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全美国最严格的堕胎法案------
除了对母体生命造成危害之外,一律禁止堕胎,
就连未成年、性侵或乱伦怀孕也不准。
消息传来,台湾许多人的反应几乎都是------一片哗然、不以为然。
反对者的基本立场,大致都是-----我的身体,我自己作主。
因此,要不要堕胎,是由我自己决定,由不得别人干涉。
这种观念,也确实很有道理。
毕竟,我自己的身体,你们旁人哪有资格来干涉?
但是,这种观念,还有一个更核心的问题点在,就是-----胎儿『不是』『人』。
胎儿只是一种东西、一种人体组织,
因此,是可以去除的。
假使胎儿不是人,那么,禁止妈妈因为各种因素去堕胎,
这根本就不人道!
一个人要丢弃衣服、要手术切除组织,有何不对?
可是,我们可否冷静听我讲一个假设:
假使,胎儿『是』『人』呢?
爸爸是杀人强奸强盗犯,十恶不赦,
处死这种人,大家绝对举双手双脚超级赞成(废死支持者除外)。
可是,假使因为爸爸是杀人强奸强盗犯,
所以,可以刑罚他的小孩,把他一个月大的婴儿也处死,
我们觉得呢?
我们真的觉得父亲犯罪,所以处死一个月的小婴儿是对的吗?
难道,我们不会觉得不该这样?
为什么不该这样?
因为,我们会认为,父亲归父亲,小孩归小孩,
犯错的是父亲,不是小孩,
所以,该处罚的是有罪的父亲,不是无罪的婴儿。
为什么我们会这样认为?
因为,我们认为,父亲和婴儿,是不同的『两个』『人』,不能混淆各自的罪。
我们认为婴儿是『人』,不是『东西』,不是『组织』。
因此,不管孩子多小,就算是刚出生,只有一天大的婴儿,
也不该为了父亲的罪被处死。
因为,婴儿是『人』!
所以,婴儿不该为了父亲的罪被处罚。
因为父亲十恶不赦,所以来刑罚婴儿、处死婴儿,这是不对的!是不道德的!
这,难道不是我们的认知吗?
这,难道不是我们心中深处的良知吗?
换言之,只要是『人』,
我们就不能因为父亲犯罪,就去处死他的妻子、小孩、乃至于婴儿。
父亲犯罪,处死父亲便是,罪不及妻儿。
那么,胎儿,不是人吗?
我们真那么确定?
万一胎儿是人,
那么,我们面对美国阿拉巴马州的禁止因为乱伦、强暴而堕胎的禁令,
真有理由那么义愤填膺地去反对吗?
万一胎儿是人,
那么,美国阿拉巴马州禁止因为乱伦强暴而堕胎的禁令,
不正是真正实现保护无辜者的善良法案吗?
我不是说被强暴、被乱伦而怀孕的妈妈不可怜,请不要误解。
这些妈妈,确实很可怜。
但是,假使胎儿是『人』,那么,无声的胎儿,难道不可怜?
妈妈还可以发声来抗议,胎儿却连声音都发不出,只能默默承受。
这时,有人来为这些无声的胎儿发声,要大家『饶了无辜的胎儿一命』,
这样真的不对吗?
给胎儿一条生路,让他们活下去,
就算妈妈不想自己养,起码生下来交给别人领养、或是送育幼院,
起码留下一条宝贵的生命,而不是因为爸爸的恶行,就把无辜的胎儿处死,
这样不对吗?
出生一天的婴儿『是』『人』,大概没有任何人敢否认。
可是,出生前一天,还在妈妈肚子里的胎儿,就『不是』『人』吗?
出生前二天的呢?差一天就变成不是人吗?
出生前三天的呢?
生命始于受精卵,一旦受精,就成为『人』,只是尚未发育成熟而已。
既然是人,我们就该用不同的思考----
同时考虑『妈妈』和『胎儿』这『两个人』;
而不是只考虑『妈妈』『一个人』,认为胎儿不需被考虑。
假使胎儿不是人,那么,只考虑妈妈这一个人,
这种禁止强暴、乱伦堕胎的法案,就是不人道的。
假使胎儿是人,那么,同时考虑妈妈和胎儿这两个人,
这种禁止强暴、乱伦堕胎的法案,是人道的。
假使胎儿是人,那么,只考虑妈妈这一个人,不考虑胎儿这一个人,
然后认为强暴、乱伦可以堕胎处死胎儿,这才是超级不人道。
所以,胎儿不是人吗?
我们真的那么确定?
小小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