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可否离婚或与离婚者结婚?(转贴)

三妻四妾、童养媳、休妻的离婚法、、、、历史出现过的文化,绝不等于就是上帝所喜悦的,相反,却是上帝极其憎恶的。凡事必须要以圣经去检验!


一些极权国家的法律容许民间看「被强奸的少女」为污秽对其施加暴虐。越接近特殊启示下的西方国家,越向著保护弱势女性的文明观念,不会这样荒谬。圣经是世界的明灯。


婚姻一旦确立,必须以上帝的眼光即圣经的原则去看待婚姻。甲与乙订立合约甲以妻子作代价卖妻赔其欠乙债,这份合约不会被文明国家法庭受理及承认,是非法的,它也已经违反人权法。基督徒处事千万不要违反圣经。
陈终道牧师


 问:基督徒可以离婚吗?或可以和离过婚约人结婚吗?马太5章32节的话是什么意思呢?请详细解释。


  答:圣经中关乎这方面的教训约有三组重要的记载:


  (1)(申24:1至4;参赛50:1;耶3:8)旧约时代摩西曾许可以色列人可以"休妻"(即许可离婚),但必须给她休书,使她在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嫁人。(即许可离婚后再结婚。)但这并非神原来的旨意,是摩西因为以色列人心硬,所以这样许可他们 -- "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太 19:8)神创造人的初时,设立婚姻的制度,绝不为人预留可以离婚之条件的。离婚,完全是人类犯罪之后的产物。摩西见以色列人不尊重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而随意休妻;与其让许多妇女在不公平的待遇下陷于痛苦,不如使以色列人郑重其事,必须给予被休的妇人休书,经合法的手续,才可以休妻。并使被休的妻子证明本身是洁白的,可以合法地享受再嫁的权利。(申24:1~4)。


  (2)太5:32,19:3至9(参可10:2~12;路16:18) -- 按这两处经文的记载,主耶稣的意思约可归纳为:


  甲、向当时的法利赛人指出神最初的旨意(或说最美好的旨意)是夫妻结合之后不可离婚 --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 所以摩西的办法,只是对不肯遵从神最美好的旨意之以色列人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办法而已!(但这办法在旧约时代是被认许的(参赛50:1;耶3:8;太19:8)他们不可以为照著摩西的吩咐休妻,便自觉是已经履行了律法,自以为满足。


  乙、说明休妻的唯一正确理由,就是:因为妻子犯了奸淫 --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太5:32,19:9)换言之,离婚的正确理由只是因为对方犯奸淫,否则就是犯罪。注意:主耶稣不是说若夫妇之一方犯了奸淫,就必须离婚,乃是说因这缘故而离婚或离婚以后又"另娶",不算有罪。(注意:"凡休妻另娶的",休妻与另娶是两件事)


  丙、针对当时那些借口给休书就随便休妻的人发出警告:说明随便休妻,不但违反摩西许可他们写休书就可以休妻的原意,并且:


  a.对自己 -- 使自己陷于犯奸淫的罪中。因为这样行,实际上是轻慢了神设立婚姻制度之神圣。


  b.对被休的妻子 -- 使她无辜地蒙受淫妇的罪名。注意"叫她作淫妇了"的"叫"字,原文poiew是"产生"、"作成"、"使之变为"、"致令"的意思。既然只有犯奸淫才是休妻的正当理由,则并非为犯奸淫而休妻的,实使被休的妻子,在一种不合理的情形下陷于与淫妇相同的地位上了。


  c.对于娶那被休之妻的人 -- 使那人也犯了奸淫的罪:"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这妇人既是不合法而被休(不应休而被休)的。在神眼中,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则娶这被休的妇人,当然也是犯奸淫了。


  (3)林前7:10至15 -- 使徒保罗教导哥林多人如何与未信主的丈夫或妻子相处时,有关夫妻离异的问题,其意见是:


  甲、"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7:10,11)换言之,不可离婚。按当时哥林多教会有人信主之后,其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在信仰上不同心(甚或逼迫反对),他们不知是否应离婚,保罗在此针对他们的疑难,给他们明确的答案,不可离婚。


  乙、"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著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林前 7:15)(注意本节之"离去"原文xwrizetw与10、11的"离弃"同字,照10~11的用法,明显是指离婚而说的。)这节的意思,照笔者个人的领会就是说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因对方信了主而坚持离异,或以放弃信仰为条件而要求离异,在信徒无法抵受的情形下,可以让他离去。但离婚后信徒不应再婚(参林前7:11)。


  综合以上三处圣经的记载,试按对以上真理之应用方面,作如下之结论:


  1.基督徒应竭力保持婚姻的完整。无论怎样情形下,离婚,都不是神最美好的旨意。


  2.在丈夫或妻子确有犯奸淫的事实,家庭环境又无法抵受时,若离婚不算犯罪。


  3.为信仰的缘故,以致被未信主的对方用强硬手段离弃,例如虽然信徒方面反对离婚,对方却利用种种借口和诡计,从法律方面获得胜诉而离异;(地上政府对离婚之法律各异)这种情形下离婚,罪不在信徒方面(林前 7:15)。


  4.信徒若因对方犯奸淫(不是自己犯奸淫),而经合法手续离婚,以后若再嫁娶不算犯罪。(注意太19:9主所说的"休妻"与"另娶",原文是在两个不同的短句中,是两件事。)


  若不是因对方犯奸淫,而是因对方用种种手段被逼按法律手续离婚的,就不应再嫁娶(林前 7:8),因为这种离婚,虽然按地上的决律是合法的,但在神面前却仍是非法的。在这种情形下被离弃的一方,就是被无辜地陷于与"淫妇"同等的地位的人。但如果在离婚后,对方已经另外嫁娶,则信徒方面亦可以嫁娶了。因为这项离婚在神面前既是非法的,则对方另外嫁娶就是犯奸淫,对方既犯奸淫,这离异就不论在地上的法律方面,或在神方面,都成为合法的,信徒再嫁娶就不算有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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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信仰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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