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权柄者犯罪时,如何处理?

当我们遇到牧师、长老、执事、团契会长、小组长、、、之类教会权柄者或是走入偏差、或是传讲假道、或是奸淫贪污、、、、各式各样犯罪的情形时,这时,假使我们是权柄较低的信徒,该怎么处理?有两个很重要的基本观念,是我们必须要有的:


一、必须顺服权柄,但是注意限制
涉及权柄的问题时,我们一定要先有这个很重要的观念:
1. 必须顺服权柄
2. 可是,当权柄者已经违反圣经时,我们就必须顺服神而不是顺服人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13:1)


『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4:19)


二、确定没有误解对方意思?
很多人以为对方有错,结果,搞了老半天原来根本就是误解对方讲道、讲话、文章意思,
误解人家意思,当然会带来错误的判断。
其实,要避免这种情形,有时只需问一下别人,看其他人对同一篇讲道、同一段话的理解是什么。
虽然说这不是绝对正确,因为有时很多人都会搞错,但起码也是一种很具参考价值的方法,可以避免自己误解人家意思。


三、真的违反圣经吗?会不会是相对领域,而非绝对真理问题?
再来,认为权柄者所行违反圣经时,我们必须很小心,要先确认真的有违反圣经吗?
很多时候,我们以为对方有违反圣经,其实没有。
特别是相对领域的范畴时,这种更是常见。


绝对真理,我们人人都必须遵守;
相对领域,我们人人要彼此尊重。


绝对真理有哪些?
一般而言,好比像是教义领域,如哪种神学路线,这就比较属于绝对真理。
另外,像是品德部分,如奸淫、贪污之类,这也是绝对真理领域。


相对领域有哪些?
好比像是礼拜天要不要举行爱餐、爱餐经费要多少、主日学要如何管理、教主日学的风格要严肃还是活泼、、、,这类非关教义,也无关品德的事务,就比较属于这类。


这些,只是简单讲述,
实际状况,有时更复杂,更难判断。
但为了方便讲解,我们今天将问题简化:
1. 假定权柄者触犯的是绝对真理,而非相对领域
2. 假定我们只是平信徒
那么,面对权柄者违反圣经时,我们该如何做呢?


在此,我不讲祷告啦、饶恕啦、包容啦、爱心啦这类空泛的话。
这些都没有问题,也都是大家应该做的。
但因为这种东西太过空泛,而且教会生活不是单靠这些东西,然后都不需实质行动,就能解决问题。
所以,我下面讲的,是针对实质行动部分而讲的。






当我们遇见教会权柄者违反圣经时,实际行动上,我们该怎么做呢?


一、 先区分是公领域还是私领域
1. 公领域:
教义问题、教会路线、教导问题、、、,这类的,就是属于公领域。
如:同性恋是否有罪?是否可以离婚?是否接受三位一体?主耶稣是否童贞女所生?
如:走传统福音派,还是走灵恩?反成功神学,还是走成功神学?使用传统的圣诗,还是走敬拜赞美?


2. 私领域:
这主要就是道德品行类问题了。
好比说:贪污、奸淫、离婚、、、、。


为什么要区分这两种?
因为这会涉及我们要多少『证据』的问题。
虽然,不管是公领域还是私领域,很多处理原则都相同,
但在一些细节上,还是有些不太一样的地方,像证据就是其中一项。
等我们看了下面另一项要注意的部分之后,我再综合来讲。




二、 要进行劝告而已,还是打算进行惩处了?
虽然,不管是『劝告』还是『惩处』,都属于『教会惩戒』的领域,
但二者其实还是有相当程度的差距。


原则上来讲(请注意,是原则,不是绝对,要因人因事而异):
1. 公领域的证据要求比较低,私领域的证据要求比较高。
2. 进行劝告的证据要求比较低,进行惩处的证据要求比较高。


涉及公领域的部分,如果只是要进行了解而已,还没打算诉诸惩处,
那么,只要有传言,不用什么证据,就可以要求权柄者提出解释,而且权柄者也必须解释,不得回避,更不得拿出下位者必须顺服权柄来当自己不解释的护身符。


可是,假使一开始就打算要诉诸惩处,那就不一样了。
这时,就必须要有明确证据才行。
所谓的明确证据,就是要有非常清楚有效的证据,像法律等级的人证物证这样的证据才行。


私领域也一样。
假使只是要了解,或是打算劝告,还没打算诉诸惩处,那么,只要有听到贪钱、奸淫之类传言,就可以要求权柄者提出解释,而且权柄者也有义务必须解释,不得回避了。


可是,假使是要诉诸惩处,像是要进行解聘、停止圣工服事、或各种处分时,那就不能单凭贪污、奸淫的传言,而是必须有明确的人证物证才行。


我举个公领域的例子:
假使我们觉得牧师打算改变教会原本传统圣诗的路线,改走敬拜赞美路线。
我们有疑虑,但并没打算立即送交惩戒,这时,只要有疑虑,不须什么证据,就可以要求牧师提出解释与说明,牧师不得拒绝。
但假使我们打算对牧师进行解聘、制止、或各种处分时,那我们就必须提出明确牧师要改变教会路线的证据才行。


再举个私领域的例子:
传言长老有外遇,犯了奸淫罪。
这时,假使我们只是要了解状况,或是只打算劝告而已,那么,只需有传言,我们就可以要求长老必须提出解释,长老也不得拒绝。
但假使我们是打算进行惩戒,要禁止长老职分、禁止分送圣餐、禁止讲台服事、、,那么,我们就必须有很明确的人证、物证之类才行。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
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19-20)


请注意,这经文告诉我们:
1. 假使你是要『控告』,这时,就必须有两三个『见证』才行。
换成现今的方式来讲,也就是说,假使你要对长老进行民事、刑事之类等级的指控,虽然不是去法院而是在教会进行,但就是要诉诸惩处型态时,你就必须有明确的人证、物证才行,而且不得只有单一证据,而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据才得以对长老提出控诉。


虽然这里是讲长老,但应用上不限于长老,而是任何权柄者大致都可以适用这经文。
当然,由于长老在教会里的权柄程度极高,其他非长老职的执事、会长、小组长权柄程度没那么高,假使不那么严格照控告长老的标准来进行,也不是不对,
但毕竟是涉及『惩处』,而不是不涉及惩处的了解、劝告之类,
所以,这种非同小可的事,尽量谨慎严格为宜,以免误伤无辜的权柄者,得罪上帝。


2. 确定犯罪的人,不管是长老牧师,还是平信徒,一旦屡劝不听,私下劝告无效时,就必须进行公开的责备,使众人惧怕。
这不是说一犯罪被确认,就必须公开责备,而是必须配合其他经文来抓住整体的圣经原则。
等一下要讲的经文,就是要讲更详细的处理与惩处步骤。


3. 这经文是有限制的,不得无限制使用的,更不能拿来当护身符抗拒用的。
好比说:
保罗在公开场合里,看见彼得犯罪,不和外邦信徒同桌吃饭,反而跑去和犹太信徒吃饭,保罗当众就责备彼得,根本不用什么两三个见证。
好比说:
保罗不在哥林多,但面对传言中哥林多教会里犯乱伦的信徒,根本就不要求他们提出什么两三个证据,直接就下命令要教会进行惩处,将这信徒开除会籍,赶出教会。


遇到那种动辄使用权柄来拒绝解释、拒绝平信徒要求的权柄者,
大家要小心!
因为这种人常常就是最不敬畏上帝!自高自大!以神之名来神功护体的人!


让我们来想一个问题:
平信徒询问牧师要走什么路线,这问题有什么不能回答的吗?
光明正大的事,有什么好闪躲的?
平信徒询问长老有没有犯奸淫,这问题有什么不能回答的?
奸淫是大罪,没有犯就光明正大讲,有犯就要认罪悔改,有什么好闪躲的?


拼命闪躲,甚至搬出一大堆『顺服权柄』的经文来回避询问,这是什么样敬畏上帝的态度呢?




接下来,开始要讲程序步骤了。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5-17)


这是非常重要的程序步骤,是我们面对教会各种问题时,必须谨记在心的程序步骤。
这程序步骤,大约是这样:
1. 第一步………私下,单独
2. 第二步………私下,一群人
3. 第三步………公开,送交教会权柄单位(如:长老群的小会、长执会、执事会、会员大会、、、)


这是一个大致的程序步骤,实际执行时,不是那么死,而是抓住经文精义即可。
经文精义大致是这样:
1. 先私下,后公开
2. 先劝诫,再惩戒
3. 先少数人,再多数人


所以,假使我们对牧师有意见,可以先私下单独找牧师谈。
但是,不是每种情形都可以私下一对一。
好比说:
假使牧师是女的,我是男的,性别不同,就必须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对一谈事情。
同样的,假使牧师是男的,我是女的,性别不同,就必须留心行光明的事,不宜私下一对一谈事情。
这时,牧师夫妇、我们夫妇一起私下谈,我不认为就违反这段马太经文的精义。
当然,正式的会议时,配偶是不得参加的,除非配偶本身就是权柄者。
但在私下阶段,目的只是要了解、顶多只是要劝告,根本不涉及处分惩戒,这时,夫妻一起,或是另找一人陪伴,可以避免很多因性别不同产生的危险与闲言闲语。
重点很简单:
先私下、尽量先少数人,只要抓住这原则即可。


另外,两三个人,并不是表示说只能有两个人、顶多三个人,五六个人就不可以、一群人就不可以。
原理精义是一样的,就是尽量少数人,但人数也不是死的。
什么样才叫多?
这种根本无法量化!
我举个例子:
假使教会只有五十人,去私下见权柄者的有十个,说真的,要说这样是少数人,恐怕真的说不过去。
可是假使教会是一千人,去私下见权柄者的有十个,说真的,要说这样是很多人,恐怕真的说不过去。
所以,抓住精义便是,不须拘泥细节。


在经文第三步骤的送交教会权柄单位部分,一开始就送最高权柄单位吗?不能慢慢一层一层往上送吗?
当然可以!
事实上,假使可以的话,尽量慢慢一层一层送上去即可。
好比说:
长老本身也是主日学老师,这时,先呈报主日学教师会议处理,而不是直接呈报更高层级的长执会、小会,并非不妥。
但是,反过来讲,假使已经经过前两个私下的步骤,来到第三步骤时,直接就送教会最高权柄单位,不可以吗?
当然可以!
事实上,假使是以惩戒为目的时,慢慢的呈报,有时反而容易引起很多弊端,甚至旷日废时,拖延教会对犯罪者的处理,使罪恶蔓延。
但不管如何,只要有经过先私下、先少数人的阶段,之后才送交权柄单位,这样都是合宜的。


而即使送交权柄单位,也未必表示就必须进行惩处,不能在这阶段进行了解、劝告。
好比说牧师有偏差,这时私下去找牧师,但牧师却相应不理、或是拒不提出解释,
这时送交权柄单位,由权柄单位出面来请牧师提出解释,而非要求权柄单位做出处分,并非不当。


同时,即使是进行处分,也尽量避免一下子就做出很严厉的开除之类惩戒。
尽量以劝诫为主,然后开始处分,而处分也尽量从轻的开始(像:禁止讲台圣工服事),假使对方依然拒不悔改,才使用较重的惩处(像:开除、拔除职分)。


另外,即使进行惩处,也不表示就必须很不给犯罪者留颜面。
当然,越严重的罪、越抗拒不悔改,就越是需要诉诸越多人知道的惩戒,在众人面前进行责备。
但一般而言,会到这种程度的,已经很少见,多半还没到会员大会的惩戒程度,在小会或长执会阶段就已经完成惩戒,未必需要在会友面前进行责备了。




以上,大致讲述了一些观念与程序步骤。
以下,要讲一些相关的问题。


一、 诉诸权柄来神功护体的牧师
基本上,要看教会体制是什么制度。
教会体制基本上有三种:
1. 长老制
2. 主教制
3. 会众制


长老制的教会,牧师并无独大的权柄,牧师位阶只是长老职,权柄属于全体长老。
这时,假使牧师诉诸权柄来神功护体,我们可以送交长老群的小会来处理。
但是,当小会已经无力处理,或是小会已经不公正,或是小会已经被牧师掌控时,
怎么办呢?
这时,就可以送交中会,请中会处理。
中会之后,还有大会,总会。
依照步骤,层层上去,请求处理。


主教制的教会,牧师权柄当然很大,长老权柄低于牧师。
当然,依然还是可以送交长老群、长执会、执事会之类要求处理。
但是,这种主教制的教会,由于牧师权柄很大,这些单位未必有能力处理。
事实上,中世纪天主教的腐败,主教制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这也是为何加尔文在改教运动时,会将教会体制改成长老制的原因。
没有任何节制的主教制,是最容易发生腐败、滥用权柄情事的。
但是,感谢主,不管是天主教,还是走主教制的基督教教会,都发现这种可怕的弊端,所以会设有层层节制。
以天主教而言,神父之上,就会有主教、枢机主教、、、层层节制与管控。
但是,话又说回来,即使有这些节制与管控,主教制教会权柄者发生弊端的机会,还是比长老制的高太多了。
天主教层出不穷的神父性侵男童事件,就是最佳例子。


会众制的权柄,是属于全体会众。
所以,教会的权柄单位,是会员大会。
但问题是,这是理论,而不是实际。
当今社会,有可能动辄大小事大家都召开会员大会来表决吗?又不是活在几百年前工作单纯、大家晚上没事干、天天晚上可以去教会做礼拜的古老年代。
结果,采行会众制的教会,几乎都会走向长老制或是主教制,毕竟这两种制度比较实际可行。
假使是偏向长老制的会众制教会,权柄单位会在执事会或长执会手中。
这时,就可以送交执事会或长执会处理。
但假使是偏向主教制的会众制教会,那就惨了!
因为会众制教会没有中会、总会这种上级层层节制的观念,平信徒无法向上级单位申报请求处理,
结果牧师独大,上面又没有上级单位,这时假使牧师发生弊端,教会很容易无力处理,会酿成大祸。
这种情形,比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更可怕、更严重。
因为正式走主教制的宗派,人家上面还有上级单位;
可是会众制的教会一旦变成主教制,上面已经没有上级单位了。
浸信会,就是会众制。
结果很多重大性侵信徒、贪污的事件,不少就是浸信会体系的。
当然,事后浸信会联会常会说这间教会、这牧师不属于浸信会。
但毕竟这些牧师过去确实曾在浸信会受教育,或是曾在浸信会教会,或是走浸信会体制,不是吗?


我不是说浸信会不好,请不要误解。
我说的是浸信会的教会体制,一旦处理不慎,很容易造成牧师走向独裁独大,无人可节制。
我也不是说长老制、主教制的教会就不会发生弊端,
事实上,有罪的人间没有无罪完美的制度,只是比较级而已。
长老制虽然比较不会有牧师发生重大弊端的情事,但不是绝对没有,而且必须付出效率不佳、执行缓慢的缺点做为代价的。
但不管是什么体制,我们就是必须了解自己教会体制,然后看教会体制而行。
换言之,遇到诉诸权柄、以神之名来神功护体的牧师时,信徒看见牧师有问题,该如何处理?
只能看教会体制,来决定处理程序了。




二、 不要期望教会有太多人会以圣经为判断原则
理论上,教会是信徒群体,当然要以圣经为依归。
但实际上,大家心知肚明,那是不容易的事。
真的会认真用圣经来当行事为人原则的,其实不会太多。
所以,对于教会各权柄单位能否认真照圣经来行事,不要报太大的期望。
但是,这是否表示因为教会很多人不会照圣经来做事,所以我们也可以不照圣经来做事?
当然不是!
人家不照圣经,是人家的事!
我们不要在别人恶行上有分!
我们必须照圣经原则来做!





下一篇文章,我们要来讲离开教会与否的问题。








小小羊
分類:成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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