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废死的人,常会搬出圣经里的两个事例,来做为他们废死的依据:
1.该隐
2.大卫王
那么,我们这些主张死刑的基督徒,该如何来面对这个问题呢?
该隐犯了谋杀罪,杀害亲弟弟,但上帝没把他处死。
大卫奸淫人妻,并谋杀人家丈夫,上帝也没把他处死。
这岂不表示应该要废除死刑吗?
主张死刑的弟兄姊妹,怎么办呢?
这两个事例,确实是圣经事例,而且上帝确实没处死。
那么,这两个事例,可以推翻我们前面大量从圣经得来的支持死刑的论述吗?
我们要很小心一件事,就是----------建立教义,要用『全本』圣经来建立,不能只靠几句经文或事例来建立。
另一个重要的观念,就是--------个别经文,要用『全本』圣经来解,不能割裂来解。
新派神学的特点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割裂全本圣经』。
他们习惯把圣经不断割裂-------各卷彼此无关、各段彼此无关、各经节彼此无关。
他们的圣经,是支离破碎、彼此矛盾的。
因此,他们只采用他们喜欢的,但拒绝他们不喜欢的。
我们却不同,我们相信全本圣经是和谐一致的、毫无矛盾的。
因此,各经卷彼此之间绝不矛盾、各段彼此之间绝不矛盾、各经节彼此之间绝不矛盾。
那么,废死者拿出的该隐与大卫的问题,
我们如何驳斥呢?
1. 不一定处死 vs 一定不处死
从该隐和大卫的事例而言,面对全本圣经,
我们只能得出『不一定』处死的结论,
不可能得出『一定不』处死的结论。
这是很基本的逻辑问题而已。
不一定处死,是------------不一定每个犯死罪的人都要判死刑。
一定不处死,是------------所有犯死罪的人,都不能判死刑。
这两者差十万八千里。
2. 论述性经文 vs记叙性经文
要建立教义,要尽量用论述性经文,而非记叙性经文。
这是很基本的解经常识。
要用记叙性经文来建立教义,并非绝对不行,
但是非常困难。
很不幸的,该隐和大卫的例子,就是记叙性经文,而非论述性经文。
企图用这两个记叙性经文,就想建立起废死的教义,是行不通的。
因为,还有大量论述性经文、记叙性经文,都显示出死刑是应该的。
3. 清楚经文 vs 难解经文
正统的解经,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用清楚经文来解不清楚经文』,
而不是颠倒过来,用『不清楚经文来解清楚经文』。
由于该隐和大卫的事例,圣经并未讲述没处死的原因,
这时,我们就不能用这种不清楚经文来解释其他清楚经文;
也不能用这种不清楚经文来建构教义,漠视其他清楚经文。
4. 特例 vs 常态
什么是特例?
很少见,那是特例。
假使很普遍,那叫常态。
问题是,该隐和大卫的例子,是圣经里少见的特例,还是常见的常态?
当然是特例!
既然是特例,就表示这不是普遍情形,而是少见情形。
结果,把特例当成常态,这是非常严重错误。
在圣经里,明明死刑是常态,没处死才是特例;
怎么能反过来认为死刑是特例,不处死才是常态呢?
5. 法外开恩 (恩典怜悯)vs 法内定规(例行法规)
该隐和大卫没被处死的情形,是法外开恩,还是例行法规?
圣经里清楚的例行法规,讲得很清楚,是『支持死刑』;
而不处死的情形,很明显是『法外开恩』。
放到国家法律来,就是死刑是法律规定,
不处死才是例外的开恩状态。
我们不是反对特殊状况下的法外开恩,
我们反对的是把法外开恩变成法律定规,
这差十万八千里了。
以上的综合观念,我可以用一个例子来做示范,就是『十架上的强盗没受洗』。
这个强盗确定得救了,但他没受洗。
圣经里大量清楚的经文都表示--------基督徒要受洗。
可是,这个强盗没受洗啊?
那么,要如何解释这状况呢?
正确的解释是:
这是个记叙性的经文,是一种特例,我们要用其他清楚经文解释这特例经文,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不一定』受洗的结论;
但是不能反过来,说这事例是一种常态,用这不清楚经文来解释其他清楚经文,用这经文来建立教义,并得出『一定不』受洗的结论。
这其实只是很基本、很简单的正统解经观念而已,
但新派神学就是要扭曲整个解经,硬要扯该隐和大卫这两个特例经文,
然后漠视其他大量清楚的论述性和记叙性的经文。
亲爱的弟兄姊妹们,我们千万不要被他们的唬烂吓倒。
接下来,我们要思考为何上帝没处死该隐和大卫王的问题了。
基本上,这属于难解经文,我们不易有完整、公认的答案。
不过,有些说法,可以参考。
但要提醒的是,这些都是推测,不表示真理,
而因为圣经没明讲,所以我们也不须过度探究:
1.该隐部分
当时属于创世记早期,人口非常稀少。
这时,假使要执行死刑,那么,谁来执行?
我们马上会发现,假使要由『人类』来执行死刑,那么,
执行者就会变成亚当夏娃(该隐的父母),或是其他该隐的兄弟姊妹。
坦白说,这种由『亲人』执行死刑的情形,自古以来,一般国家,也都不常见。
而圣经里,死刑的执行,也不是由家人执行,也禁止受害者家属自己动手报私刑,
而是要由『国家』之类第三者来执行。
问题是,当时也没国家或其他类似权柄组织,只有自己家人。
所以,上帝不由家属来执行死刑,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假使不由『人类』来执行死刑,那就必须由『上帝』自己来执行了
(或是由上帝命令天使来执行,但这一样属于上帝自己执行)。
但圣经里,许多任务的执行,多半交由人类来动手执行,较少由上帝自己动手。
假使交由人类动手来执行死刑,马上就回到上面说的『亲属执行亲属的死刑』的状况,这不是圣经的规定。
但假使是由上帝自己动手,当然也可以,
但上帝为何没处死该隐,我们不得而知,因为圣经没讲。
有可能为了当时稀少人口繁衍,所以上帝饶该隐一命,以便繁衍人类族群。
但再讲一次,实际原因未明,我们也不须过度探究。
二、大卫犯奸淫罪和杀人罪,但没处死刑
这部份和该隐问题类似,都面临一个--------谁来执行--------的问题。
依据摩西律法,要向法庭提出控诉,并要有两个见证人作证。
问题是,谁来控告大卫?谁当见证人?
事实上,自古至今,王权国家,当国王(皇上)是全国最高行政、立法、司法的掌权者时,几乎都很难出现有人敢去控告国王、去当见证人、去判国王死刑的现象的。
换言之,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也就是『没有人能执行』的问题。
因为,在那种王权时代,国王自己就是政府,无法处死自己。
所以,又回到该隐的状况-------人类无法执行死刑,只能由上帝自己亲自执行。
这时,上帝施展法外开恩,并非不可。
而且,我们要记住一个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的重点,就是--------
这时,已经是上帝自己亲自审判并执行,不是由人类审判与执行。
当审判权与执行权由上帝亲自执行时,由于上帝是完全无罪无误的神,所以祂绝不会判错。
而且上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柄,此时,没有任何人类可置一词,通通只能接受,没有理由,也没资格质问。
但是,当上帝将审判权交给人类时,由于不是上帝亲自审判与执行,
所以我们就必须依据圣经,也就是上帝的话,来进行判断与决策。
再讲一次这个观念:
上帝是一切规定的创始者与启示者,上帝若不启示,我们就不知道。
我们只能依据上帝显明的启示,来遵守进行;
无法透过上帝隐藏的启示,来遵守进行。
上帝自己可以选择哪些东西对我们人类启示,哪些封闭。
当上帝自己执行审判与执行时,祂把『审判权与执行权』收回自己身上,
并决定『封闭理由』,
因此,为何有些人上帝法外开恩、饶他一命(如:该隐、大卫);
有些人上帝却非常严厉对待、连较多的悔改机会也不给(如:当场击杀乌撒、当场击杀亚拿尼亚、撒非拉);
我们不得而知,只能敬畏上帝主权。
但是,当上帝把审判权与执行权交给人类时,这时,我们就有义务依据上帝显明的启示,也就是圣经,来进行审判与执行了。
这时,圣经清楚的教导是要有死刑,我们就该这样遵守。
但是,话又说回来,该隐与大卫的例子,也显示出即使主张死刑,
也不是拼命扩大死刑范围,而是必须尽量限缩死刑范围,有时甚至必须考虑法外开恩。
事实上,这也是我们一贯的主张。
特别是某些争议性极大的死刑案件,有时就可能以限缩死刑、法外开恩为宜。
这时的特例状况,并非不合圣经。
可是,假使反过来主张『通通都不能死刑』,那就与圣经偏离太远了。
小小羊
死刑相关文章
/posts/269196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