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同性戀的性行為、性幻想、喜歡,是犯罪嗎?

以下簡單回答一些問題。
 
 
1. 同性『性行為』是不是罪? 
答:是。 
 
 
2. 同性間沒有性行為,但有『性幻想』,這樣是不是罪? 
答:是。 
經文就是『看見女生就心裡動淫念,就等於犯罪』的那些經文。 
 
 
3. 同性間沒有性行為、沒有性幻想,只有『喜歡』,這樣是不是罪? 
答:
看對『喜歡』的定義是什麼。 
愛情:如果這喜歡,是像男女之間的愛情,就比較麻煩。 
友情:如果這喜歡,不是像男女間的愛情,那就不是罪。 
 
基本上,如果是『愛情』,
對一個青春期以後的人而言,要不發展出性的幻想或行為,
是很難很難的。 
就像成年男女,一旦發展出愛情,但卻沒有任何性的慾望(包括期待未來能結合),也是很難很難的。 
 
『愛情』很難不涉入性, 
『友情』卻與性無關。 
 
我不是說愛一個人的話,就會發展出性幻想或性行為。 
但基本上,就是很自然會想結婚、會希望未來能有更深入的肌膚與身體接觸。 
這是上帝造人的時候,就已經放在人身上的本能了。 
 
所以,我對於『同性之間有愛情成分、沒有性幻想、沒有性行為』的這種情形,
會認為『這是不是罪可能有爭議,但很容易變成罪,而且幾乎一定會變成罪』。
 
另外,同性戀者很喜歡拿大衛和約拿單的狀況來講。
他們認為大衛和約拿單是『愛情』。
但是,這是嚴重扭曲聖經。
大衛和約拿單之間的『彼此相愛』,
明明就是『友情』的愛,不是『愛情』的愛。
就像教會中弟兄姊妹間的彼此相愛,父母和兒女間的彼此相愛,
我們打死都不能解釋成愛情。(除非是彼此未婚的弟兄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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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羊
 
分類:罪、得救、因信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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