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同性恋的性行为、性幻想、喜欢,是犯罪吗?

以下简单回答一些问题。
 
 
1. 同性『性行为』是不是罪? 
答:是。 
 
 
2. 同性间没有性行为,但有『性幻想』,这样是不是罪? 
答:是。 
经文就是『看见女生就心里动淫念,就等于犯罪』的那些经文。 
 
 
3. 同性间没有性行为、没有性幻想,只有『喜欢』,这样是不是罪? 
答:
看对『喜欢』的定义是什么。 
爱情:如果这喜欢,是像男女之间的爱情,就比较麻烦。 
友情:如果这喜欢,不是像男女间的爱情,那就不是罪。 
 
基本上,如果是『爱情』,
对一个青春期以后的人而言,要不发展出性的幻想或行为,
是很难很难的。 
就像成年男女,一旦发展出爱情,但却没有任何性的欲望(包括期待未来能结合),也是很难很难的。 
 
『爱情』很难不涉入性, 
『友情』却与性无关。 
 
我不是说爱一个人的话,就会发展出性幻想或性行为。 
但基本上,就是很自然会想结婚、会希望未来能有更深入的肌肤与身体接触。 
这是上帝造人的时候,就已经放在人身上的本能了。 
 
所以,我对于『同性之间有爱情成分、没有性幻想、没有性行为』的这种情形,
会认为『这是不是罪可能有争议,但很容易变成罪,而且几乎一定会变成罪』。
 
另外,同性恋者很喜欢拿大卫和约拿单的状况来讲。
他们认为大卫和约拿单是『爱情』。
但是,这是严重扭曲圣经。
大卫和约拿单之间的『彼此相爱』,
明明就是『友情』的爱,不是『爱情』的爱。
就像教会中弟兄姊妹间的彼此相爱,父母和儿女间的彼此相爱,
我们打死都不能解释成爱情。(除非是彼此未婚的弟兄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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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羊
 
分類:罪、得救、因信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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