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個例子
接下來,我要用兩個例子,來給大家思考。
1. 新人已經在教堂眾人見證之下完成婚禮,結果當天晚上新娘生病,變成植物人,雙方尚未完成性行為。請問,這樣婚姻是否無效?
2. 新人已經在教堂眾人見證之下完成婚禮,結果當天晚上洞房時,新郎發現新娘胸部太小,非常憤怒,拒絕做愛,並且認為新娘欺騙,訴諸此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事實上確實未完成性行為。請問,這樣可以嗎?可以因此就說婚姻無效嗎?
二、婚姻的成立與否,是以性行為有無來判定?
婚姻的成立,是始於性行為的完成?
假使已經舉行公開儀式,而且雙方都已經在眾人見證之下完成,雙方都是神智清醒的人,這樣的話,只因為未有後來的性行為,婚姻就可以宣稱自始無效?
前面我們已經講過,約瑟和馬利亞的婚姻,在結婚之後,根本沒有性行為,但婚姻依然有效。
換言之,企圖用『無性』(不管是性無能、性冷感、植物人、、、)來宣稱婚姻自始無效,是站不住腳的!
三、聖經裡,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聖經裡有直接經文,講到『無性婚姻,自始無效』的嗎?
沒有!
可是,反過來講,聖經裡有直接經文,講到『無性婚姻,自始有效』的嗎?
也沒有!
事實上,讓我們回到更原始的問題:
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對此,聖經有直接經文嗎?
很不幸的,也沒有!
事實上,聖經很有趣,
對於『離婚』,有明確規定;
但對於『婚姻成立』,卻沒有明確論述。
四、聖經對婚姻以『不可分離』為總原則
因此,我們只能從間接的經文,不管是論述性,還是記敘性,都可以認真拿來思考。
但是解出來的觀念,一定要符合聖經整體的總原則。
而聖經原則很清楚:
一旦結婚,一生一世,不可分離。
所謂的不可分離、不可分開,不是說夫妻不能分隔兩地,而是說不得離婚、不得訴諸婚姻無效。
我再講一次,聖經對於婚姻的總原則是:
以『不可分離』為總原則。
因此,除非我們找到明確的證據,支持可以離婚,否則的話,我們就不能說那些理由可以離婚。
也同樣的,除非我們找到明確的證據,支持可以宣稱婚姻自始無效,否則的話,我們就不能說那些理由可以使人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因為,不管是『離婚』也好,宣稱『婚姻自始無效』也好,都屬於一種『分離二者』的做法,而這是背離聖經對婚姻『不可分離』的總原則的。
『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太19:6)
五、聖經裡,婚姻輕易就可以成立,而且被上帝承認了
聖經對於何時婚約成立,沒有明確定義。
但是,事實上,在『不可分離』的這總原則下,我們會很驚訝發現:
在聖經裡,婚姻很容易就成立,而且被上帝承認了;
反而離婚就很難,上帝常常不承認。
聖經裡對於娶妻,沒有太多描述,常常就是直接講他們娶了妻子,上帝承認這段婚姻。
因此,我們也不容易找到關於婚姻成立的直接與間接經文。
勉強我只能找一些來給大家參考一下,而且僅使用創世記經文,畢竟那是上帝啟示最早的部分,是人類最遠古的部分。
六、一些創世記裡婚姻成立的例子
一、亞當夏娃
『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她到那人跟前。
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2-24)
以亞當和夏娃而言,他們的婚姻成立,始於何時?
我們根本不知道!
他們有性嗎?是的!
但他們的婚姻成立是始於性嗎?聖經可沒這樣說,我們不要過度推論!
我們只知道,他們的婚姻,是他們二人和上帝都承認的。
『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然表示性是他們夫妻關係中的一部份,
但問題是,反過來的話,我們能不能說夫妻萬一沒有性,彼此就不算一體呢?
夫妻婚後假使分隔兩地,那就不是一體囉?
夫妻婚後假使妻子成為植物人,二人沒有性,那彼此就不是一體囉?
很多人年老體衰之後,夫妻已經無法有性生活,那麼,他們就不是一體囉?
看見了嗎?
經文不能偏離聖經整體總原則來解,而是必須照『正意』來解的。
否則我們也沒和耶穌做愛,而且也絕對不能做愛,聖經也說我們基督徒和基督是一體,不是嗎?
我們也沒和教會其他人做愛,而且也絕對不能做愛,聖經也說所有弟兄姊妹是一體,不是嗎?
性,只是夫妻成為一體的一部份,而且是很重要的一部份,但卻不是全部,
也不能反過來說夫妻沒有性,彼此就沒有一體。
二、亞伯拉罕與夏甲
『於是亞伯蘭的妻子撒萊將使女埃及人夏甲給了丈夫為妾;那時亞伯蘭在迦南已經住了十年。亞伯蘭與夏甲同房,夏甲就懷了孕』(創16:3-4)
『gave her to her husband Abram to be his wife』(KJV)
『把她(夏甲)給了她(撒萊)的丈夫亞伯蘭為妻』(原文直譯)
這段經文裡,中文和合本聖經譯做『妾』,英文KJV與希伯來原文都稱做『妻』。
那麼,亞伯拉罕和夏甲的婚姻,始於何時?
我們一樣不知道。
他們的婚姻始於『同房』嗎?
恐怕不是!
同房只是『結婚之後』所進行的一項步驟,而不是『結婚始於同房』。
當然,堅持他們的婚姻是始於同房,我也沒有意見。
三、以撒與利百加
『天將晚,以撒出來在田間默想,舉目一看,見來了些駱駝。利百加舉目看見以撒,就急忙下了駱駝,問那僕人說:「這田間走來迎接我們的是誰?」僕人說:「是我的主人。」利百加就拿帕子蒙上臉。僕人就將所辦的一切事都告訴以撒。以撒便領利百加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娶了她為妻,並且愛她』(創24:63-67)
以撒和利百加的婚姻,始於何時?
他們是否有舉行什麼儀式?
我們都不得而知,因為聖經沒講。
但大致上,依據這段經文,我們大概可以知道,很可能當天他們初見面,就入洞房,成為夫妻了。
不過,這可不是兩個人同意就算,而是雙方家長也都同意,也就是有證人的。
另外,請注意,在這裡,以撒與利百加可能入洞房就成為夫妻(當然也可能先舉行過儀式,或是沒有先舉行過儀式),
而新約的約瑟和馬利亞則是舉行過儀式,但沒有洞房,就成為夫妻。
看見了嗎?
在上帝的眼中,婚姻要成立,是很容易的哦!
四、雅各與利亞、拉結
『雅各對拉班說:「日期已經滿了,求你把我的妻子給我,我好與她同房。」拉班就擺設筵席,請齊了那地方的眾人。到晚上,拉班將女兒利亞送來給雅各,雅各就與她同房。、、、到了早晨,雅各一看是利亞,就對拉班說:「你向我做的是甚麼事呢?我服事你,不是為拉結麼?你為甚麼欺哄我呢?」拉班說:「大女兒還沒有給人,先把小女兒給人,在我們這地方沒有這規矩。你為這個滿了七日,我就把那個也給你,你再為她服事我七年。」雅各就如此行。滿了利亞的七日,拉班便將女兒拉結給雅各為妻』(創29:21-28)
這裡,明確講出有婚宴了。
這和我們一般人的習慣一樣。
婚姻始於何時?
始於雅各與利亞同房,婚姻才成立嗎?
當然不是!因為約瑟和馬利亞的婚姻也不是始於同房。
他們婚姻是『始於儀式』,不是『始於同房』。
當然,性行為也可以是一種婚姻成立的方式(如:以撒和利百加),
但卻不能反過來說沒有性行為,婚姻就不成立。
拉結部分,有沒有儀式,沒有多講,我們也不得而知。
五、示劍與底拿
『利亞給雅各所生的女兒底拿出去,要見那地的女子們。那地的主希未人、哈抹的兒子示劍看見她,就拉住她,與她行淫,玷辱她。示劍的心繫戀雅各的女兒底拿,喜愛這女子,甜言蜜語地安慰她。示劍對他父親哈抹說:「求你為我聘這女子為妻。」』(創34:1-4)
這是一段較冷門的經文,講的是雅各的女兒底拿。
請注意,女生和男生發生性行為了,可是,這不表示他們就成為『夫妻』。
底拿和示劍發生性行為,可是,示劍依然必須進行娶妻儀式,婚姻才能算是成立。
如果男女發生性行為,就自動成為夫妻的話,那妓女喇合要算是誰的妻子啊?
妓女每天接客,生張熟魏,與之發生性行為的男人不計其數,這些男人就是她的丈夫嗎?
可是,聖經裡有明確講喇合的丈夫是誰的哦!
她的丈夫叫撒門。
此記錄在主耶穌的家譜裡。
『撒門從喇合氏生波阿斯』(太1:5)
請注意:
婚姻的成立,當然可以是透過同房(性行為),
但是,我們不能說有性行為就是夫妻,
也不能說沒有性行為就不算是夫妻。
六、他瑪和猶大
『猶大看見她,以為是妓女,因為她蒙著臉。猶大就轉到她那裡去,說:「來吧!讓我與你同寢。」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兒婦、、、約過了三個月,有人告訴猶大說:「你的兒婦她瑪作了妓女,且因行淫有了身孕。」猶大說:「拉出她來,把她燒了!」她瑪被拉出來的時候便打發人去見他公公,對他說:「這些東西是誰的,我就是從誰懷的孕。請你認一認,這印和帶子並杖都是誰的?」猶大承認說:「她比我更有義,因為我沒有將她給我的兒子示拉。」從此猶大不再與她同寢了』(創38)
他瑪與公公發生性行為,而且懷孕。
但是,這卻不表示他們就是夫妻。
聖經裡,從來沒有用夫妻關係來看待他們二者。
七、創世記這些婚姻例子的結論
從以上好幾處經文來看,結論來說,單單要用『性行為的有無』來做為婚姻成立不成立的標準,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
我們無法輕易就說有性行為就是夫妻,
但也無法輕易就說無性行為就不算是夫妻。
八、瑪拉基書的經文
其他例子我們不再列舉。
接下來,我們要看一段很重要的經文:
『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瑪2:13-16)
這經文裡,講的是關於離婚。
但是,裡面有很多觀念,是值得注意的。
1. 上帝做見證
2. 盟約
3. 不可詭詐待妻子
4. 要謹守己心
婚姻,是一種盟約,是上帝承認的。
因此,我們不能隨便宣稱盟約可以廢棄,或是宣稱盟約無效。
當我們想要離婚,但因為離不成,所以轉用訴諸婚姻無效來要求分開二人時,這就是一種詭詐的表現,我們要很謹慎。
對聖經的解讀,我們必須保持乾淨,要照聖經總原則來解,按正意來解,不能按私意來解。
當我們企圖用詭詐的方式,來巧妙解釋經文時,要很小心,因為這是上帝嚴厲警告的。
九、聖經裡,婚姻到底始於何時?
那麼,關於婚姻何時成立,我們能從聖經裡,大致得出一個大概的輪廓嗎?
可以!
但是,只是『大致』(請注意,是大致,因為我無法做出精確定義)。
我們幾乎沒辦法講出精準的結婚成立的條件,因為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找到理由來宣稱婚姻自始就不成立,正如人心的詭詐永遠可以找到離婚的理由一樣。
但是,上帝在一切結婚的夫妻間作證,祂深知人心最隱密處,沒有任何詭詐可以逃離祂的眼睛。
因此,假使要勉強描述所謂婚姻的成立的話,大致而言,聖經裡婚姻成立是這樣:
『大致』就是照一般當時當地社會的善良風俗習慣或國家法律,而且沒有違反上帝律法的情形下,一經結婚儀式,婚姻就成立。此時,地上的婚姻成立,天上也同時承認這婚姻成立;地上離婚成立,天上可未必承認這離婚成立。
而結婚儀式,各地習慣不同,但大致就是有幾個證人的情形下,結婚就算成立,不是等到登記之後才成立。
請用這個觀念去檢查我上面講的那些聖經例子,大家可以發現,應該全部都適用才對。
那麼,假使國家法律違反上帝法律呢?
那當然是要照道德性更高的上帝法律而定,不能以較低標準的國家法律為標準。
這不是說我們就不用遵守國家法律,而是說我們基督徒的標準要高於國家,不能低於國家。
所以,一般來說,像基督徒在教堂完成婚禮,哪怕見證者只有少數幾人,婚姻一樣成立了。
之後,就算是當天新娘發生意外事件,變成植物人,彼此無法發生性行為,婚姻一樣是有效的,並非無效的。
同時,我們也不能用婚禮之後的『不滿意』,然後開始想辦法要宣稱婚姻自始無效。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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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信仰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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