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P 信仰宣言:关于婚姻、离婚、和再婚的讲解与说明

ICCP(International Church Council Project)(国际教会会议计划)是一个组织,
http://www.churchcouncil.org/
他们在2003年提出了一份关于20个教义的文件,
内容是陈述对这些教义的确认与反对。
后来又补进第21和第22份文件。
这些教义,在许多福音派教会里,
已经严重被混淆,各种不合圣经的理论也被传讲教导。
他们希望能在这个时代,
清楚教导基督徒什么是正确的、是过去二千年传承的信仰。

他们透过许多学者与工作人员的努力,起草了这些文件,
并且让这些文件被全世界基督徒检验,提出各种意见,并进行修正,
以使这些文字内容更加符合圣经。
目前记录的,有全世界70个国家参与在其中。
他们预计在西元2012年召开全球性的教会会议,
将这22份文件正式签署,
成为『a biblical-theological standard of doctrine for the 21st Century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mainstream theology of the first 20 centuries』(一个与之前20个世纪主流神学相合的21世纪圣经、神学教义标准)。


芝加哥圣经无误宣言、芝加哥宣言论释经学,是这22份文件中的前二份。
后面二十份的主题分别是:
三、基督徒世界观的精要
四、上帝国圣经观和历史观之摘要
五、关于上帝的无所不知与不改变,和关于自由与尊严
六、关于伯拉纠派争议
七、关于救恩司法和代替的性质
八、关于三位一体
九、关于不信者永远的命运
十、论基督的主权
十一、论基督身体的合一
十二、论教会惩戒
十三、有关文化、本地化和福音
十四、基督徒的公民责任
十五、论合乎圣经的经济制度
十六、关于婚姻、离婚和再婚
十七、关于男性和女性的圣经区别(丹佛宣言,圣经的两性观会议)
十八、关于同性恋
十九、关于合乎圣经的辅导法
二十、关于以色列和教会
二十一、基督徒儿童的教育(尚无中文版)
二十二、人类生命的尊严(尚无中文版)


虽然这22份信仰方面的宣言尚未正式签署,
但是,我们起码可以看见一个经过许多信仰纯正的神学家的努力,
从圣经里,针对这个时代,提出各种重要基本教义的信仰宣告。
透过这些文件,我们可以重新确认,
并且可以更清楚自己在这时代里,面对各式各样的学说,
该抱持什么样正确的观念与准则。


今天我们要思考的,是ICCP这22份文件中的第十六主题,
关于婚姻、离婚、和再婚部分。
我没办法详细解释每条内容,只能简单讲解。
盼望上帝透过这样的宣言内容,帮助我们,
使我们更有自信坚守真理,更清楚真理是什么。


其实,ICCP这个主题对于婚姻、离婚、和再婚部分的教导,
和我们园地原本的教导,几乎大同小异。
熟悉我们园地对于这领域教导的弟兄姊妹,
阅读起这些条文,应该会感觉非常熟悉,一点都不困难才对。
其实,我当初做出那些教导之前,还没读过这份宣言内容。
但是,圣灵会保守每位愿意持守纯正信仰的儿女,
使他们不分种族、不分国家、不分时代,
都能从圣经中得出类似的原则,使纯正的信仰代代传承。




ICCP 信仰宣言:关于婚姻、离婚、和再婚确认和否认(主题十六)




第一条
我们确认性别的不同是人性和婚姻必要性的一部份。
我们否认同样性别的成员可以在上帝眼中结为夫妇。


1. 创1:27-28,2:20-25,太19:4-5
2. 创2:20-25,利18:22,20:13,太19:4-5,罗1:26-27,林前6:9-11,提前1:8-11


讲解:
这条确认夫妻必需是异性结婚,否认同性恋者可以同性结婚的论调。
现今很多主张同志神学的新派神学家,
他们已经扭曲圣经,认为圣经没有反对同性结婚、没有反对同性恋,这是乱说!
本条重新宣告上帝异性结婚的婚姻制度,驳斥任何同性婚姻的行为与学说。




第二条
我们确认婚姻乃为一生之久的结合而设计的。
我们否认婚姻不必一生之久的结合,
或者它仅是一种暂时的状态,基于伙伴之间对一相互契约的忠实而来。


1. 出20:14,17,玛2:14-16,太19:4-6


讲解:
本条重申婚姻的终生性,是一生一世的,
驳斥那种婚姻不需终生厮守、是暂时的结合、只是一种伙伴契约关系的论调。
这时代,很多人都认为婚姻只是一种双方同意的契约关系,彼此只是一种好朋友,
只要双方同意,契约就可以结束(终止婚约),另换他人。
这严重违反圣经,而且严重贬低圣经对于婚姻终生性的教导。




第三条
我们确认伙伴关系是婚姻关系不可或缺的。
我们否认伙伴关系是婚姻的唯一目的。


1. 创2 : 18 ;玛2 : 14


讲解:
夫妻彼此当然是一种同伴、伙伴之类的关系,
但是,这却不是唯一的关系,更不是婚姻唯一的目的。
事实上,这种用伙伴关系当核心与解释架构的婚姻观念,
是严重贬低婚姻中的各种关系的尊贵性与复杂性。
上帝设立的婚姻,是『配偶』,这绝不只是一种伙伴关系而已,
还包括强者照顾弱者、强者体贴弱者、丈夫为妻子舍己、妻子顺服丈夫、彼此一体、孕育敬虔的下一代、、、。
这些复杂而又非常神圣的婚姻关系,已经严重被那种伙伴关系贬低,甚至否定。




第四条
我们确认夫妻同房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真的,按照圣经,它是婚姻的一项义务,必须偿付给配偶的一项债务,
因为它是婚姻的必要质素的印记,一男一女“一体”的联合。
我们否认结了婚的配偶应避免性关系,
除了因著身体障碍或相互之间自愿的同意为暂时属灵的献身或服事之外。


1. 创2 : 24 与林前6 : 16 ;林前7:3-5


讲解:
这条重新确认上帝对于婚姻中性行为的肯定,
婚姻中的性行为是洁净的,不是污秽的、不是低人一等的、而且是必需的。
那种认为夫妻应尽量避免性行为,
或是认为夫妻如果属灵,性行为就要越少越好,
这类观念与教导是错误的。
另外,虽然性行为是婚姻中所必需,
但是,这条特别又讲出『除了因著身体障碍』这种排除条款,
以免有夫妻滥用性行为不满足为理由,宣称可以合法离婚。
事实上,有时另一半生了重病,这时,当然无法行使性行为,
可是很多人就会用这种理由当借口,认为离婚可以、婚外找性伴侣没关系,
但这是不行的。




第五条
我们确认生育孩子通常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并且要把孩子当作是一个婚姻渴望的结果,并当作是主的祝福来欢迎。
我们否认结了婚的伴侣应因著选择而永久地不生小孩,
或结了婚的伴侣应尝试以不合圣经的方法在赐他们孩子的事上去限制上帝的手。


1. 创1:28,4:1,28 : 3,30:1,诗113:9,127 : 3-5,启17:6
2. 与1 同


讲解:
这条非常重要!是针对现今一种『结婚而不想生育』社会习惯的批判!
必需把生育当成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特别是基督徒,不得只要结婚而不想生小孩。
夫妻必需把小孩当成是上帝的祝福,不管孩子生下来是如何。
当然,有时想生未必生得出来,但必需善尽本分,努力接受治疗,
要把生小孩当成婚姻中一个渴望的结果。
现今社会流行顶客族,夫妻尽情玩乐享受,尽量不要有小孩牵绊,
这是错误行为,基督徒不得效法这种世俗习惯的恶!
当然,生育小孩不表示就不能节育避孕,
但是,不能使用违反圣经的方式来节育,如:堕胎。
台湾的生育率,已经创历史新低,几乎已经达到世界第一名的程度。
但是,台湾的怀孕率,可一点都没多少减少。
这是什么意思,知道吗?
没做好避孕而怀孕的,一大堆;但生下来的,很少。
那么,这些差额,那里去了?
都堕胎堕掉了!
求主赦免我们。
更可怕的是,一些主张女性神学的新派神学家,
还认为妇女堕胎是合宜的、胎儿非生命。
求主保守我们信仰洁净,不要被各种背谬的假道欺哄。




第六条
我们确认盟约的婚姻关系象征了并且跟基督与其所有时代的新妇(“真以色列人”)的关系具有相同的要素。
我们否认婚姻关系不具备超越性的模式或象征。


1. 弗5:25-32,启21 : 2 , 9


讲解:
婚姻关系,是一种『盟约』,是非常神圣的。
这种夫妻间的盟约,是『基督与新妇』盟约型态的类比。
我们看待人类的婚姻关系,必需用这种崇高神圣的『基督与新妇』盟约型态来看,
不能把人类婚姻用动物等级来看,或是认为没什么特殊神圣模式或象征。
我们假使留意一下各种婚姻的理论,
很多,都只是将人当成动物来研究,进行类比。
世俗的婚姻理论,几乎不会有人用『基督与新妇』,
以及这种崇高神圣的『盟约』关系来研究。
因此,我们假使企图用那些充满错误世俗的婚姻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婚姻,
是严重贬低圣经对婚姻高贵性神圣性的教导。
而当代属于新派神学的女性神学,大量使用世俗理论,扭曲圣经意思,
我们不得被污染!




第七条
我们确认对上帝的委身之优先性高过所有其他的家庭委身。
我们否认婚姻的关系比配偶对上帝的关系更占先。


1. 申33:8-9,太10:37,路14:36,西3:18


讲解:
这条不难理解,这是圣经里很重要的『爱神永远排第一顺位,爱人是排第二顺位』的原则。
在婚姻中也一样,夫妻都必需优先顺服神,之后才是顺服丈夫或疼爱妻子。




第八条
我们确认婚姻的约束在配偶的一方死时就不存在。
我们否认婚姻的关系在死后仍然继续。


1. 罗7 : 2-3,林前7:39
2. 太22:25-30


讲解:
当配偶死亡,婚姻关系就结束,存活者可以自由嫁娶。
这对于许多地方而言,是给存活者,特别是寡妇很大的解脱与自由。
很多地区,包括中国传统习俗,特别高举寡妇不得再嫁,
并且认为再嫁的寡妇就是不好的人、是行为不佳。
很多世界民族与地区也一样,
有些更甚至要求丈夫死亡后,妻子也必需殉葬,
这习俗在某些乡下,还偶有所闻。
圣经就是真理,真理必让我们得以自由,破除一切错误的社会习惯与辖制。
另一半死亡之后,存活者,可以决定再婚,也可以决定不婚,
但别人不得强迫存活者不能再婚,
不能认为再婚者就是不贞,或是对婚姻不忠实,
因为当一方死亡后,婚姻关系就已结束。




第九条
我们确认守独身的呼召可以是上帝的一种恩赐,
为了增加对上帝服事的献身的目的。
我们否认守独身使一个人圣洁,
或在它本身提升了守独身者的圣洁高过其他圣徒,
或者一个结了婚的人可以实行守独身。


1. 林前7:7,32-35
2. 林前7:7,提前4:1-3
3. 林前7:3-5


讲解:
独身是可以的,但那是一种恩赐,不是人人都有这种恩赐。
而且,本条驳斥独身比较圣洁、或是高人一等的观念
(这种观念,是天主教所抱持的,他们也因此认为神父修女不宜结婚)。
另外,本条也否定结婚者可以独身。
事实上,许多已婚佛教徒出家,特别是释迦牟尼,婚后还出家进行独身,
这其实是一种抛家弃子弃配偶的行为,而这是圣经所不准的。




第十条
我们确认圣经定罪奸淫、婚前性行为、乱伦、同性恋行为、强奸、与兽行淫、以及身体和感情的虐待。
我们否认圣经接受或对以上这些以及所有别种的性犯罪毫不在意。


1 . 出22:16,诗50:16-18,玛3:5,林前6:9,来13:4
2. 利18:6-18,20:11-12,17,19-21,申22 : 30,27 : 20,22-23,结22:11,林前5 : l
3. 利18:22-24,20:13-16,罗1:24-32,林前6:9-11,提前1:8-11
4. 申22:25-27
5. 出22 : 19,利18 : 23,20:15-16,申27 : 21
6. 出21 : 24,利19 : 18 ; 24 : 20,申19 : 21,弥2 : 9,太5 : 21 , 27 , 43 ; 22 : 39


讲解:
我们要特别指出的是『婚前性行为』和『同性恋行为』。
这是对现今很多社会观念,以及新派神学的驳斥。
越来越多基督徒认为婚前性行为是可以的,只要两情相悦、彼此是情人即可。
而同性恋行为,则不仅世俗的许多理论认为可以,
连新派的同志神学的神学家也一样认为可以,
还找出各种理由来扭曲圣经意思,
认为圣经只是禁止娼妓型的同性恋,没有禁止感情坚贞的同性恋行为,
但这是胡说八道。
圣经明确『定罪』这些行为,不容狡辩!
我们体谅人的软弱,体谅犯罪的人,
但绝不能将有罪当成无罪,宣称这不是罪,来企图给罪人虚假的平安。
罪人必需认罪悔改,跌倒了再爬起来;
不能不认罪悔改,
然后还以为可以一边当基督徒又一边触犯同性恋、婚前性行为的罪,
还以为这不是罪。




第十一条
我们确认上帝禁止信徒与不信者进入婚姻。
我们否认圣经要求在结婚之后才信主的配偶必须离开,
或跟想要留在婚姻中的不信的配偶离婚。


1. 林前7 : 39,林后6 : 14
2. 林前7:12-14


讲解:
这条会令很多传统教会信徒跌破眼镜!
事实上,现今继续坚持并教导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的教会已经越来越少!
在现实的考虑下,很多适婚而找不到婚配对象的教会弟兄与姊妹,
纷纷在现实下投降,往非基督徒群体寻找结婚对象,进入婚配。
但是,ICCP信仰宣言在归纳圣经总原则之后,继续重申:
上帝在这时代,依然要求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的命令,
上帝禁止基督徒与非基督徒进行婚配。
请注意,是『禁止』!


但是,话又讲回来,假使已经和非基督徒结了婚了,
或是结婚之后才信主但配偶还没信的,怎么办呢?
离婚,重新找基督徒嫁娶吗?
当然不是!
一旦结了婚,那就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你该做的,是为你未信的另一半祷告,求主拯救他或她的灵魂,
并且顺服不信的丈夫、敬重不信的丈夫、疼爱不信的妻子、为不信的妻子舍己,
并且将你的信仰传承给你的下一代,
不管你的配偶是否信主,你都要努力将你的信仰传下去,
因为你们的下一代是洁净的,不是不干净的。
由于这种情形常发生在姊妹身上,所以姊妹特别必需注意,
因为上帝的规定就是这样。
当然,假使不信者要求离婚,
这时,假使真的无法挽回,是可以因为信仰的缘故而同意离婚的,不是犯罪。




第十二条
我们确认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男人的头;
妻子应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教会顺服基督一般。
我们否认丈夫可以对妻子胡作非为,
或使她臣服在任何减弱她那神圣命定的地位,
作为为她丈夫在文化使命之中一个补足性的伙侣之下的任何角色。


1. 林前11 : 3,弗5:22-24
2. 创1:27-28,弗5 :25-33,彼前3 : 7-8


讲解:
这条是对新派的女性神学提出当头棒喝!
当今的世俗文化,在提升妇女地位的努力下,
已经参杂大量错误而且严重违反圣经的观念。
世俗文化很多时候,是要帮助弱势者,解决弱势者遭受不公义对待的问题,这是好的。
但问题是,由于他们没有以宇宙万物创造者,也就是上帝,
祂所教导出来的真理做为改革的准则,
结果,用人的脑袋去搞出来的各种改革与理论,当然会产生一大堆错谬。
而新派神学,大量从世俗学问取经,用世俗学问来检验圣经,
而且用世俗学问来指导圣经,进而用世俗学问来扭曲圣经,
这样讲出来的道理,根本就不是圣经所讲的道,
而是外表披著圣经羊皮,内在却是世俗学问的狼这种假道罢了,
表面上是基督教,骨子却是反基督教,
因为他们只会不断割裂上帝圣经,
去除他们不要的,只挑他们要的,然后来建立其神学理论而已。
这个条文的否定部分,
不仅我们坚守信仰的基督徒绝对同意,连那些支持女性主义的人也会同意,
因为那本来就是圣经所支持的真理,也是我们这些坚守圣经无误的信徒所支持的。
但是,女性主义者常常反过来,为了帮助女性,
结果否定圣经里明确『男人是女人的头』的观念,这是严重错误的。
有些女性神学者会宣称,男人是女人的头这样的观念有时代背景,现今已经不适用。
但本宣言在研究圣经之后,则重申这个圣经规定,
认为『丈夫是妻子的头』这教义在这时代一样继续适用。




第十三条
我们确认人类堕落罪中的影响包括:
性方面的不纯洁和有罪辜、在婚姻关系上不公义的独霸、和在生产时的痛苦增加。
仅管如此,我们确认丈夫作为妻子共同的头这必要的权柄,在堕落之前的婚姻关系中已存在。
我们否认堕落的结果包括了上帝把妻子放在她丈夫的作头的底下。


1. 创 3:16,弥2 : 9,罗1:22-32,彼前3:7-8
2. 提前2:11-13,林前11:3,7-9


讲解:
本条是延续上一条。
强调的是:丈夫是妻子的头这样的关系,
不是在始祖犯罪堕落『之后』才产生的,
而是在始祖犯罪堕落『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是上帝自己设立的。
因此,任何神学与理论,
不得宣称丈夫是妻子的头这样的观念,是堕落之后的产物,
不是上帝一开始创造人、纯净无误的婚姻关系中的架构。
堕落之后产生的,不是丈夫是妻子的头,而是丈夫不公义的独霸,
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难道我们可以说基督是教会的头,就是不公义、不可以,
基督不可以是教会的头,教会不需顺服基督,这样才叫正确?
丈夫与妻子的关系,亦然。




第十四条
我们确认上帝恨离婚。
我们否认人可以合法地把“上帝所配合的”“分开”,
或者离婚是上帝对人类完美计划的一部份。


1. 玛2 : 16,路16 : 15
2. 太19:6-9,罗7:2-3


讲解:
本条确认即使在这时代,上帝依然恨恶离婚。
不准离婚的规定,不因时代变迁,而有所废弃或改变。
不能因为法律规定同意,就可以离婚,
因为婚姻是上帝配合的,人不可用法律来分开。
再强调一次:
违反圣经规定的离婚,即使法律同意,法律上已经合法,
但对上帝而言,依然是违法,婚姻关系并未失效。
这是再次对那些以为法律上合法离婚,
就可以在上帝面前也是真的合法离婚可以自由嫁娶的人,
一记重重的当头棒喝!
你们离婚了,但上帝不承认,
这表示你们一旦再行嫁娶,就像已婚者和外人犯奸淫一样。
至于某些理论认为离婚是上帝对人类完美的计划的一部份,
这更是荒谬,我们当然不能接受。




第十五条
我们确认不超过两个合乎圣经的立场可以离婚:
(1)奸淫,狭义地定义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遗弃,或被活在一种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遗弃,
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会眼中变成跟一个不信的人来加以看待。
我们否认除了那些为基督在马太5 : 32 和19 : 9 ,
以及圣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 : 1 (是原来希腊文所写的,某些现代译本不十分可靠)所陈明的理由之外,
配偶可以合乎圣经地为任何理由离婚。


1. 太5:31-32,19 : 9,可10:1-12,路16 : 18
2. 林前7:10-15


讲解:
关于离婚,有越来越多基督徒在圣经同意的条件下,
擅自加上越来越多许可离婚的条件。
但本条重申,即使在这时代,
整本圣经的精义一样只同意两种情形可以离婚:
1. 另一方奸淫
2. 另一方是不信者,而且遗弃已信者
除此之外,不管有什么状况与理由,都不符合圣经里同意离婚的条件。
换言之,任何人不得用这两条以外的任何理由,做为离婚的条件,
不管你有再大的痛苦、法律再如何同意,就是不准!
非基督徒不愿遵守这么严格的离婚规定,这是必然,因为他们不认识真理;
基督徒因为是上帝的儿女,必需努力认真奉行上帝命令,包括离婚的规定。
另外,关于奸淫,必需是属于较狭义的定义,也就是外遇之类,
不能用广义的定义,像心中犯奸淫之类,然后宣称对方心中犯奸淫就要离婚。




第十六条
我们确认男人和女人被上帝命令要悔改婚姻的罪,
并基于圣经的立场饶恕婚姻的伴侣,并与他们和好。
我们否认上帝曾吩咐离婚。


1. 林前7:10-15,太6 : 12 ;弗4 : 32 ;西3 : 13


讲解:
离婚从来就不是上帝设立婚姻的本意,上帝未曾吩咐人离婚,
但要人对于婚姻中一切不幸,
要认罪悔改、努力修正、饶恕对方、和配偶和好。
也就是说,婚姻中一切的问题,都必需努力去修正,
不能因为婚姻有问题,就用离婚来解决,
也不能宣称实在无法忍受、个性实在不合,所以就可以离婚。
除了圣经准许的离婚情形以外,
所有的夫妻,都不能离婚!只能努力解决问题!
解决不了?继续解决!再想办法解决!
祷告求上帝帮助!寻求其他资源!就是不能离婚!




第十七条
我们确认在一多妻社会中新的男性基督徒不可离弃他们的妻子。
我们否认信徒被允许新进入多妻的关系中之中。


1. 出21 : 10,弥2 : 9
2. 太19 : 5 ;可10 : 8 ;弗5 : 31 ;提前3 : 2 ;多1 : 6


讲解:
这条是非常精彩的条文,
解决了许多传统属于多妻文化里,基督教信仰传入之后所产生的一些实际问题,
用合乎圣经的原则,来解决这种实际的困境,是非常漂亮而且感人的。
当初福音传入中国时,由于当初许多人原本就已经三妻四妾,
这时,一旦成为基督徒之后,是否必需和那些小妾离婚,只保留妻子一人?
产生的问题很多,好比说:
当初很多女性根本没有谋生能力,一旦被丈夫离弃,简直就是逼她们无以维生。
但是,难道这些小妾,就不是丈夫的妻子吗?
正如旧约伟人的多妻一样,那些也都是妻子啊,
难道丈夫就可以离弃妻子吗?(即使是复数的妻子)
这条文确认,即使丈夫成为基督徒,他也不可以离弃他当初所有的妻子们。
这是对妻子们很重要的保护。
但是,一旦信主成为基督徒,就不可以再娶进新妻子(小妾)。
至于已婚或未婚的基督徒,都不可以在信主之后,进入多妻关系中。
这不仅是原本三妻四妾的人,不可以再娶新的小妾;
也包括原本尚未结婚、或是原本只有一妻的男性,也不得有多妻的行为。
我亲爱的弟兄姊妹们,其实,这条条文,
是狠狠打了很多宣称是基督徒的企业家、政治家一大巴掌,
因为这里面三妻四妾的不乏其人,
特别是这些人也宣称自己是基督徒,或是被称为基督徒。




第十八条
我们确认再婚为上帝所允许,
是为在合乎圣经的立场之下离婚的人,以及为了配偶过世还在世的一方。
我们否认离了婚再婚,后来又跟其他配偶离婚的人,
可以之后再跟他们原来的配偶再婚。


1. 太5:31-32,19:9
2. 罗7:2-3,林前7:39
3. 申24:1-4,耶3:1


讲解:
再婚,只能是在合乎圣经规定下的离婚,或是配偶死亡才可以,否则不能再婚。
比较值得一提的是一种状况:
假使已经离婚了,后来又再婚,
这时,可以和第二次婚姻的配偶离婚,重新和第一次婚姻的配偶结婚吗?
答案是:
不行!
这时只能继续持守第二个婚姻,不能再回归第一个婚姻,
因为上帝禁止这种行为,并称这种行为为『玷污』与『憎恶』。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
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
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
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申24:1-4)


『人若休妻,妻离他而去,作了别人的妻,前夫岂能再收回她来?
若收回她来,那地岂不是大大玷污了吗?』(耶3:1)


在此,我要再多补充一下。
『当淫妇』(当妓女)和『当人妻』是很不一样的。
前者没有建立婚约,后者有建立。
在圣经规定里,『约』是非常重要的,
有没有婚约,是差了十万八千里。
所以,不要随便就结婚,因为,一旦结婚,你就很难离婚了。
当然,这不是叫大家不要结婚,都来同居,或是淫乱过日即可,不是这意思,
而是说婚姻是何等神圣不可侵犯,一旦结婚,就必需永远爱对方,不得离弃。
所以,慎选你结婚的对象,不要轻率就乱结婚一通,
一旦结婚,就不要想什么离婚,爱对方到底就是了(除非是合乎圣经离婚条件那种不算)。




以上,简单将这些条文讲解完毕。
假使弟兄姊妹还有不懂之处,欢迎提问。
但只要被我发现是新派神学立场,我一律严删,绝不手软。
我领受的呼召是来帮助有心学习的弟兄姊妹,不是来和各家流派讨论的。
我不会在新派神学的人身上浪费时间。




ICCP的信仰宣言全文 (中文版只有到第20份,第21、22份尚无中文版)
http://www.churchcouncil.org/ICCP_org/Documents_ICCP/Translations/Chinese%20Distilled/Chinese_ICCP_Docs_Trans_Jack_Lee.pdf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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