創2:20-25,利18:22,20:13,太19:4-5,羅1:26-27,林前6:9-11,提前1:8-11


講解:
這條確認夫妻必需是異性結婚,否認同性戀者可以同性結婚的論調。
現今很多主張同志神學的新派神學家,
他們已經扭曲聖經,認為聖經沒有反對同性結婚、沒有反對同性戀,這是亂說!
本條重新宣告上帝異性結婚的婚姻制度,駁斥任何同性婚姻的行為與學說。




第二條
我們確認婚姻乃為一生之久的結合而設計的。
我們否認婚姻不必一生之久的結合,
或者它僅是一種暫時的狀態,基於夥伴之間對一相互契約的忠實而來。


1. 出20:14,17,瑪2:14-16,太19:4-6


講解:
本條重申婚姻的終生性,是一生一世的,
駁斥那種婚姻不需終生廝守、是暫時的結合、只是一種夥伴契約關係的論調。
這時代,很多人都認為婚姻只是一種雙方同意的契約關係,彼此只是一種好朋友,
只要雙方同意,契約就可以結束(終止婚約),另換他人。
這嚴重違反聖經,而且嚴重貶低聖經對於婚姻終生性的教導。




第三條
我們確認夥伴關係是婚姻關係不可或缺的。
我們否認夥伴關係是婚姻的唯一目的。


1. 創2 : 18 ;瑪2 : 14


講解:
夫妻彼此當然是一種同伴、夥伴之類的關係,
但是,這卻不是唯一的關係,更不是婚姻唯一的目的。
事實上,這種用夥伴關係當核心與解釋架構的婚姻觀念,
是嚴重貶低婚姻中的各種關係的尊貴性與複雜性。
上帝設立的婚姻,是『配偶』,這絕不只是一種夥伴關係而已,
還包括強者照顧弱者、強者體貼弱者、丈夫為妻子捨己、妻子順服丈夫、彼此一體、孕育敬虔的下一代、、、。
這些複雜而又非常神聖的婚姻關係,已經嚴重被那種夥伴關係貶低,甚至否定。




第四條
我們確認夫妻同房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真的,按照聖經,它是婚姻的一項義務,必須償付給配偶的一項債務,
因為它是婚姻的必要質素的印記,一男一女“一體”的聯合。
我們否認結了婚的配偶應避免性關係,
除了因著身體障礙或相互之間自願的同意為暫時屬靈的獻身或服事之外。


1. 創2 : 24 與林前6 : 16 ;林前7:3-5


講解:
這條重新確認上帝對於婚姻中性行為的肯定,
婚姻中的性行為是潔淨的,不是污穢的、不是低人一等的、而且是必需的。
那種認為夫妻應盡量避免性行為,
或是認為夫妻如果屬靈,性行為就要越少越好,
這類觀念與教導是錯誤的。
另外,雖然性行為是婚姻中所必需,
但是,這條特別又講出『除了因著身體障礙』這種排除條款,
以免有夫妻濫用性行為不滿足為理由,宣稱可以合法離婚。
事實上,有時另一半生了重病,這時,當然無法行使性行為,
可是很多人就會用這種理由當藉口,認為離婚可以、婚外找性伴侶沒關係,
但這是不行的。




第五條
我們確認生育孩子通常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並且要把孩子當作是一個婚姻渴望的結果,並當作是主的祝福來歡迎。
我們否認結了婚的伴侶應因著選擇而永久地不生小孩,
或結了婚的伴侶應嚐試以不合聖經的方法在賜他們孩子的事上去限制上帝的手。


1. 創1:28,4:1,28 : 3,30:1,詩113:9,127 : 3-5,啟17:6
2. 與1 同


講解:
這條非常重要!是針對現今一種『結婚而不想生育』社會習慣的批判!
必需把生育當成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特別是基督徒,不得只要結婚而不想生小孩。
夫妻必需把小孩當成是上帝的祝福,不管孩子生下來是如何。
當然,有時想生未必生得出來,但必需善盡本分,努力接受治療,
要把生小孩當成婚姻中一個渴望的結果。
現今社會流行頂客族,夫妻盡情玩樂享受,盡量不要有小孩牽絆,
這是錯誤行為,基督徒不得效法這種世俗習慣的惡!
當然,生育小孩不表示就不能節育避孕,
但是,不能使用違反聖經的方式來節育,如:墮胎。
台灣的生育率,已經創歷史新低,幾乎已經達到世界第一名的程度。
但是,台灣的懷孕率,可一點都沒多少減少。
這是什麼意思,知道嗎?
沒做好避孕而懷孕的,一大堆;但生下來的,很少。
那麼,這些差額,那裡去了?
都墮胎墮掉了!
求主赦免我們。
更可怕的是,一些主張女性神學的新派神學家,
還認為婦女墮胎是合宜的、胎兒非生命。
求主保守我們信仰潔淨,不要被各種背謬的假道欺哄。




第六條
我們確認盟約的婚姻關係象徵了並且跟基督與其所有時代的新婦(“真以色列人”)的關係具有相同的要素。
我們否認婚姻關係不具備超越性的模式或象徵。


1. 弗5:25-32,啟21 : 2 , 9


講解:
婚姻關係,是一種『盟約』,是非常神聖的。
這種夫妻間的盟約,是『基督與新婦』盟約型態的類比。
我們看待人類的婚姻關係,必需用這種崇高神聖的『基督與新婦』盟約型態來看,
不能把人類婚姻用動物等級來看,或是認為沒什麼特殊神聖模式或象徵。
我們假使留意一下各種婚姻的理論,
很多,都只是將人當成動物來研究,進行類比。
世俗的婚姻理論,幾乎不會有人用『基督與新婦』,
以及這種崇高神聖的『盟約』關係來研究。
因此,我們假使企圖用那些充滿錯誤世俗的婚姻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婚姻,
是嚴重貶低聖經對婚姻高貴性神聖性的教導。
而當代屬於新派神學的女性神學,大量使用世俗理論,扭曲聖經意思,
我們不得被污染!




第七條
我們確認對上帝的委身之優先性高過所有其他的家庭委身。
我們否認婚姻的關係比配偶對上帝的關係更佔先。


1. 申33:8-9,太10:37,路14:36,西3:18


講解:
這條不難理解,這是聖經裡很重要的『愛神永遠排第一順位,愛人是排第二順位』的原則。
在婚姻中也一樣,夫妻都必需優先順服神,之後才是順服丈夫或疼愛妻子。




第八條
我們確認婚姻的約束在配偶的一方死時就不存在。
我們否認婚姻的關係在死後仍然繼續。


1. 羅7 : 2-3,林前7:39
2. 太22:25-30


講解:
當配偶死亡,婚姻關係就結束,存活者可以自由嫁娶。
這對於許多地方而言,是給存活者,特別是寡婦很大的解脫與自由。
很多地區,包括中國傳統習俗,特別高舉寡婦不得再嫁,
並且認為再嫁的寡婦就是不好的人、是行為不佳。
很多世界民族與地區也一樣,
有些更甚至要求丈夫死亡後,妻子也必需殉葬,
這習俗在某些鄉下,還偶有所聞。
聖經就是真理,真理必讓我們得以自由,破除一切錯誤的社會習慣與轄制。
另一半死亡之後,存活者,可以決定再婚,也可以決定不婚,
但別人不得強迫存活者不能再婚,
不能認為再婚者就是不貞,或是對婚姻不忠實,
因為當一方死亡後,婚姻關係就已結束。




第九條
我們確認守獨身的呼召可以是上帝的一種恩賜,
為了增加對上帝服事的獻身的目的。
我們否認守獨身使一個人聖潔,
或在它本身提升了守獨身者的聖潔高過其他聖徒,
或者一個結了婚的人可以實行守獨身。


1. 林前7:7,32-35
2. 林前7:7,提前4:1-3
3. 林前7:3-5


講解:
獨身是可以的,但那是一種恩賜,不是人人都有這種恩賜。
而且,本條駁斥獨身比較聖潔、或是高人一等的觀念
(這種觀念,是天主教所抱持的,他們也因此認為神父修女不宜結婚)。
另外,本條也否定結婚者可以獨身。
事實上,許多已婚佛教徒出家,特別是釋迦牟尼,婚後還出家進行獨身,
這其實是一種拋家棄子棄配偶的行為,而這是聖經所不准的。




第十條
我們確認聖經定罪姦淫、婚前性行為、亂倫、同性戀行為、強姦、與獸行淫、以及身體和感情的虐待。
我們否認聖經接受或對以上這些以及所有別種的性犯罪毫不在意。


1 . 出22:16,詩50:16-18,瑪3:5,林前6:9,來13:4
2. 利18:6-18,20:11-12,17,19-21,申22 : 30,27 : 20,22-23,結22:11,林前5 : l
3. 利18:22-24,20:13-16,羅1:24-32,林前6:9-11,提前1:8-11
4. 申22:25-27
5. 出22 : 19,利18 : 23,20:15-16,申27 : 21
6. 出21 : 24,利19 : 18 ; 24 : 20,申19 : 21,彌2 : 9,太5 : 21 , 27 , 43 ; 22 : 39


講解:
我們要特別指出的是『婚前性行為』和『同性戀行為』。
這是對現今很多社會觀念,以及新派神學的駁斥。
越來越多基督徒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只要兩情相悅、彼此是情人即可。
而同性戀行為,則不僅世俗的許多理論認為可以,
連新派的同志神學的神學家也一樣認為可以,
還找出各種理由來扭曲聖經意思,
認為聖經只是禁止娼妓型的同性戀,沒有禁止感情堅貞的同性戀行為,
但這是胡說八道。
聖經明確『定罪』這些行為,不容狡辯!
我們體諒人的軟弱,體諒犯罪的人,
但絕不能將有罪當成無罪,宣稱這不是罪,來企圖給罪人虛假的平安。
罪人必需認罪悔改,跌倒了再爬起來;
不能不認罪悔改,
然後還以為可以一邊當基督徒又一邊觸犯同性戀、婚前性行為的罪,
還以為這不是罪。




第十一條
我們確認上帝禁止信徒與不信者進入婚姻。
我們否認聖經要求在結婚之後才信主的配偶必須離開,
或跟想要留在婚姻中的不信的配偶離婚。


1. 林前7 : 39,林後6 : 14
2. 林前7:12-14


講解:
這條會令很多傳統教會信徒跌破眼鏡!
事實上,現今繼續堅持並教導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教會已經越來越少!
在現實的考慮下,很多適婚而找不到婚配對象的教會弟兄與姊妹,
紛紛在現實下投降,往非基督徒群體尋找結婚對象,進入婚配。
但是,ICCP信仰宣言在歸納聖經總原則之後,繼續重申:
上帝在這時代,依然要求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命令,
上帝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進行婚配。
請注意,是『禁止』!


但是,話又講回來,假使已經和非基督徒結了婚了,
或是結婚之後才信主但配偶還沒信的,怎麼辦呢?
離婚,重新找基督徒嫁娶嗎?
當然不是!
一旦結了婚,那就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你該做的,是為你未信的另一半禱告,求主拯救他或她的靈魂,
並且順服不信的丈夫、敬重不信的丈夫、疼愛不信的妻子、為不信的妻子捨己,
並且將你的信仰傳承給你的下一代,
不管你的配偶是否信主,你都要努力將你的信仰傳下去,
因為你們的下一代是潔淨的,不是不乾淨的。
由於這種情形常發生在姊妹身上,所以姊妹特別必需注意,
因為上帝的規定就是這樣。
當然,假使不信者要求離婚,
這時,假使真的無法挽回,是可以因為信仰的緣故而同意離婚的,不是犯罪。




第十二條
我們確認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男人的頭;
妻子應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教會順服基督一般。
我們否認丈夫可以對妻子胡作非為,
或使她臣服在任何減弱她那神聖命定的地位,
作為為她丈夫在文化使命之中一個補足性的夥侶之下的任何角色。


1. 林前11 : 3,弗5:22-24
2. 創1:27-28,弗5 :25-33,彼前3 : 7-8


講解:
這條是對新派的女性神學提出當頭棒喝!
當今的世俗文化,在提昇婦女地位的努力下,
已經參雜大量錯誤而且嚴重違反聖經的觀念。
世俗文化很多時候,是要幫助弱勢者,解決弱勢者遭受不公義對待的問題,這是好的。
但問題是,由於他們沒有以宇宙萬物創造者,也就是上帝,
祂所教導出來的真理做為改革的準則,
結果,用人的腦袋去搞出來的各種改革與理論,當然會產生一大堆錯謬。
而新派神學,大量從世俗學問取經,用世俗學問來檢驗聖經,
而且用世俗學問來指導聖經,進而用世俗學問來扭曲聖經,
這樣講出來的道理,根本就不是聖經所講的道,
而是外表披著聖經羊皮,內在卻是世俗學問的狼這種假道罷了,
表面上是基督教,骨子卻是反基督教,
因為他們只會不斷割裂上帝聖經,
去除他們不要的,只挑他們要的,然後來建立其神學理論而已。
這個條文的否定部分,
不僅我們堅守信仰的基督徒絕對同意,連那些支持女性主義的人也會同意,
因為那本來就是聖經所支持的真理,也是我們這些堅守聖經無誤的信徒所支持的。
但是,女性主義者常常反過來,為了幫助女性,
結果否定聖經裡明確『男人是女人的頭』的觀念,這是嚴重錯誤的。
有些女性神學者會宣稱,男人是女人的頭這樣的觀念有時代背景,現今已經不適用。
但本宣言在研究聖經之後,則重申這個聖經規定,
認為『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教義在這時代一樣繼續適用。




第十三條
我們確認人類墮落罪中的影響包括:
性方面的不純潔和有罪辜、在婚姻關係上不公義的獨霸、和在生產時的痛苦增加。
僅管如此,我們確認丈夫作為妻子共同的頭這必要的權柄,在墮落之前的婚姻關係中已存在。
我們否認墮落的結果包括了上帝把妻子放在她丈夫的作頭的底下。


1. 創 3:16,彌2 : 9,羅1:22-32,彼前3:7-8
2. 提前2:11-13,林前11:3,7-9


講解:
本條是延續上一條。
強調的是: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樣的關係,
不是在始祖犯罪墮落『之後』才產生的,
而是在始祖犯罪墮落『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是上帝自己設立的。
因此,任何神學與理論,
不得宣稱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樣的觀念,是墮落之後的產物,
不是上帝一開始創造人、純淨無誤的婚姻關係中的架構。
墮落之後產生的,不是丈夫是妻子的頭,而是丈夫不公義的獨霸,
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難道我們可以說基督是教會的頭,就是不公義、不可以,
基督不可以是教會的頭,教會不需順服基督,這樣才叫正確?
丈夫與妻子的關係,亦然。




第十四條
我們確認上帝恨離婚。
我們否認人可以合法地把“上帝所配合的”“分開”,
或者離婚是上帝對人類完美計畫的一部份。


1. 瑪2 : 16,路16 : 15
2. 太19:6-9,羅7:2-3


講解:
本條確認即使在這時代,上帝依然恨惡離婚。
不准離婚的規定,不因時代變遷,而有所廢棄或改變。
不能因為法律規定同意,就可以離婚,
因為婚姻是上帝配合的,人不可用法律來分開。
再強調一次:
違反聖經規定的離婚,即使法律同意,法律上已經合法,
但對上帝而言,依然是違法,婚姻關係並未失效。
這是再次對那些以為法律上合法離婚,
就可以在上帝面前也是真的合法離婚可以自由嫁娶的人,
一記重重的當頭棒喝!
你們離婚了,但上帝不承認,
這表示你們一旦再行嫁娶,就像已婚者和外人犯姦淫一樣。
至於某些理論認為離婚是上帝對人類完美的計畫的一部份,
這更是荒謬,我們當然不能接受。




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
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 (是原來希臘文所寫的,某些現代譯本不十分可靠)所陳明的理由之外,
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1. 太5:31-32,19 : 9,可10:1-12,路16 : 18
2. 林前7:10-15


講解:
關於離婚,有越來越多基督徒在聖經同意的條件下,
擅自加上越來越多許可離婚的條件。
但本條重申,即使在這時代,
整本聖經的精義一樣只同意兩種情形可以離婚:
1. 另一方姦淫
2. 另一方是不信者,而且遺棄已信者
除此之外,不管有什麼狀況與理由,都不符合聖經裡同意離婚的條件。
換言之,任何人不得用這兩條以外的任何理由,做為離婚的條件,
不管你有再大的痛苦、法律再如何同意,就是不准!
非基督徒不願遵守這麼嚴格的離婚規定,這是必然,因為他們不認識真理;
基督徒因為是上帝的兒女,必需努力認真奉行上帝命令,包括離婚的規定。
另外,關於姦淫,必需是屬於較狹義的定義,也就是外遇之類,
不能用廣義的定義,像心中犯姦淫之類,然後宣稱對方心中犯姦淫就要離婚。




第十六條
我們確認男人和女人被上帝命令要悔改婚姻的罪,
並基於聖經的立場饒恕婚姻的伴侶,並與他們和好。
我們否認上帝曾吩咐離婚。


1. 林前7:10-15,太6 : 12 ;弗4 : 32 ;西3 : 13


講解:
離婚從來就不是上帝設立婚姻的本意,上帝未曾吩咐人離婚,
但要人對於婚姻中一切不幸,
要認罪悔改、努力修正、饒恕對方、和配偶和好。
也就是說,婚姻中一切的問題,都必需努力去修正,
不能因為婚姻有問題,就用離婚來解決,
也不能宣稱實在無法忍受、個性實在不合,所以就可以離婚。
除了聖經准許的離婚情形以外,
所有的夫妻,都不能離婚!只能努力解決問題!
解決不了?繼續解決!再想辦法解決!
禱告求上帝幫助!尋求其他資源!就是不能離婚!




第十七條
我們確認在一多妻社會中新的男性基督徒不可離棄他們的妻子。
我們否認信徒被允許新進入多妻的關係中之中。


1. 出21 : 10,彌2 : 9
2. 太19 : 5 ;可10 : 8 ;弗5 : 31 ;提前3 : 2 ;多1 : 6


講解:
這條是非常精彩的條文,
解決了許多傳統屬於多妻文化裡,基督教信仰傳入之後所產生的一些實際問題,
用合乎聖經的原則,來解決這種實際的困境,是非常漂亮而且感人的。
當初福音傳入中國時,由於當初許多人原本就已經三妻四妾,
這時,一旦成為基督徒之後,是否必需和那些小妾離婚,只保留妻子一人?
產生的問題很多,好比說:
當初很多女性根本沒有謀生能力,一旦被丈夫離棄,簡直就是逼她們無以維生。
但是,難道這些小妾,就不是丈夫的妻子嗎?
正如舊約偉人的多妻一樣,那些也都是妻子啊,
難道丈夫就可以離棄妻子嗎?(即使是複數的妻子)
這條文確認,即使丈夫成為基督徒,他也不可以離棄他當初所有的妻子們。
這是對妻子們很重要的保護。
但是,一旦信主成為基督徒,就不可以再娶進新妻子(小妾)。
至於已婚或未婚的基督徒,都不可以在信主之後,進入多妻關係中。
這不僅是原本三妻四妾的人,不可以再娶新的小妾;
也包括原本尚未結婚、或是原本只有一妻的男性,也不得有多妻的行為。
我親愛的弟兄姊妹們,其實,這條條文,
是狠狠打了很多宣稱是基督徒的企業家、政治家一大巴掌,
因為這裡面三妻四妾的不乏其人,
特別是這些人也宣稱自己是基督徒,或是被稱為基督徒。




第十八條
我們確認再婚為上帝所允許,
是為在合乎聖經的立場之下離婚的人,以及為了配偶過世還在世的一方。
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
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1. 太5:31-32,19:9
2. 羅7:2-3,林前7:39
3. 申24:1-4,耶3:1


講解:
再婚,只能是在合乎聖經規定下的離婚,或是配偶死亡才可以,否則不能再婚。
比較值得一提的是一種狀況:
假使已經離婚了,後來又再婚,
這時,可以和第二次婚姻的配偶離婚,重新和第一次婚姻的配偶結婚嗎?
答案是:
不行!
這時只能繼續持守第二個婚姻,不能再回歸第一個婚姻,
因為上帝禁止這種行為,並稱這種行為為『玷污』與『憎惡』。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
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
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申24:1-4)


『人若休妻,妻離他而去,作了別人的妻,前夫豈能再收回她來?
若收回她來,那地豈不是大大玷污了嗎?』(耶3:1)


在此,我要再多補充一下。
『當淫婦』(當妓女)和『當人妻』是很不一樣的。
前者沒有建立婚約,後者有建立。
在聖經規定裡,『約』是非常重要的,
有沒有婚約,是差了十萬八千里。
所以,不要隨便就結婚,因為,一旦結婚,你就很難離婚了。
當然,這不是叫大家不要結婚,都來同居,或是淫亂過日即可,不是這意思,
而是說婚姻是何等神聖不可侵犯,一旦結婚,就必需永遠愛對方,不得離棄。
所以,慎選你結婚的對象,不要輕率就亂結婚一通,
一旦結婚,就不要想什麼離婚,愛對方到底就是了(除非是合乎聖經離婚條件那種不算)。




以上,簡單將這些條文講解完畢。
假使弟兄姊妹還有不懂之處,歡迎提問。
但只要被我發現是新派神學立場,我一律嚴刪,絕不手軟。
我領受的呼召是來幫助有心學習的弟兄姊妹,不是來和各家流派討論的。
我不會在新派神學的人身上浪費時間。




ICCP的信仰宣言全文 (中文版只有到第20份,第21、22份尚無中文版)
http://www.churchcouncil.org/ICCP_org/Documents_ICCP/Translations/Chinese%20Distilled/Chinese_ICCP_Docs_Trans_Jack_Lee.pdf






小小羊
分類:信仰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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