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可因為家暴而離婚,所以,妻兒必須被活活打死嗎?
2. 神一開始就預定了要妻子為祂死於婚姻的家暴中來做見證?
3. 我們要先順服神,再順服人(丈夫,教會,掌權者…),如果人與聖經的教導衝突,絕對要順服神。但是耶穌卻因為誣告,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然而,誣告是不符聖經教導的,想請問您,我們該如何面對這樣的情況?
4. 如果一對同性戀人,其中一位去變性的話,他們的婚姻就是神所祝福的了嗎?
5. 如果同性戀者他們沒有性行為,只是相愛的話,那就沒有關係了嗎?
6. 即便是神所積極引導的婚配,也不是從此之後幸福快樂的日子呀(以何西阿為例)
7. 請問關於基督徒不能變性的經文是出自哪邊呢?
8. 我找過一些關於性向的論文與書籍、、、
(以上是同一發問者和我的回信,多封信件的問題整理)(隱私均去除,內容有改寫)
1. 關於家暴的議題,您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關於依照聖經的教導,我們不應該因為受到家暴離婚。
也就是說,神希望我們不要離開一位會施暴的家人。
即使發生像之前新聞報導中的,嬰兒被父親活活打死,
沒多久,該位父親再度打死另一位新生兒,
所以那些幾個月大的嬰兒,也是為神背起十字架嗎?
答:
你搞錯了!請注意,為主背十字架,不表示不能找援助、不能逃避危險。
受到家暴,有生命危險,當然要努力找援助、避開危險。
但是,萬一已經想盡辦法、盡了一切本分與努力,但還是逃不了危險了呢?
這就是為主殉道,背十字架。
羅馬帝國的信徒,被迫害時,他們一樣努力逃難、尋找生路。
但有時不管如何逃,還是逃不了時,他們就是用殉道來寫信仰。
另外,關於嬰兒被家暴父打死,
請問,母親要不要認真避免嬰兒被打死?要不要認真保護嬰兒?
另外,這嬰兒應不應被進行安置保護措施?
已經死了一個,難道不該採取更嚴格的保護措施?
至於死掉的嬰兒,上帝接納他們的靈魂,
因為他們自己無能力逃難,而且只有原罪沒有本罪。
可是,沒善盡保護責任的照顧人,罪就大了。
事實上,你講的嬰兒被打死,我認為母親恐怕根本沒認真善盡本分、其他相關照顧人根本沒認真善盡本分。
另外,嬰兒沒有背十字架的問題,
因為他們沒有行為能力,也沒有意志來決定背不背十字架。
所以,沒有人在用嬰兒背十字架這類描述的。
2.關於婚姻,承上,如果我們的婚姻是神所匹配的(不是自己亂嫁娶的),
雖然不見得一帆風順,但是我們更能依著神而更加親近神與彼此,
但是如果又遇到家暴的問題,甚至妻子被打死,
我們可以說,這是神一開始就預定了要妻子為祂死於婚姻的家暴中來做見證,
是要見證神所匹配的婚姻與拯救嗎?還是見證別的?捨己嗎?愛人嗎?
(通常在家暴中,嚴重到會被打死的受害人,對於施暴者只有恐懼等負面情緒而已)
答:
你錯了!因為你誤解『神所配合』的這句經文了。
不管是不是你自己亂找對象,反正一旦結婚,你們就是神所配合的,人都不可以分開了。
差別只是假使婚姻幸福,通常這是出於上帝積極『計畫引導』的配合;
你自己亂找,結果婚姻不幸,這通常是出於上帝消極的『許可任憑』的配合。
至於見證,你又錯了,不要隨便就想什麼見證。
我們一般人的習慣,會認為見證是屬於『幸福、美好、今世成功興旺』東西。
問題是,聖經裡各種事例,除了『幸福、美好、今世成功興旺』的那種以外,也有『不幸、苦難,但使人依然堅守信仰』,當然也有『行惡、被罰使後人引以為鑑』的那種。
我們只能說『所有一切大小事,都有上帝美意』,但不需動輒說什麼見證不見證。
3.聖經上說,我們要先順服神,再順服人(丈夫,教會,掌權者…),
如果人與聖經的教導衝突,絕對要順服神。
但是耶穌卻因為誣告,為我們死在十字架上,
然而,誣告是不符聖經教導的,
想請問您,我們該如何面對這樣的情況?
我一直覺得,我一定漏掉了某個環節,所以才會卡住。
答:
問題是,順服神就表示你不會被冤枉而死?
你順服神,不表示別人也會順服神,不是嗎?
你順服神,可是別人不順服神,要來害你,你當然可以盡量逃避,
但有時,就是逃不了,這就是『為義受逼迫』,懂嗎?
你只能『要求自己』,但無法『控制別人』的!
順服神不順服人,是用在對『你自己的要求』,不是『別人也會照辦』。
4.關於夫妻一定是二性所構成的部分,我知道教會對於同性戀是不能允許的。
所以如果一對未婚的同性戀人,其中一位去變性的話,
他們的婚姻就是神所祝福,教會所樂見的了嗎?
答:
你有很多問題,是因為一直以為婚姻一定是上帝『積極主動計畫引導』的,所以你當然會有很多誤解、想不通之處。
只要你知道上帝的預定,除了『積極的』計畫引導,還有『消極的』許可任憑那種,你很多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了。
也就是說,婚姻當然不是全部都是出於上帝祝福才成立的,好比說:
大衛與拔示巴的婚姻,上帝只是許可任憑,可不是祝福!
所以,不要動輒想祝福。
另外,同性戀者去變性,並沒有真正改變他的性別。
這當然不能結婚!
5.關於同性戀的問題,聖經上明確指出厭惡他們的性行為,
但是如果他們沒有性行為,只是相愛的話,那就沒有關係了嗎?
(暫時假設他們也沒有對肉體的慾望)
答:
當然不行!
ICCP信仰宣言明確確認聖經不僅定罪同性戀的『行為』,也定罪同性戀的『思想』的!
所以,同性戀者彼此相愛但無性行為,一樣不行!一樣是犯罪!
ICCP信仰宣言,是全世界許多國家的福音派神學家,針對當今福音派教會裡,這些已經大量混亂,令人無所適從的二十二個議題,做出清楚的教導。
在這些信仰宣言裡,告訴大家當今許多在教會中不合聖經的錯誤教導有哪些,並告訴大家正確的又是什麼。
這宣言也教導大家二千年來歷世歷代教會在這些議題上所持守的信仰。
ICCP信仰宣言:關於同性戀(主題十八)的講解與說明
6. 但即便是神所積極引導的婚配,也不是從此之後幸福快樂的日子呀(以何西阿為例) 。家暴也一樣啊。
答:
請回答我:
家暴丈夫的家暴,是上帝積極計畫引導,還是消極許可任憑的?
何西阿妻子的姦淫,是上帝積極計畫引導她去犯姦淫,還是消極許可她去犯姦淫的?
7.關於基督徒不能變性的經文是出自哪邊呢?
答:
你問錯了!
你要回答基督徒可以變性的經文出自哪裡,請找出來給我看。
聖經哪裡同意性別可以改變的?
你的思考路線,是『只要聖經沒直接說,我通通都可做』;
正確的思考路線,是『除非聖經直接或間接有說,否則我不能隨便去做』。
唯獨聖經,不是你那種思路,而是我講的這種。
否則,聖經也沒直接講媽祖、關公,基督徒也可以去拜嗎?
8.我讀過一些關於性向的論文與書籍,沒有見過具有公信力的論文研究是支持同性戀的性向是可以改變的 。
答:
請問,『聖經』還是『研究』,才是絕對真理?
基督徒研究同性戀,是該努力去聖經找答案,還是該努力去世俗學問找答案?
另外,不管性傾向能否改變,犯罪就是犯罪。
你不能說我天生性慾大,所以我就可以和很多女人亂來,不算為有罪;
你不能說我天生就比較衝動暴力,所以我就可以打人,不算為有罪。
聖經可不管你天生慾望如何,你只要去觸犯規定,就通通都有罪。
姊妹!原諒我說一句話:
你有鑽漏洞的傾向,這很不好。
其實,你真正要表達的,就是:
1.家暴離婚是無罪的
2.同性戀變性是可以結婚的
3.同性戀是無罪的
我很不喜歡鑽漏洞的人。
你從以前的多次信件與問題裡,這種鑽漏洞的傾向很嚴重。
假使你還是喜歡往漏洞鑽,那請另請高明,我沒本事服事。
我只服事一種人:
願意真心認識聖經、順服上帝的人。
否則的話,不想順服上帝、喜歡找各種理由的人,永遠有講不完的理由。
請將『預定論與自由意志』分類夾中的文章,認真的、一篇一篇的,詳細讀懂,
掌握住聖經真正要帶我們理解的意思,而不是用人的腦袋胡思亂想的意思。
你的很多問題,都是很標準使用人類墮落理性所想出來的問題,
而不是真正回歸上帝真理之後,用被潔淨的理性所思考的問題。
『從以賽亞的呼召,示範墮落理性與正確理性的差異 』
請注意這篇文章裡所呈現出來的聽到同樣上帝的話,但兩種不同的思考方式。
就邏輯而言,兩種思考,豈不都是非常合理?
但聖經嚴厲警告『不得使用』墮落理性來理解上帝的話,
必需使用正確理性來理解上帝的話。
你的情形,其實就是:
上帝已經說『善惡樹的果子不可以吃』,
但你還一直在那裡問:
為什麼這樣規定?
為什麼不可以吃?
什麼情形可以吃?、、、、
目前,請先不用問問題,認真讀懂這些再說。
否則的話,我講得再多,你一樣無法理解,一樣會繼續繞。
除非你先學會『神本』(從上帝要我們思考的角度去思考),而非『人本』(用人類本性的角度去思考),
否則的話,你對聖經許多問題與回答,絕對無法理解與接受的。
小小羊
分類:信仰與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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