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里的『不可露下体』是什么意思呢?(限)

声明:假使对某些限制级文字不适,请勿入内阅读,谢谢。为什么要探讨这种看似无聊又敏感的经文?
确实,有些经文,真的很枯燥无味又无聊(愿上帝原谅我,因为有时我读到某些经文真的会昏昏欲睡)。
可是,假使我们真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那么,即使某些话真的很枯燥,但假使有人能好好讲解的话,我们虽然驽钝,但应该也可以体会到一些亮光。


旧约圣经里,有一些『不可露下体』的经文。
说真的,这种字汇真的很限制级很敏感,常常,我们阅读时就跳过去了,要不就是读过就算,不会思考太多。
不相信?
我们多数人每次灵修又多半只读几节经文,而且有些人的灵修又是一卷一卷读的话,你读到这些露下体的经文,那几天的灵修,不令你坐立难安才怪。
因为,灵修时必须思想,问题是,这些经文,能想些什么啊?


假使我们真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上帝的启示已经完成,对于人生活在世,圣经具有一切关于人和神的解答,若是我们真如此相信的话,那么,我开始要问一些很实际的生活问题,大家看能否用圣经来解答,特别是面对『不可漏下体』经文时,我们要如何来面对这些问题:


1. 父母帮儿女洗澡,这时小孩当然会露出下体,这样可不可以?有没有违反圣经不可漏下体的规定?


2. 女性看妇产科医师,不管这医师是男是女,常常必须露出下体来进行检查,这样可不可以?是不是基督徒都不能看妇产科进行检查?


3. 女性生产时,不管是找医师接生,还是找产婆接生(连出埃及记都有收生婆),这时一定要露出下体,请问,这样可以吗?有没有违反圣经规定?


4. 万一发生车祸或意外,导致下体损伤,必需进行手术治疗,这时,可能好几个小时在开刀房里,一大堆医护人员都在盯著你下体看,甚至还一直碰触你的下体(因为必需进行治疗),这样是否违反圣经规定?


5. 夫妻发生性行为时,可以看见对方下体吗?是不是都必须关灯,而且都必须暗不见手、不能看见对方下体才能做爱?


6. 假使比较不那么直接,那么,女性穿著比较暴露,有没有违反不可漏下体的规定?


还可以有问不完的相关问题,但因节省时间,单单用这些问题当例子也很够了。
大家有没有发现,那些看似枯燥无味、限制级又敏感的圣经经文,突然间,变成「活起来」了的感觉?
过去我们读经,好像从来没想过这样的问题;
过去我们生活上,也好像从来不会将上述实际问题和圣经经文连在一起思想;
但是,透过这样问题的呈现,我们会发现:
原来,这些经文,其实是很有趣的,是可以应用的,我们会觉得枯燥无聊,是因为我们不懂,不是上帝无聊乱讲。


什么是圣经里规定的『不可漏下体』?
假使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字面意思』来直解,那事情严重了,因为我上面问的那些例子,都已经违反圣经规定,不是吗?
这样一来还得了,爸爸妈妈不能帮小婴儿洗澡、妇女生产只能自己自力接生、下体生病都不能接受诊疗、、、、。
看见事情的严重性了吗?
假使我们错解经文意思,那会很严重,甚至可能做出根本就违反圣经的事,然后还以为这样才叫遵守圣经。
『我可以证明他们向神有热心,但不是按著真知识』(罗10:12)
这种曲解圣经,在不能直解的经文上坚持直解圣经的情形,在某些极端教派、异端教派、很看重行为的牧长,都很容易出现这种危险。


为什么我们要看重全本圣经?
为什么我们要看重上下文、全章、全卷、全约、全本?
为什么我们要用总原则解经?
为什么我们要看重反合性经文?
因为,我们深知圣经就是上帝的话,上帝的话是大有威力的,可以斩妖除魔、可以进行护身的。
因此,假使我们正解圣经,我们会获得极大的益处,行事有智慧,而且满得神喜悦。
但假使我们错解圣经,一旦误用乱用,那会非常严重。
假借圣经名义来畜养黑奴、假借圣经名义来进行种族屠杀,都是这种错解误用乱用的表现,基督徒岂可不慎?


关于圣经不可露下体的经文要如何解,其实,大致可以分成两大类:
1. 字面意思直解………………暴露出生殖器
2. 非字面意思直解…………………性行为
这两种情形都确实在圣经里存在,但这两种经文的使用状况并不相同,我们要小心分辨。




一、 字面意思直解
这部分经文,就是照字面意思直解,也就是『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那么,这种经文,主要是在讲些什么?用在什么情形?
在此,我们不详细讨论分析这些经文,只简单列举并做一些分享:


1.『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出20:26)
『要给他们做细麻布裤子,遮掩下体;裤子当从腰达到大腿』(出28:42)
这是规定祭司这类人员,在进行献祭仪式时,不得露出生殖器。
当然,现今没有祭司,也没有献祭仪式。
不过,这些规定,也可以给我们一些亮光,好比说:
在教会里,衣著要谨慎为宜,不宜暴露,毕竟,这是朝见上帝,不能轻浮。


2.『若有二人争斗,这人的妻近前来,要救她丈夫脱离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体,就要砍断妇人的手,眼不可顾惜她』(申25:11-12)
这是规定在打架时,不能攻击别人的生殖器。
旧约时代的处罚,很多在新约时代都已废弃。不过,『不得攻击别人下体』这样的精神,我们这时代依然适用。


3.『哈嫩便将大卫臣仆的胡须剃去一半,又割断他们下半截的衣服,使他们露出下体,打发他们回去』(撒下10:4)
这经文一样是直解,是透过暴露敌人生殖器来达成羞辱敌人的意思。
现今战争时,比较少这种文化,但是,有时对于敌军战俘,还是有可能会采用这种令对方赤裸全身,来进行羞辱或逼供的方式。
而这样的方式,恐怕是不合圣经的。




二、 非字面意思直解
在这类经文里,『不可露下体』的意思,就不是单纯字面意思那么简单,而是『发生性行为』的意思。


1.不可乱伦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利18:6)
这经文虽然讲不可露下体,但经文后半的『亲近他们』,显示这里所讲的露下体,并不是单纯字面意思,而是指『发生性行为』。
这观念非常重要,因为利未记十八章,大量『不可露下体』的规定,都是这种意思,而非单纯字面暴露出生殖器的意思。
在利未记十八章里提到的有不得与这些人乱伦:
母亲、继母、姊妹(异父同母或同父异母)、孙女外孙女、姑母、姨母、儿妇、弟兄妻子。
这样的规定,别说是旧约时代,即使是现今,都一样不得违反,必须遵守。
这些乱伦的情形,
1. 有些是『血缘关系』
如:母亲、姊妹、孙女外孙女、姑母、姨母
2. 有些是『没有血缘,是婚姻才产生的关系』
如:继母、儿妇、弟兄的妻子
但不管是哪一种,圣经都严格禁止。


假使知道当时旧约时代的外邦文化,我们更会不寒而栗。
埃及是可以娶自己亲姊妹的,波斯更甚至可以娶自己母亲、女儿。
相形之下,上帝在那个时代所启示出来的禁止乱伦真理,远远超过当时的大国文化。
我们在这时代,一样要小心,不要因为许多人、流行文化都接受某些不合圣经的事,我们就被污染。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利18:3-4)
不管是当时的大国强国文化(埃及),还是居住地的文化(迦南地),任何违反圣经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我们都不得效法,只能照上帝真理而行。


另外,在乱伦部分,还有一种特殊状况,
『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利18:17)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利18:18)


在旧约时代,有些文化习俗虽然上帝不喜悦,但在当时是上帝容忍许可的,像『多妻制』就是其中一例。
我们可以看见,旧约很多信仰伟人,都有多妻情形。
请注意我说的,我不是说上帝悦纳这样的情形,而是上帝容忍许可当时的人做出这样的事,这可不表示现代人也可以多妻。
『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神并不监察,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徒17:30)
在旧约时代,虽然多妻很常见,但是,多妻的对象是有限制的,这经文就是在讲这种限制:
1.不能同时娶母亲又娶她的女儿或孙女外孙女。
2.不能同时娶妻子又娶她姊妹。(除非妻子死了才可以)。
这样的规定,在新约时代一样适用,基督徒一样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有部老电影,叫『毕业生』,是达斯丁霍夫曼主演的。里面的情节,就是一个男生同时和一位母亲及她的女儿发生感情或关系。
这是大罪,基督徒绝不可效法!
另外,在台湾民间乡下,对于三妻四妾,有时是可以容忍的,特别是妻子生不出小孩时。
但是,即使连这样的错误陋习文化,也会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禁止在妻子生前,同时娶她的姊妹当小老婆。
对台湾人而言,这样的情形,是大忌,会遭天谴报应的。
虽然上帝的绝对真理,只有圣经才有,
但是,有时连一般未信者,都会蒙受普遍启示下的恩典,知道某些行为是严重逆天,是绝对不能做的。
基督徒对此,更不可不慎,绝不能比不信者还不如。
有些基督徒发生婚外情,这已经是大罪,结果婚外情对象竟然是妻子的姊妹,这更罪加一等,很容易招致上帝严厉愤怒的。


2.不可在女性月经时发生性行为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利18:19)
这一点,是绝对真理还是相对领域?
是普世基督徒都必须遵守的真理,还是有时代背景性质?
对此,神学家们没有一定的看法。
我个人倾向认为这是相对领域,不是绝对真理。
主要是因为当时犹太人出埃及后在旷野里,必须进行严格的『感染控制』,否则大量人群的群聚,在没有良好卫生习惯与医疗的情形下,很容易因为瘟疫与各种流行病,导致群体遭受传染病影响而死亡灭种。
因此在利未记这类律法书里,我们可以看见大量禁止接触血液、体液、尸体的规定,而且规定接触者必须进行消毒或隔离之类的措施。
在传染病控制里,血液是很重要而且是高度传染的媒介,很多病菌可以透过血液来高度繁殖并传播。
因此,在此角度下,禁止在女性月经时与其发生性行为,是非常合理的。
当然,这种在女性行经时禁止发生性行为的禁忌,不仅是犹太人有,连很多民族,包括中国与台湾也都有。
在普遍启示、普遍恩惠的角度来看,或许这是非常值得参考的一种合理禁忌。
当然,假使有人就是要在女性月经时与之发生性行为,我不认为就是犯什么罪或大逆不道,只要留意卫生清洁就好,但是假使可以,或许还是尽量避免为宜。




当我们看完以上的讲解说明,让我们再回来看文章开始我所提出的那些实际生活问题。
我们会发现,很多这类的问题,根本就不属于圣经里对『不可露下体』禁令的范畴。
也就是说,圣经的『不可露下体』规定,不是可以随便就拿来乱用乱套的,必须有合宜的情形才适用这规条及其精义。


所以,父母帮小孩洗澡、医疗行为、生产过程、乃至夫妻做爱,都不是圣经所说禁止露下体规定的领域:
一来这不是去教会敬拜上帝的场合,也不是攻击别人下体,也不是羞辱对方;
二来这也不是乱伦,或是月经时的性行为。
因此,遇到这些情形,都不用担心,而且一点也都没有违反圣经不可露下体的禁令。


至于去教会时穿著暴露,这确实开始有碰触禁止露下体的『精义』的嫌疑,我们就要尽量避免。
当然,什么才叫暴露?这又是另一个大议题,在此不加讨论。


这篇文章,虽然讨论的是一些限制级的东西,
但是,或许可以给大家一些亮光也说不定,让大家发现,原来在圣经里,某些看来枯燥无味、或是觉得无聊的经文,有时如果有人能好好讲解的话,还是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也说不定。


愿上帝帮助我们。




小小羊
分類:圣经无误、解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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