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公司本身拥有的资源及财产;小明拥有他的房契、汽车、书本、玩具等,ABC Company Limited持有的管理队伍、生产机械、代理权的合约、旗下产品开发的专利注册等(持有该公司股权的董事局,如其中的小明,即持有ABC公司的权益)。
小明有绝对权利按董事局的规章,去分配、分发、调配、赠送一切经由ABC Company Limited董事局的开会同意下的条款给他愿意的人和机构;即使「外人」感到这是愚蠢不智或有欠公平的决定。它的「不公平」不是犯罪的层次。
举例,董事局的成员大多是佛教徒,在ABC Company Limited有限的资源下,有两个机构(甲公司是佛教背景,乙公司是基督教背景)急需等著物资救助,小明优先把物资赠送给有佛教背景的甲公司机构,即使乙公司是比甲公司更早的时候已经申请,小明以至ABC的Board of Director(s) 仍不属于犯罪。重点不是「公平」,而是ABC的Board of Director(s) 本身就有「不赠送」的权利。
非属私人或公司本身拥有的资源及管理权益;小明受聘于ABC Company Limited 为总经理,他就没有该公司的权益,他只是该公司的「雇员」,他必须遵照老板的所授予的权限办事。
举例,小明和小光私下磋商,小光很「照顾」,只要小明用权力指令采购部一定要光顾小光的公司,小光就给小明「回佣」。
小明不但只犯罪,以英国及香港为例,他及小光还触犯法律,会有判监的可能。
但是,如果小明已经获得董事局同意,香港的I.C.A.C.就不会视他为犯法。事实上,他也不是犯罪,虽然很像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重点仍然是
因为ABC Company Limited的Board of Director(s) 本身就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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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罪、得救、因信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