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圣经里,儿女必须孝敬父母,这不是对价关系或报酬关系。
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你给我好处,我才给你好处』。
父母不能因为小孩乖乖,才照顾小孩;
小孩不乖,就不照顾小孩。
同样的,儿女也不能因为父母不好,就不孝敬父母;
父母很好,才孝敬父母。
二者之间,
不是一种『你给我好处,我才给你好处』之类的『对价』、『报酬』观念,
而是一种『义务』关系。
父母有义务照顾小孩,
儿女有义务孝敬父母。
但是,圣经里的『义务』观念,也不是无条件『不管对方反应』的。
某种角度而言,还是具有『相对关系』的性质的。
由于『孝敬父母』,和『顺服权柄者』的观念强烈相关,
所以以下会混用,来进行论述。
一、 不守义务时,『权柄者』的『惩处』权力与『顺服者』的『不顺服』权力
父母确实不能因为小孩不乖,就不照顾小孩。
但父母确实可以因为小孩不乖,就对小孩进行管教、惩处。
政府确实不能因为你很坏,就不照顾你,
但政府确实可以因为你很坏,就对你进行惩处。
即使是已得救的上帝儿女,上帝虽然不会抛弃你,
但假使你犯罪,上帝是会进行管教、惩处的。
这时,我们确实可以看见,
即使是『义务』,也不是无条件义务,不管对方反应如何都只有义务,
而是会随对方反应,而有所不同的。
当『某一方』没尽义务,『另一方』是可以进行相对措施的。
事实上,除了『对上帝』,人必须无条件顺服以外,
否则,只要是『对人』,人并不是无条件顺服。
因为,只有上帝无罪无误,人是有罪有误。
二、『约』的观念
在圣经里,有大量『约』,伴随『义务』或『责任』的观念。
以『约』来说,以色列人和上帝立约,
双方就有义务遵守约定。
以色列人遵守约定,上帝就祝福;
以色列人违反约定,上帝就刑罚。
(当然,上帝不可能违反约定,因为上帝不犯罪,只有人会违反约定)
又好比婚姻,也是一种『约』。
这里面,丈夫要为妻子舍己,妻子要顺服丈夫。
这是双方的义务。
可是,当丈夫淫乱,是一种毁约,妻子就可以离婚。
当然,这只是一种很简单的描述,不够精细,
也不是每种『关系』都可以套进此种概念中去理解。
但也确实,圣经中很多『关系』,都可以用这种『约』、『义务』的观念来理解。
三、『权柄』的观念
在圣经里,也常常会有『权柄』概念出现在『关系』中。
好比『上帝—人类』、『丈夫—妻子』、『父母—儿女』、、、。
这种『权柄』观念,也伴随著『义务』或『责任』。
以『丈夫—妻子』关系而言,
丈夫是『头』,具有权柄,妻子必须『顺服』。
但是,圣经里,所有具有『权柄』,或是当『头』的,
也会伴随相对的『义务』。
好比丈夫虽然是头,具有权柄,但是,他却必须爱妻子爱到愿意『牺牲生命』。
可是,妻子虽然要顺服丈夫,却不用到『牺牲生命』。
以『父母—儿女』关系而言,
父母具有权柄,儿女必须顺服。
但是,父母因为拥有『权柄』,也必须同时伴随相对的『义务』。
像是养育孩子、教养孩子、保护孩子、、、、。
四、某种程度可变式的顺服
而这种『下对上』或是『权柄者—顺服者』之间的顺服,
并不是无条件、无限上纲的。
圣经订出条件--------在主里。
也就是说,当权柄者越在主里,下级或顺服者必须顺服的程度与范围就越高;
当权柄者越不在主里,下级或顺服者必须顺服的程度与范围就越低。
这种『顺服』状况,是一种『变动式』,而非『固定式』的。
顺服,绝对是『大原则』,这无庸置疑,
但是,这原则却不是毫无变动的,
而是『某种程度』之后,就可以转成『不顺服』。
当父母不合圣经时,儿女就没有顺服的义务;
当丈夫不合圣经时,妻子就没有顺服的义务。
父母不合圣经的指令愈多,儿女顺服的程度与范围就越低;
丈夫不合圣经的指令愈多,妻子顺服的程度与范围就越低。
好比父母要把女儿卖去当雏妓,女儿不需顺服。
父亲要强奸女儿,女儿没有义务顺服,乖乖被强奸。
丈夫要把妻子卖去当妓女,妻子不需顺服。
丈夫对妻子家暴,妻子没有义务顺服,乖乖被丈夫打。
五、只有『严重状况』,才可以进行『不顺服』
当然,这种『不在主里』的情形,并不是用『很广泛』的标准来评估,
否则,人人都可以说『权柄者不在主里,我不用顺服』。
因为,所有人都是罪人,没有人是无罪之人。
正因为除了上帝之外,所有权柄者都有罪,都有不合圣经之处,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权柄者有罪,就说我们都不用顺服。
这种『不在主里』的不顺服,是要用比较严重状态的标准来判定的。
好比父亲要强奸女儿、丈夫外遇或对妻子家暴、、、。
我们不能因为一些生活小事,或是一些严重度低的状况,
就动辄说我们可以不顺服此人。
也就是说,有三种状态:
1. 要顺服(基本)
2. 模糊地带
3. 不顺服(特殊)
基本上,大范围的、绝大多数的,都是『要顺服』这种状态。
只有小范围的、少数的,才是属于『不顺服』状态。
而由于『要顺服』和『不顺服』之间,有时没有很明确的圣经界线,
所以我认为是一种『模糊地带』,看状况而定。
六、权柄者的『身分』、『名分』可以丧失
再者,权柄者的权柄,是来自于上帝的授权。
不管是父母、丈夫,乃至于政府都是。
但是,这种权柄,也是一种『身分』。
当一个人身为总统,他具有这种『身分』,才具有『权柄』。
当他不再是总统,他就失去这『身分』,就不具有该权柄。
旧约圣经里,『长子』可以领双份遗产。
但是,假使自己放弃这『名分』,就丧失这名分伴随的权力与权利。
好比以扫在『血缘』上是『长子』,到死都是长子,这无庸置疑。
但是,他却为了一碗红豆汤,自愿放弃长子这『名分』,
而且上帝也承认他丧失长子名分。
也就是说,就算是『血缘』上的长子,
不表示你就永远具有长子『名分』,可以享有长子权利。
类似的还有很多,像是雅各有十二个儿子,
可是长子流便,因为与父亲的小妾通奸,被拔除长子名分,
双倍的祝福变成是第十一子约瑟来继承。
卖主的犹大也是,明明位于使徒中,
但自己却是卖掉主耶稣,放弃使徒的名分,
所以他从使徒中被除名,不再享有任何使徒的权力与权利。
我们今天,也不会称卖主的犹大叫『使徒犹大』。
七、太严重时,权柄者就丧失名分与关系,可视为『已死』或『路人』
那么,当超过一个临界点,违反圣经太过严重时,
丈夫就丧失丈夫的『名分』、
父母就丧失父母的『名分』、
长官就丧失长官的『名分』、、、。
一旦丧失名分,就不再需要把对方视为丈夫、父母、长官、、、,
而是视为『已死』或『路人』之类不相关人等。
这一种观念,是加尔文主义中可见到的一种观念。
好比加尔文主义最重要的『韦斯敏斯特信仰告白』,
第二十四章『论结婚与离婚』虽然强烈反对离婚,
但却这样写著:
「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
把犯罪者视同『已死』,这时,夫妻关系结束,
不再受夫妻关系限制,之后也没有妻子『应尽的义务』这件事了。
加尔文自己在『基督教要义』一书中,卷二第八章『释道德律』(十诫),
讲到第五条诫命『当孝敬父母』时,
虽然讲一大堆要孝敬、顺服父母(包括权柄者)的话,
并且说:
「不管他们是否值得尊敬,都是一样。因为不管他们的品性如何,
他们达到那样的地位,总是神的旨意所命定的。」
但是,他在最后,讲了一段很重要的观念:
「有一点要顺便说明,我们奉命只『在主里听从父母』,
这从以前所立的原则可以看出:
他们之所以有尊贵的地位,是由于主将祂自己一部分的荣光赐与他们。
所以孝顺父母是尊敬最高之父的一面。
假如他们唆使我们违法,我们对他们就不能看为父母,而是路人,
因为他们引诱我们忤逆真正的父。
如以他们的特殊地位来贬损上帝的尊严——
这尊严就是他们特殊地位的凭借,而他们理应引领我们去尊崇的,
——那便是邪恶与荒谬。」(基督教文艺书版社)
新版基督教要义翻译:
「然而我们也当顺便提及,神吩咐我们只在『主内』顺从父母。
根据以上所立定的原则,这是理所当然的,
因为父母的地位是神自己赏赐给他们的,他们与神分享祂的尊荣。
所以,儿女对父母的顺从应当引领他们尊荣至高的父。
故若父母引诱我们违背律法,我们有权力不将他们视为父母,
而是局外人想误领我们不顺服天上的父亲。
我们也当以此对待王子、君主、以及一切的掌权者。
他们擅自取代神至高的地位是不相称和荒唐的。
相反地,他们的地位反而得倚靠神至高的地位,
并应当引领在他们之下的人敬畏神。」(加尔文出版社)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一旦父母叫我们违法、违背律法,
我们就有权力不将之视为父母,而是看为路人、局外人的观念。
所以,假使父亲从孩子还小,就抛家弃子,
去外面吃喝嫖赌,完全不养家,和小三一起。
这样的父亲,我会认为是严重犯罪,丧失父亲的名分。
这时,儿女是可以将这父亲视为已死、视为路人,不需理会的。
这时,并没有违反圣经孝顺父母的命令,因为父亲已经丧失父亲的名分。
当然,假使这种家庭的儿女,依然愿意孝顺这样的父亲,那当然可以,
就像丈夫淫乱,妻子一样可以选择不离婚。
但是,假使这种家庭的子女,要把父亲视为已死、路人,
我觉得不应视为子女不孝。
又如,假使父亲从小对母亲、小孩家暴,那就要看情节轻重。
假使虽然家暴,虽然严重犯罪,但还是有养家,
那么,我会觉得,儿女长大后比较无法完全视之为已死、路人。
这时,可能还是有部份的孝顺,会比较合适。
好比父亲老了之后,孤苦无依,或许还是可以考虑扶养之。
当然,未必要一起同住。
但毕竟这是比较模糊的地带,所以依照圣经,依个人领受与感动而定。
我认为,上述这样的观念,
大致算是比较能合理解通全本圣经的『上下关系』、『权柄者与顺服者关系』。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归纳全本圣经的看法,不表示真理,提供大家参考。
毕竟,很多基督教的书籍,对于孝敬父母,
几乎都没有处理『父母很烂』时的状况。
但问题是,在圣经里,顺服的观念,并不是无限的,
而是在某些状况下,是可以拒绝顺服的。
所以,我提出个人研究的心得,供大家参考,大家听听便是。
分類:信仰与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