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出21:23~25)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利24:19-20)
『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19:21)
這是舊約時神所頒布的律例,不過,主耶穌卻說: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5:38-42)
難怪當時的猶太人不敢接受主耶穌的教導,
舊約律例,真的很像回教的阿拉,是報復的公義觀念。
但是新約的恩典時代,神好像就轉變為慈愛,愛仇敵。
這種經文的差異,如何解釋呢?
答:
舊約這些規定,是有時代背景的。
當時的人,是人家傷我一眼,我就要傷他兩眼,甚至殺死他,或是殺他全家。
當時的情況,普遍是進行『過度的』報復。
由於啟示是漸進的,在進入新約時代的『愛仇敵』清楚的啟示之前,
上帝對摩西所啟示的內容,是比較簡單易行的『合宜的』報復或賠償,
以取代當時文化那種『過度的報復』。
也就是說,這些舊約經文是『刑罰不得高過原先的傷害』。
換言之,那些舊約經文,不是在『鼓勵報復』,而是在『抑制報復』。
阿拉伯人的解讀法,是將之理解成『鼓勵報復』,那是誤解經文。
假使我們將這些舊約經文讀成『鼓勵報復』的意思,那麼,就會和新約起衝突。
所以主耶穌駁斥當時猶太人錯誤的解讀,要求他們回歸這些經文真正的意思。
假使我們知道這些舊約經文目的是『抑制報復』,而非『鼓勵報復』,
那麼,我們就會知道,舊約這些經文的原意,和新約『愛仇敵』的觀念並無矛盾。
類似的,還有關於女權、奴婢的各種舊約規定,
假使我們能知道,當時的時代文化,
是『嚴重侵犯,甚至鄙視這些女性的權益』的,
那麼我們就比較能理解一些舊約的相關規定。
因為,當時的舊約規定,在那個時代,
是非常保護這些弱勢者權益的。
以離婚給休書這個舊約規定為例,
它的目的,不是在『鼓勵離婚』,而是在『保護妻子權益』。
因為當時的男性,非常貶低女性地位,
只要想離婚,不管什麼理由就直接離了,而且也不給任何證明或文件。
這樣一來,那些離婚的女性會很慘,
因為地位不明,既無法改嫁,又很難謀生。
當時的女性,因為社會地位低落,又常無謀生能力,
一旦被丈夫遺棄,會非常可憐。
所以摩西的規定,目的是在保護女性,保護其法律地位。
主耶穌的駁斥,也是在針對猶太人錯誤的解讀。
猶太人將這些規定,解讀成『鼓勵離婚』,
那當然和上帝原意差了十萬八千里。
因為上帝原意是用來『保護妻子』,
而非讓人拿來鼓勵離婚的。
事實上,我們現今依然常可看見這種『拿法律來當整人工具』的模式。
字字清楚的法律規定,有時在不同律師、不同法官手中,就變成各自解讀。
甚至,可以解讀出離『法律原意』很遠的『相反意思』出來。
聖經經文也是一樣,
假使我們不照上帝原意來解讀,我們在人類被罪污染的墮落理性解讀下,
一樣可以解讀出很嚴重偏離本意的意思出來。
所以,上帝嚴厲提醒我們,必須照『正意』解經,
不得『私意』解經,也不得『強解』。
小小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