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如此规定,所以基督徒也可以这样做吗?
基督徒同时有两种身份:
既是『天上国』的国民,也是『地上国』的国民。
基督徒必须遵守天上国的法律,也必须遵守地上国的法律。
因为,基督徒并不是行恶的作奸犯科之民,而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但是,天上国的法律位阶永远高于地上国的法律。
这起码有两种意义:
1.当地上国的法律违反天上国法律时,基督徒不须遵守地上国的法律。
好比说:
政府假使法律禁止信耶稣,基督徒不须顺服地上国这法律。
『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
2.另外,当地上国法律标准低于天上国法律时,基督徒不得以地上国法律为行事为人标准。
好比说:
许多国家都准许夫妻个性不合就离婚,但基督徒不得以此为标准,必须回到圣经规定,就是基督徒不准因个性不合而离婚。
地上国法律常常对离婚的规定非常宽松,但圣经对离婚的规定非常严格,除了极少数条件之外,基督徒是不能合天上国法律而离婚的。
同样的,当地上国法律标准低于天上国法律,
所以规定捡拾到金钱,拾获者可以请求十分之三以内的报偿时,
基督徒可以以此法律为标准,如此去做吗?
当然不行!
别说是要求十分之三,就算连百分之三,连一毛钱都不得要求!
这不是说当失主高兴而主动愿意给红包时,基督徒都不能收。
事实上,这种失主『主动』给的红包,基督徒可以收,也可以不收,都没有关系。
最好是只收红包袋,但不收任何金钱,
但假使要收,也没有关系。
然而,基督徒不得『主动』要求报酬。
一旦主动要求,就违反天上国法律!
十诫第十诫: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当我们拾获别人的金钱,这明明就不是我们的东西,假使我们要求报酬,就是贪取别人财物,违背第十诫。
即使地上国法律同意人民可以这样行,但基督徒就是不可以这样行!
不得效法别人的恶!
那么,有人会说,我拿取这所谓「应得」的报酬,然后拿去捐给穷人、慈善机构,不行吗?
问题是,圣经严禁作恶以成善!
以不当方式取得的钱财,拿去奉献给上帝,是上帝唾弃与厌恶的。
『娼妓所得的钱,或娈童所得的价,你不可带入耶和华你神的殿还愿,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申23:18)
去当妓女赚钱来奉献给主,
去贪污来奉献给主,
去主动对失主要求报酬然后拿来奉献给主,
这种钱,上帝不要!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牠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
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
你的弟兄无论失落甚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申22:1-4)
基督徒对于捡拾到遗失的物品,归还原主,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千万不要贪取非分之财!
即使地上国法律规定可以,我们都不可以行这恶来得罪神!
小小羊
分類:社会流行观念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