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修法是合圣经的-----要就一起告,否则就都不告

日前台湾的司改国是会议,分组讨论决议,针对刑法第239条通奸罪的部分:
1.决定予以废止
2.但若因故无法立即废止,则应立刻删除该条的但书规定,回归刑事诉讼法告诉不可分原则之适用。(即要告就一起告,否则就都不告)

刑法第239条(通奸罪)(告诉乃论)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事诉讼法第239条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在继续讲述之前,我先表明自己立场---------
圣经立场一向非常清楚,通奸就是犯罪!
我是在这基本立场上,来进行法律与信仰的探讨。
以下,我不做太严谨的法律讨论,只用一般人容易理解的方式来讲述。


假使老公外遇了,有了小三。
目前台湾法律大致是这样:
1. 妻子有权控告丈夫和小三,使这对奸夫淫妇受到处罚。
2. 但是,妻子也可以不告。决定权在妻子。(告诉乃论)
3. 而且,即使告,也可以选择只告小三,却放过自己丈夫。


依照刑事诉讼法,原则上,假使是告诉乃论的,对于『共犯』,共通的原则是
--------要就要通通都告,要不就通通都不告,不能只选择性告其中几个。
但是,只有通奸罪属于例外-------可以选择性只告小三,不告自己丈夫。
(严格来说,是可对自己丈夫『撤告』,不是『不告』,但大家了解通俗意思即可)


这是目前台湾通奸罪的现行法律规定。


问题是,这样的规定,合圣经吗?
假使这规定是合圣经的,我们就该主张坚守条文;
但假使这规定是不合圣经的,我们反而该赞成修改法律。


合不合圣经,我们来看圣经吧!


一、第一段经文(旧约):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利20:10)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申22:22)
重点:
1. 奸夫和淫妇『二人』都要受处罚,不能只罚其中一人
2. 罚则是『死刑』
3. 『可能』属于『非告诉乃论』,也就是只要抓到,就算妻子愿意原谅也不可以,都要处死


二、第二段经文(新约)------约瑟
『(耶稣)他母亲马利亚已经许配了约瑟,还没有迎娶,马利亚就、、、怀了孕。她丈夫约瑟是个义人,不愿意明明地羞辱她,想要暗暗地把她休了』
(太1:18-19)
说明:
1. 依照一般常态,男女二人尚未同房,结果女方就怀孕了,这当然表示女方和其他男人有性行为。
2. 犹太人风俗是『订婚视同结婚,只是尚不能发生性行为』。
3. 所以,犹太人当时风俗为------订了婚,双方就是夫妻。假使要解除关系,是『离婚』,不是『解除计划结婚的婚约』而已。
重点:
1. 丈夫约瑟不打算循法律途径来控告未婚妻玛利亚,而是想私下离婚。
2. 圣经就是上帝的话,上帝说约瑟这行为是『义人』。
3. 此经文暗示通奸采『告诉乃论』(由配偶决定要不要告)是可以的、合圣经的。


三、第三段经文(新约)------约翰福音第八章行淫被抓的妇女
8:3 文士和法利赛人带著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叫她站在当中,
8:4 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
8:5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
、、、
8:7 他们还是不住地问他,耶稣就直起腰来,对他们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
8:10 耶稣就直起腰来,对她说:「妇人,那些人在哪里呢?没有人定你的罪吗?」
8:11 她说:「主啊,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说明:
1. 法利赛人只抓『淫妇』,不抓『奸夫』,然后要主耶稣来审判淫妇,这是恶毒的。因为他们很清楚旧约规定是『奸夫』和『淫妇』都要被处罚。
2. 当时的犹太人无死刑执行权,执行权在罗马帝国手里,而当时罗马帝国通奸并不处死(甚至根本就无罪,因为皇帝一大堆乱伦、歌林多教会乱伦的信徒也似乎没违反罗马帝国法律)

重点:
1. 主耶稣的态度很清楚-----------通奸是犯罪,不是无罪。
2. 主耶稣在罗马帝国法律之下,不使用旧约律法处死通奸者。
3. 主耶稣要求通奸者不要再犯罪。


了解完这三段圣经之后,我们开始要来思考国家法律了。


基本上,对于通奸罪,我们可以将地上国的『国家法律』分成这些状况:
1. 一定要告,不能不告
通奸有罪,一定要用法律处罚,非告诉乃论(即使配偶想原谅都不可以)

2. 可告可不告,但要就一起告,要就一起不告
通奸有罪,可用法律处罚,告诉乃论(配偶可选择原谅),但要就奸夫淫妇都要告,要不就要通通撤除

3. 可告可不告,但即使告,可以选择不告配偶,只告外人
通奸有罪,可用法律处罚,告诉乃论(配偶可选择原谅),但可只告外人,不告自己犯罪的配偶

4. 法律不再过问
通奸除罪,不用法律处罚


这些状况,哪些比较合圣经?


第一种:『一定要告,不能不告』
通奸有罪,一定要用法律处罚,非告诉乃论(即使配偶想原谅都不可以)
分析:
我想,现今恐怕不会有太多人认为应该用最严格的方式,
一律依据旧约圣经律法的刑罚,动辄处死违反者吧?
连主耶稣都不使用旧约律法动辄死刑的刑罚来要求国家执行通奸罪,不是吗?
而且,严格采取『非告诉乃论』,即使配偶愿原谅都不可,新约就有反例了:
上帝都称『不控告』有通奸可能的妻子的约瑟是义人了。
那么,我们应该很清楚,这一种的法律规定,恐怕不是那么合整体圣经原则的。
幸好,台湾法律对于通奸,也不是这种严苛的条文。


第二种:『可告可不告,但要就一起告,要就一起不告』
通奸有罪,可用法律处罚,告诉乃论(配偶可选择原谅),但要就奸夫淫妇都要告,要不就要通通撤除。
分析:
这种情形,有不合圣经吗?
事实上,非但没有不合,而且还非常合!
旧约规定本来就是------要处罚就必须奸夫淫妇『二人』都要处罚;
新约约瑟的例子本来就是---------可以不告。
这种法律规定,基督徒并没有太大可反对的理由。
事实上,目前司改国是会议的第2点结论,就是这种情形!
--------要就一起告,否则就都不告。
对这种情形,基督徒有什么好反对的?
事实上,还应该赞成呢!


第三种:『可告可不告,但即使告,可以选择不告配偶,只告外人』
通奸有罪,可用法律处罚,告诉乃论(配偶可选择原谅),但可只告外人,不告自己犯罪的配偶。
分析:
这种法律,是最糟糕的!是严重违反圣经的!
因为,常常变成只告小三这淫妇,却放过自己老公这奸夫!
这种法律暗示---------
狐狸精才是大罪人,不可原谅;外遇的老公罪没那么大,可以原谅。
事实上,这已经严重违反旧约规定的奸夫淫妇『都要处罚』、『犯罪同等』的精神,
而且是非常严重的两种法码,非常不公义!
这种严重不公义的法律规定若被废止,有何不对?
基督徒依据什么圣经立场来反对?


第四种:『法律不再过问』
通奸除罪,不用法律处罚。
分析:
这就是司改国是会议的第1点结论。
乍看之下,这样好像支持通奸。
问题是,主耶稣再来之前,上帝国和地上国本来就不一样。
『通奸』绝对是罪,绝对违反上帝国的罪,
问题是,地上国也必须说有罪才行?
地上国的法律不想过问通奸问题,不行吗?
『拜偶像』绝对违反上帝国的律法,绝对有罪;
但是,地上国也必须立法禁止拜偶像才行?
地上国的国家法律,不过问拜不拜偶像的问题,不行吗?


我再强调一次,通奸绝对是犯罪,
所以上帝国的教会,对于犯通奸罪的信徒,必须进行惩戒,
好比:拔除服事、禁止圣餐、甚至开除会籍、、、。
但是,地上国律法把通奸除罪,国家法律不再过问通奸,
把这问题交由夫妻自己去解决。
这样,有什么不可以?有哪里违反圣经?
约瑟就是打算采取私下离婚,不进行公开法律行动;
主耶稣也不过问国家法律惩处,只要求犯罪者悔改(毕竟犯罪者确实违反上帝国规定)。
这样的话,我们凭什么要继续坚持现行这种超级不公不义、根本就不合圣经的国家法律?


以我个人来看,
最好最合圣经的模式,是上述第二种:『可以告可以不告,但要就一起告,要就一起不告』。
但是,假使是上述第四种:『法律不再过问』(通奸除罪,不用法律处罚),
这一样没有什么严重违反圣经,事实上,还算是合圣经。
反而是现行的模式,也就是上述第三种:『可告可不告,但即使告,可以选择不告配偶,只告外人』,这才是最严重违反圣经的法律。


基督徒要很小心,遇到各种议题,要思考圣经,不能随便人云亦云。
有些团体,一听到通奸罪修法,就不分青红皂白反对一通。
问题是,圣经立场呢?真的有认真思考过了吗?


我再强调一次----------
我绝对坚持通奸是罪,不容狡辩!
通奸绝对触犯上帝国的罪!
但是,触犯上帝国的罪,不表示地上国的刑法也必须列为犯罪;
正如拜偶像触犯上帝国的罪,不表示地上国的刑法也必须把拜偶像列为犯罪。


而且,我并不是说现今司改国是会议的建议就是唯一合圣经的决议,
事实上,
只要去除现今那种严重违反圣经的不公义的『只告小三,不告丈夫』的条文,
就算『加重通奸罪的处罚』,从一年以下变成一年以上,甚至加罚金,
我也觉得未必就不行、未必就不合圣经。


当然,很多主张通奸除罪的,确实是想破坏家庭制度,
但是,即使动机不良,只要地上国的法律条文是合圣经的,
我们并不能乱反对一通。
毕竟,民主国家是一种集合多数民意的妥协。
因此,基督徒当然可以一方面不反对修改现行的不公义通奸罪条文,
另一方面清楚表明我们的立场并非赞同通奸。


以上是一些个人看法,不表示真理,大家参考一下便是。
但是,我讲得合不合圣经,大家可以自行用全本圣经去检验。






小小羊



分類:信仰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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