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正聲明:本人絕對與『多元成家、婚姻平權懶人包』網站無關!

『多元成家、婚姻平權懶人包』網站的『基督徒觀點』部分,我強烈懷疑寫作者(單數或複數),其中至少有一人,
非常有可能讀過我的文章,而且扭曲我的原意。
該文章中:
1.出現我講過的論點,特別是『上帝國』與『地上國』、『罪』與『罪人』(但卻是顛倒黑白、扭曲原意)
2.語法和我的文章很像
3.連標點符號都像(該文對強調點,竟然出現兩種符號『』和「」。正常單人寫作不抄襲的話,不太會出現這種情形。而和我文句很像部分,都使用我用的『』,反而其他非我的文句與論點,就出現「」。請觀察該文『上帝國』、『地上國』這類我文章常用的詞彙,通通都使用『』)。
當然,我沒有明確證據,因為即使很像的部分,寫作者也都進行處理過,
因此,我無法說對方抄襲。
也當然,我可能只是往自己臉上貼金,人家根本就沒參考、使用我的文章和論點。
也的確,我根本不能怎樣。
但是,我要在這裡大聲講---------
上帝在天上看!任何在同性戀議題上利用我文章,可是卻扭曲我原意的人,可咒可詛!


寫作者,可能是基督徒,也可能不是。
但是,非常可能有基督徒參與在其中,而且屬新派。
然而,我不管這些人是不是基督徒,既然寫一堆上帝,那麼,我要憤怒地講:
不怕上帝的啊?
為達目的可以不擇手段的啊?
園地弟兄姊妹講的這句話,還真有夠精準----------「移花接木、斷章取義...這就是同性戀團體常做的事」


我的論點,沒什麼新意,因為我講的,都是歷世歷代老掉牙的東西。
論點本身,本來就不是專利,人人都可使用,
但是,這些老掉牙的東西,由我寫出來,常常就是比較不一樣,這大概也是很多人都會同意的事實。
因此,來讀我的文章、使用我的論點、使用我的詞彙和語句(頂多做小改寫),但卻刻意扭曲我的原意,這就可惡了!


除非眼睛瞎了,否則,我那麼強烈清楚反對同性戀的立場,看不懂嗎?看不出來嗎?
不幸的是,假使真的眼睛瞎了,反而無罪;但心眼瞎了,罪就大了!
難怪很多支持同性戀的基督徒,可以扭曲聖經原意毫不在意,因為這些人可能已經扭曲原意成習慣了!


在這次多元成家與同性戀的議題上,積極參與的基督徒裡,基本上有兩大群人:
一是靈恩派基督徒,一是新派基督徒。
靈恩派是反對多元成家、反同性戀;新派支持多元成家、支持同性戀。


我厭惡反多元成家陣營一大堆靈恩派的十字軍,那些人,就像中世紀天主教裡的信徒一樣愚昧無知,對聖經毫無理解能力,只能拿聖經來當迷信用途使用。
但是,對支持多元成家陣營的新派基督徒,我一樣厭惡透頂!
因為裡面有不少,就像聖經裡的文士,自以為很懂聖經與各種學問,但卻是極盡扭曲聖經之能事。


無知愚昧的靈恩派基督徒,假使一大堆會往地獄之路狂奔,
那麼,這些新派基督徒,恐怕會比他們更早跨進去!
畢竟,主耶穌譴責一般無知群眾,可沒像譴責所謂「懂聖經」的文士那麼多。


愚蠢的靈恩派十字軍,論述與做法,充滿一大堆的荒腔走板!
結果,這些所謂「有知識」的新派或是同路人,扭曲聖經和別人原意的搞法,證明自己一樣是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爛人!


基督教的上帝國與地上國,罪與罪人,是你們這樣解的?
我告訴你們要怎樣解啦:


同屬地上國的公民,憑什麼基督徒就不能反同性戀?
基督徒身為公民,當然沒資格反對同性戀支持者出來講話;
但別忘了,同性戀支持者也沒資格反對基督徒出來講話!
你們不要只記得前半句,但卻忘了後半句!


同屬地上國的公民,任何群體,都有資格用各種理由出來講話!
不管那理由多可笑,就是有權利講!但是,每個聽者也有權利不採用!
基督徒用聖經反同性戀,不行嗎?
法律有禁止公民用宗教理由來陳述嗎?
這些人用宗教理由,別的人當然可以不理,
但是,人家要這樣講,不行嗎?
使徒保羅在羅馬帝國官員面前,就是講聖經、講上帝的啦!


事實上,要不要去統計一下,報章媒體關於多元成家,發言投書最多的,是哪方陣營?
是同性戀支持者,還是反對者?
結果,媒體發言最多的同性戀支持者,反過來叫反對者不該講話,哪邊才是在壓制別人說話的權利?


至於拿回教徒假使推動立法要女人蒙頭、佛教徒假使推動立法禁止殺生,所以我們不應訴諸宗教信仰來套用在立法議題來當例子,更是荒謬!
假使有一天,回教徒要推動立法女人蒙頭、佛教徒要推動立法禁止殺生,我們可不可以反對?
當然可以!
但是,這樣就表示基督徒不能訴諸聖經價值,不能拿聖經來反對各種立法了嗎?
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嗎?
腦袋清楚點!看清楚我講的:
『推動立法』 vs 『反對立法』
看懂了嗎?
看不懂的話,我更清楚講:
1. 回教徒要求『立法』女人要蒙頭,基督徒訴諸聖經反對
2. 基督徒要求『立法』禁止女人蒙頭,回教徒訴諸可蘭經反對
這兩種通通都是『使用自己宗教信仰,來立法要求與禁止』,
這種情形下的立法,我們都反對,因為都是要『透過立法,強迫別人接受』。
(但是,不管哪邊要求立法,反對者都有權利使用自己宗教信仰來反對,這點可沒錯誤!)
可是,多元成家的同性戀議題,是這樣的嗎?
要求立法者是誰?是同性戀支持者啦!不是反對的基督徒!
看清楚二者差異:
1. 基督徒要求『立法』禁止同性婚姻
2. 同性戀要求『立法』同意同性婚姻
是誰在用自己的信仰內容強迫別人接受啊?(別告訴我支持同性戀就不算信仰)
誰『主動要求立法』,誰才是強迫者!
反對立法,叫『被迫應戰』,而不是『強加價值觀』!
在台灣,同性戀只要不訴諸立法要求同性婚姻,否則,同性戀者想怎樣,有誰管?
基督徒會去叫警察抓?警察會去抓?
基督徒有像許多回教國家那樣立法禁止嗎?那些回教國家,雞姦會被判刑,甚至處死刑的,台灣的基督徒有這樣嗎?
今天,反而變成台語「打人喊救人,還不准被打的人出聲抗議」,豈不怪哉?
同性戀族群出來要求立法就可以,然後基督徒反對就不行,
所以,哪天吸毒者、亂倫者出來要求立法,別人也都不能反對?
只有要求立法者是公民,反對立法者都不是公民?
同性戀者拿自己價值觀出來要求立法,然後要別人不能拿其價值觀出來反對,這是什麼雙重標準啊?
另外,別忘了,反對多元成家的,可不是只有基督徒,而是其他宗教信徒,甚至無宗教的人,一樣一大堆反對的。
結果,這懶人包特別為在台灣人口比低的基督教開專欄,卻沒為其他人口比更高的宗教開專欄,還真差別待遇呢!
事實上,這是不是表示同性戀支持者對基督教反對者,有更強烈的敵意與恨意?


至於愛,那更扯了!
基督教只要講愛就夠了?
上帝只是愛,但上帝不是公義,也不需講公義?
主耶穌愛一切罪人,所以表示主耶穌認為一切都不是罪了?
聖經裡一切規定都去除,不用遵守,只要講愛就夠了?
一愛天下無難事?一愛聖經就講完?一愛事情都解決?
我愛我女兒,我女兒愛我;我愛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愛我;所以我們可以出來要求法律要讓我們合法結婚,因為,只要我有愛,一切都可以;只要我要求,立法就必須通過,否則就是剝奪我的人權,是嗎?
上帝愛世人,所以沒人會下地獄?
每個人都是罪人,所以大家一樣爛,都不用認罪悔改,自動上天堂了?
不知道『條件限制』這種基本觀念嗎?


『(耶穌說:)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1:27-32)


也當然啦,對新派或同路人而言,耶穌的命令不包括保羅講的,保羅講的不是上帝講的,
畢竟,在這些人眼中,聖經本來就是支離破碎,彼此矛盾的,而保羅更是扭曲耶穌原意的。


為什麼我懶得對新派和其同路人講聖經?
因為,雞同鴨講!


坦白講,假使支持同性戀的人自己去扯,不要出現扯到我的嫌疑,我會保持一貫態度-----隨你們高興就好,反正與我無關。
但既然已經有弟兄姊妹(而且還不只一人),發覺似乎有人使用我文章,但卻出現扭曲我原意的嫌疑,所以,我當然要出來捍衛自己立場,證明自己清白。


即是很多論點、語句、詞彙、符號使用,都看似很類似,
但是,魔鬼也會裝成光明的天使!
贗品就是不敢光明見人,所以才要偽裝成正品!


對於支持同性戀,而且積極鼓吹,或是扭曲我原意的人,我要用聖經這句話,嚴厲高喊-------------同性戀、、、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對於支持同性戀,但人品良好,態度溫和的人,我一樣要用聖經這句話,溫柔地說----------------同性戀、、、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對於不願認罪悔改的同性戀者,上帝的話很清楚---------當死的人!
但對於願認罪悔改的同性戀者,上帝的話也是很清楚的--------你的罪赦了!




提醒:
1.我使用吸毒、亂倫、多妻這種例子,不是說同性戀者就是這樣。
我使用這種例子,意思很清楚,是要表達『很多東西,是有條件限制,不能無限放大的』,因此,不能拿自由、愛心這種神聖術語出來,就認為一定可以立法,並且別人不能反對。


2.我剛讀到該網站的文章時,發現那種強烈的疑似移花接木現象,氣得破口大罵無數次!
坦白講,我很難想像同性戀群體中,竟然有人品如此低劣之人。
我對同性戀者,一向沒有敵意。
沒錯,我堅決主張同性戀是罪,但我不會把同性戀者當成妖魔鬼怪一樣來厭惡。
因為,很多同性戀者,真的很溫文儒雅、很和善、一點都不強勢、一點都不具攻擊性。
但是,這篇文章,還有最近遇到的一些積極鼓吹的同性戀支持者,
令我對同性戀群體改觀,開始讓我像對靈恩派一樣的厭惡。
許多靈恩派反同性戀的基督徒是十字軍,但是,這些同性戀議題積極鼓吹者,一樣是十字軍!
十字軍都有一個特色-----不是真正想解決問題,而是只想消滅對方、妖魔化對方。
我對同性戀者的醫療同意議題,一直很同情。
但很不幸的,多元成家的支持者,很多言論與行為,都在在讓我強烈懷疑----你們根本就只是想讓同性戀婚姻通過,而不是真正想解決同性戀者的事務性問題。
很多時候,面對難以解決的觀念議題時,先撇棄容易引發爭議的觀念議題,先解決事務性問題,
會比較有意義,而且可行得多。
然而,拼命去拉高爭議性議題,變成支持或反對同性戀,而不是去解決同性戀者生病時同意書的問題,
這是什麼策略,我真的看不懂。
坦白講,我強烈懷疑,『手術同意』之類,其實恐怕只是假議題,真正目的其實是『同性戀婚姻』。
我很厭惡這種搞法!
厭惡透頂!
因為,一旦升高爭議變成支持或反對同性戀,那麼,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就越難得到幫助。
偏偏,那明明就是可以更容易獲得解決的事務性問題。
唉!我為這些人悲哀!
因為,一個可以好好爭取同情,獲得多數人諒解的『手術同意』之類問題,
就被這些同性戀十字軍搞毀了!





小小羊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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