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有趣的现象:主张废死的人,常常也是赞同堕胎的人

主张废死的人,会用大量论述来说『处死犯人是不对的,是不尊重生命的』。
但有趣的是,许多主张废死的人,也同时是认同堕胎的人。


大家不觉得奇怪吗?
犯罪的犯人,『生命权』是何等神圣、不可侵犯;
没罪的胎儿,『生命权』是不存在、不须尊重的。


主张废死的基督徒,几乎都会说『圣经说不可杀人』,
所以,犯罪的犯人是『人』,所以不可以杀;
可是,没罪的胎儿不是『人』,所以可以杀。


假使真的那么看重生命权,
看重到连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的大坏蛋都认为不该处死,
那么,为何连罪都没有犯的胎儿,却可以任意被处死?


当主张废死的人,口声声说『爱人』,所以不准处死杀人放火的死刑犯;
可是他们却从来不用『爱』这个字,来讨论胎儿问题。
我们有没有发现,事情有点奇怪了?


我们来看这两种对比: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的坏人不可杀
VS
没犯过罪的胎儿可以杀


对生命权看重到这种程度:少数十恶不赦的坏人不可杀(我们不讲政治犯、轻罪,只讲谋杀案之类重罪)
VS
对生命权否认到这种程度:大量没犯过罪的胎儿可以杀(我们不讲严重畸形胎儿这种争议状况)


十恶不赦的大坏人是人
VS
没犯过罪的胎儿不是人


处死十恶不赦的大坏人叫杀人
VS
处死没犯过罪的胎儿不是杀人


只要你是出生后的人,不管多么杀人放火强奸抢劫,都是不该死的人
VS
只要你是胎儿,不管你没犯过任何罪、多无辜,都不是人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的犯人是人,必须被尊重
VS
没犯过罪的胎儿不是人,不须被尊重


对于重罪的犯罪者的生命权,看重到这么重要的程度
VS
对于没犯过罪的胎儿生命权,贬低到这么低的程度


对于强奸杀人犯,要用爱心去爱,不能处死
VS
对于没犯过罪的胎儿,不需要去爱,可以处死


这是不是矛盾?
这是真正口口声声爱心、包容、原谅的爱心者?
我不知道,大家自己想。


注:
堕胎是复杂议题。在此不做过多探讨。
但是,主张堕胎者,常常都从『妈妈的权利』这种论点出发,
但却刻意漠视『胎儿的生命权』,甚至否定胎儿是人。
假使因为软弱而堕胎,求主怜悯,自己知道那是犯罪,认罪悔改便是。
就像同性恋者假使犯出同性恋性行为的罪,求主怜悯,自己知道那是犯罪,认罪悔改便是。
但把大量的罪都进行除罪化,有罪当成无罪,甚至鼓励,那就严重,而且问题大了。










小小羊




分類:社会流行观念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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