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督徒婚姻的成立,大致就是照社会善良风俗习惯或法律规定,所以,我们就必须注意国家法律问题。
在此,必须先讲一下中华民国婚姻成立的法律部分。
一、台湾过去的法律规定……………『仪式婚』
在过去,中华民国法律的婚姻成立,采取的是『仪式婚』的观念,也就是:
公开的仪式、两人以上的证人。
其实,这样的规定,大致和圣经里的状况类似。
但是,人心的诡诈,永远可以想办法扭曲法律。
因此,有些人会在法律上动脑筋,来宣称婚姻自始无效。
最常被使用的钻漏洞,就是诉诸『公开的仪式』这个条文的内容。
假使丈夫预留退路,故意将教堂的门关上,然后婚后对妻子有任何不满意之处,即使双方办理了登记,他依然可以宣称这不是经过公开的仪式,就可以诉请确认婚姻自始无效,
使不知情的妻子在结了几十年的婚,还不知道自己的婚姻竟然是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
而且这还会使双方生的小孩全部变成非婚生子女。
这真的非常可怕与恐怖!
二、台湾现在的法律规定……………『登记婚』
后来,台湾的婚姻改成『登记婚』的观念,也就是:
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换言之,新郎新娘虽已在教堂完成婚礼了,可是,在国家法律部分,他们依然不算是夫妻,必须到完成登记之后才算是夫妻。
这个方法固然解决了上面那种公开仪式的问题,可是,又带来更严重的问题:
假使你们已经在教堂完成婚礼了,但因为那是星期六,必需星期一才能去办理登记。
这时,星期六晚上新郎发生意外过世,这位新娘完全无法得到任何法律上妻子名分所能得到的保障(如:遗产继承)。
同时,假使新娘在星期六发生意外变成植物人,新郎完全可以合法宣称这女性不是她妻子,因为在法律上这新娘确实还不算是他妻子,因为尚未完成登记手续。
抑且,假使当晚他们洞房时,新郎嫌新娘胸部太小,或新娘发觉新郎聘金太少,甚至也已发生性行为了,但只要没有完成登记,他们二人仍然不算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三、基督徒的婚姻绝非始于登记
亲爱的弟兄姊妹啊!
上帝在我们每一对新人中间做见证!
我们在祂面前,只能抱持干净的心,不能有任何一丝丝企图钻漏洞的想法的。
当我们在教堂里完成婚礼,婚姻就成立了,不是等到登记才算成立。
事实上,那种『登记才算婚姻成立』的观念,和一般善良社会习惯,是很不一样的,也是和圣经不一样的。
基督徒面对国家法律标准『严重低于』圣经标准时,我们必须顺服上帝,而不是照较低的地上国法律来行。
当然,这不是说我们就不用去登记,不理会国家法令。
在教堂行完结婚仪式,依然必须去登记。
但是,我们心知肚明,当我们在教堂里,在牧师证婚,众人见证之下,我们的婚姻已经成立,由不得我们用事后的各种状况与不满意,来诉诸婚姻自始无效的。
四、隐瞒就会使婚姻自始无效?
接下来,我们要来思考『隐瞒』是否就能诉诸婚姻自始无效的问题。
在圣经里,雅各娶妻、基遍人与以色列人立约,这两个『隐瞒』的例子,已经可以让我们看见,企图诉诸『隐瞒就可以使婚姻不成立』,并没那么简单。
我们又讲到,大致而言,圣经里婚姻成立是这样:
『大致』就是照一般当时当地社会的善良风俗习惯或国家法律,而且没有违反上帝律法的情形下,一经结婚仪式,婚姻就成立。此时,地上的婚姻成立,天上也同时承认这婚姻成立;地上离婚成立,天上可未必就承认离婚成立。
因此,我们也必须来看看中华民国法律,对于诉诸隐瞒可否使婚姻无效的规定。
透过这样法律的一些做法,可以让我们知道企图诉诸隐瞒性无能的事实,就可以认为婚姻自始无效的看法,是否经得起法律检验。
别忘了!基督徒的标准,几乎不可能比国家法律低的!而且常常都是要比国家法律的标准还要高的!
假使我们从圣经得出来的标准,竟然比国家法律的标准还低时,
这时,我们要非常非常小心,因为常表示我们错解圣经,而不是正解圣经了。
五、台湾法律上,隐瞒可不表示婚姻就自始无效
在台湾的法律部分,有些,是值得基督徒深思的。
1. 台湾法定婚姻始于登记
这种将『仪式婚』改成『登记婚』的观念,当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又带来一堆的问题。
前面,我们已经讲过不少,在此就不再多说。
基本上,基督徒身为地上国的国民,当然要遵守法律规定,前去登记,
但是,婚姻绝不是登记之后才生效,而是仪式完成就生效了。
所以,基督徒不得诉诸『我们还没登记,所以婚姻无效』的主张。
未信者的恶行,基督徒绝不能沾染,更不能有分!
上帝在天上看,切记!
2. 台湾婚姻不成立有分『无效』及『得撒销』二种.
A、无效
此种类型,自始、确定、当然没有婚姻关系,因为是从一开始就无效。
此种无效婚要成立的话,只有三种情形:
1.结婚不具备法定方式。(例如:没有书面、没有二人以上证人,这样无效)
2.与特定血缘关系亲属结婚。(如:与直系血亲结婚,这样无效)
3.重婚者且结婚人亦明知对方有配偶。(如:妳明知对方已经有太太,妳还和他结婚,这样无效)
B、得撤销
此种情形,婚姻原则上有效,但须在一定期限前撒销婚姻。
期间过了仍未撒销,婚姻即有效。
且纵使撒销,仍不溯及既往,意思是,前面的婚姻仍有效,后面才无效,
所以在前面有效婚姻中所生之孩子,仍属婚生子女。
六、基督徒面对『无效』与『得撤销』的婚姻法律
对基督徒而言,『无效』那部分,在第1点部分,我们已经讲过,基督徒的标准比国家法律高,所以人家可以用没有书面登记来宣称婚姻自始无效,基督徒就是不可以!
基督徒结婚当然必须去登记,但是,基督徒不可以用尚未登记就认为婚姻无效!
但第2、3点的乱伦、重婚之类,这比较没什么争议,基督徒本来就不该去触犯。
但在关于『得撤销』部分,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部分。
事实上,认为『性无能、性冷感导致的无性婚姻是自始无效』这种论述的弟兄姊妹,标准已经不仅严重『低于圣经』,而是更严重『低于国家法律』了!
因为,在法律上,根本不承认这是属于『自始无效』领域,而是属于『可以撤销』领域。
请不要小看『无效』和『撤销』的差异!
这两种的差异,是非常惊人的!
『自始无效』的意思是:
不管你取消不取消,反正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包括你们生的孩子都属于无效婚姻之下所生的孩子。
『可以撤销』的意思是:
你可以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但即使撤销,撤销前一样视为有效的婚姻,撤销前所生的孩子一样属于婚生子女。
再讲一次,因为这实在太重要:
所谓『无效』之意,是指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百分之百无效,也就是被当作根本从来就没有那个婚姻一样,
你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是确认那个婚姻无效而已,不是由法院来推翻那个婚姻。
换言之,这种无效婚姻的结婚仪式,哪怕你是教会结婚、公证结婚、集团结婚等等,只是像小孩玩扮家家酒而已,全部没有任何法律效果。
但是,这种全无任何效果的无效状况,在法律上也只有上述那三种要件而已,从未包括隐瞒性无能等等的得撒销之类。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认为性无能的婚姻自始无效,只认为可以撤销而已。
况且得撒销婚还只是『向后失效』而已,在此『之前』婚姻『通通有效』。
因此,『无效』和『撤销』,两者显然不可同日而语。
七、隐瞒身体疾患,可以使婚姻无效吗?
民法:
『当事人的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3年者,不得请求撤销』(995条)。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结婚者,得于发现诈欺或胁迫终止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之』(997条)。
『撒销之效力,不溯及既往』(998条)。
所以,刻意隐瞒各式身体疾患,
如果隐瞒的疾患『与性无关』,例如脑瘤等,则可能落在997条诈欺结婚的范围;
如果隐瞒的疾患是关于『不能人道』部分,则可能落在民法995条范围内;
但无论如何,都『不是』属婚姻自始无效那一种,而是属婚姻得撒销的这一种。
说白话一点,就是说:
法律上而言,隐瞒性无能、性冷感而结婚,这婚姻原则上仍是有效的,只是对方可以要求撤销而已。
但是,撤销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假使过了时间,就不能撤销了,不能结婚好几十年后,你才来说因为当初丈夫性无能,所以我要撤销婚姻。
这里要稍微讲一下所谓刻意隐瞒身体疾患情形。
隐瞒性无能,是属于民法第995条:
『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撒销之,但自知悉后已逾3年者,不得请求撒销』。
所以,假使刻意隐瞒性无能、性冷感(性冷感须达于不能人道地步,所谓「不能人道」系指「不能性交」而言,非指「不能高潮」)且在医学上不能治者,可以在3年内诉请撒销。
请注意,还必须『不能治』哦!
此外,当事人如果是在结婚时无意识或精神错乱者,得于回复常态后6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撒销。
至于隐瞒胸部很小、我性器很短之类,则不构成民法第997条之被诈欺范围了,不得请求撒销。
至于结了婚之后嫌对方家里穷、嫁妆很少,所以诉请婚姻无效或是撤销,更属无稽。
我亲爱的弟兄姊妹们,假使连更低标准的国家法律,也不过认为隐瞒性无能、性冷感,他们的婚姻『依然有效』,只能诉诸『撤销』,不得诉诸『自始无效』,
那么,身为基督徒的我们,难道不会有很深的警惕?
我们基督徒的各种行事为人、道德标准,都该是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
可是,当我们竟然会出现道德标准严重低于国家法律的观念时,这是不是表示我们已经严重误解圣经,产生错误教义了?
当然,假使有基督徒无法忍受,所以在那些『得撤销』的婚姻情形里,诉请撤销婚姻,我不敢有太大的谴责,毕竟人是很软弱的。
但是,我们大家都必须很清楚:
这种撤销的情形,依然是不合圣经的,依然是一种犯罪,并非无罪。
而任何基督徒辅导,都不得告诉受辅导者那是无罪,并鼓励去犯罪。
所谓的基督徒辅导,不只是名称上的辅导,而是包括任何牧师、长老、执事、小组长、团契会长、信徒、、、之间的各种分析与建议,都属于辅导领域。
所以,对人提供意见者,不可不慎!
八、境外婚姻,但没在台湾登记,有效吗?
另外,或许会有弟兄姊妹有疑问,假使我们的婚姻在境外举行,或大陆、或拉斯维加斯、或耶路撒冷等等,但就是没有在台湾办登记,
当这些人回国后,是否也可以婚姻未办登记为由,主张自始无效呢?
这部分属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问题:
1. 在台湾举行者
『结婚之方式,当事人一方为中华民国国民,并在中华民国举行者,依中华民国法律』。
所以,如果一对男女是在台湾结婚,其方式固然应依台湾法律,采登记制。
2.在台湾以外地区举行者
但,法律也规定:
『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该当事人之本国法。
但结婚之方式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或依『举行地法』者,亦为有效』。
所以,台湾人倘若在大陆,在耶路撒冷,或在拉斯维加斯结婚,而依各该举行地法律,倘若该地规定,在教会里结婚即发生结婚效力了,则毋庸回到台湾来补办登记,该男女依举行地法律规定,其等婚姻无论天上或地上通通都有效。
九、基督徒诉诸婚姻自始无效的结论
以上,讲完了回避离婚,而诉诸婚姻自始无效的一些问题。
基本上,答案很简单:
基督徒不得走此路!
你不能因为想离婚而离不了,就将脑筋动到婚姻自始无效的领域去;
你也不能因为结婚之后对对方不满意,就想诉诸结婚自始无效;
更不可以钻上帝圣经的漏洞,只以满足地上国法律为标准。
愿上帝在我们中间作证,让我们都是忠于婚姻的人;
而且也是在帮助婚姻中的受苦者时,会告诉受苦者必须忠于婚姻的人。
『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玛2:14)
『 她离弃幼年的配偶,忘了神的盟约』(箴2:17)
『「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你们用言语烦琐耶和华,你们还说:「我们在何事上烦琐他呢?」因为你们说:「凡行恶的,耶和华眼看为善,并且他喜悦他们」』(玛2:16-17)
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
阿们!
小小羊、如鹿
无性婚姻自始无效?大纲
无性婚姻自始无效?(一)圣经中婚姻的总原则
无性婚姻自始无效?(二)三个圣经故事
无性婚姻自始无效?(三)婚姻成立始于何时?
无性婚姻自始无效?(四)台湾法律
分類:信仰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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