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且,一般而言,基督徒是政府的順民,不是暴民。
我們不因為順服神,就凡事反抗人。
但是,萬一政府的規定和聖經起嚴重衝突時呢?
我講的,不是相對領域的部分,而是絕對真理部分;
不是輕微衝突,而是嚴重衝突。
我們不可能詳細探討各種狀況,但我以三種例子來做為示範:
一、 教會要開除犯姦淫罪的信徒會籍,但政府法律禁止
有間美國教會,男信徒外遇,觸犯姦淫罪。
教會努力勸誡,盼望悔改,但信徒置之不理,不肯悔改。
教會在各種溫和方式都無效之後,為維持教會紀律,開除此信徒會籍。
此信徒不爽,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決教會不得開除此人會籍。
(以上事例,詳細內容我不是很確定,但不妨以我說的情形來思考,畢竟這是早晚會出現的情形)
法律是至高無上嗎?
法律可以這樣伸進教會群體嗎?
法律可以連教會依照聖經來開除信徒會籍,都進行干預嗎?
教會必須順服這種法律嗎?
二、 信徒要傳福音,法律禁止
這種狀況可多了,回教國家不少都這樣。
聖經命令信徒必須傳福音,但法律禁止。
這時,信徒必須順服法律嗎?
所以,我們就不用傳福音了?
我不是說在這種國家裡面,信徒要公然大張旗鼓去傳福音,
請不要誤解。
很多時候,事情要如何做,是必須有智慧的。
羅馬帝國大逼迫時期的信徒,也不是大搖大擺去繞境祈禱傳福音的。
事實上,在當時假使有人那樣做,那才叫白癡、白目。
但是,即使在極權國家、沒有宗教自由、禁止傳福音的國家,
難道基督徒也必須順服國家法律,不得私下低調傳福音?
三、 法律規定基督徒有義務要舉發某些人,基督徒也必須順服?
這種也不少,納粹德國時期便是。
當時德國要求人民要舉發猶太人,認為窩藏猶太人是犯法,所以基督徒也必須積極努力去舉發猶太人?不能保護猶太人?
我不是說每個基督徒都要那麼勇敢去藏匿猶太人,
但是,難道基督徒必須積極去配合國家這種違反聖經的法令?
難道當猶太人上門請求在你家躲一下,你不收留也就罷了,你也必須主動去舉發?
基督徒當然是國家的順民!
但是,那不是無限制放大的!
因為,『順服神』永遠高於『順服人』!
我不是要大家反抗國家法律,更不是要大家動輒不理會國家法律,請不要誤解。
我要說的是,某些情形下,我們會發現國家法律是嚴重和聖經起衝突的,
這時,請千萬不要把國家法律拿來當成聖旨,而忘記聖經說的規定。
我們不希望有一天,面臨為義受逼迫的苦境。
但是,萬一真有那一天時,盼望我們也能勇敢講出這樣的話:
『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徒4:19)
小小羊
分類:信仰與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