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干政、政教合一、政教分离的概念谬误(转贴)

「政教分离」当然包括教会不能透过参与选举取得政府的政权,但教会推动民主改革,鼓励信徒积极参与政治,批评政府施政,却绝对不属于「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所要排除的「政」「教」关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戴耀廷


政府不等于政治


从概念上,「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中的「政」是指政府;「教」是指教会。政府是直接负责管治社会的国家机构。教会是指统管某一宗教信仰信徒的组织。政府不等于「政治」。「政治」广义是指所有有关社会管理的事宜;狭义是指政府在制订管治社会的政策的事宜。教会不等于宗教,也不等于宗教领袖和持宗教信仰的人。有些宗教是没有教会的,也有持宗教信仰人士不属教会或不代表教会。


  「宗教干预政治」中的相关概念却并不清楚。混淆的地方是当论者因有一些持宗教信仰的人对政府政策提出他的意见时,就搬出「宗教干预政治」的指控,那可能在概念上已作了转换,变成为「教会干预政府」。


  什么才算是干预,也要对干预这概念作出厘清。「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中的「合一」或「分离」是指着教会和政府的几种可能关系。因此即使「政」、「教」不应「合一」或「政」、「教」应该「分离」,那教会和政府是不应存在那几种关系,但教会与政府仍可以存在其他的关系。


  「宗教干预政治」中干预的概念,却不清楚是否只指着「政教合一」或「政教分离」中所包含的那几种关系,还是也包括其他的关系。哪一种关系才算是干预,就视乎我们应如何理解干预了。干预的概念混淆,也出现于持宗教信念人士与政治的关系。


政与教三种关系


  从历史及概念上去看,「政教合一」及「政教分离」包含的「政」、「教」关系至少有三种。第一种是由教会主导政府;第二种是教会和政府两者互不隶属;第三种关系是政府确认教会享有独特的地位。


  第一种关系就是所谓的神权政府。一般对神权政府的理解是指教会与政府是完全重叠的,但从人类的历史去看,这种完全的神权政府存在的时间极少。以基督教的历史去看,可能只有在摩西时代才是这样。


  在人类社会所见到的神权政府,顶多只是教会与政府部分重叠,而教会是政府的中心。因政府事务仍有相当部分不与教会事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在一些教会所不管辖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政府仍会自行制订相关的法律,现今一些回教国家可能仍是在此状况中。


  但更普遍的所谓神权政府,很吊诡地其实是最不神权的,因教会或应是宗教只是被政府的掌权者利用来合理化他对其他人的管治。虽然一切掌权者所作的都是以教会的名义而行,但实际上教会只为掌权者提供认受性的包装。



政教管辖范围重叠


  在第二种「政」「教」关系,教会和政府各自有其管辖范围,但也有管辖范围是重叠的。这相互并存但又互不隶属的关系,最好是表现在十一至十七世纪天主教会与欧洲各王国之间的关系。天主教会除了主导一些纯宗教的事宜外,它所订的法律也管辖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婚姻、继承、财产和合约。天主教会本身也可以有其主权的体现,而不受王国所规范,其执行机制独立于政府的规范。王国一方面要争取天主教会认可以取得管治的认受性,但又要拓展自己的管辖领域,故两者是有互相竞争但又互相依赖的复杂关系。


  这两种关系才是所谓「政教合一」的典型例子。近代的发展是教会也要如社会中所有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同受政府管辖。现代社会讨论「政教分离」其实已是脱离了这两种关系,而是说到在一些国家把某一宗教定为国教,而相关的教会被赋予崇高的地位,政府在施政时会给予优待。「政教分离」就是指政府不会承认某宗教国教的地位,教会在政府施政时也不会享有优惠。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国教,就是「政教分离」、即第三种「政」「教」关系的典型例子。


  若说宗教不可干预政治,只是指教会不能与政府有上述的这三种关系,这在香港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也从来没有这种问题出现过。但现在提出「宗教干预政治」的论者似乎却不是单指这三种关系,而是把教会对政府政策提出一些意见也视为干预,那就是把干预无限上纲了。


批评施政不属干预


  「政教分离」当然包括教会不能透过参与选举取得政府的政权,但教会推动民主改革,鼓励信徒积极参与政治,批评政府施政,却绝对不属于「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所要排除的「政」「教」关系。若真要连这种关系也要禁止,那就是把教会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群体的基本参与权利也剥夺了。


  若个别宗教的领袖或信徒发表意见批评政府政策也说成为是「宗教干预政治」而要禁止,那就是把整个「宗教干预政治」的概念再进一步扩大至一个难以想像的地步,那不单是压制教会而是对社会中所有持宗教信仰的人士的宗教歧视了。


  教会或持宗教人士在向政府政策提出意见时,是否应提出一些以宗教信念为理据的意见,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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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信仰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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