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1.基督徒先登记再婚礼,但中间隔半年2.婚前辅导

问题:园地关于婚约的一系列文章我仔细读过,受益匪浅。
有一个相关的问题想请教您:
我想最好的制度是像西方一样容许教会拥有证婚的权柄。
这样“教会的见证”和“法律的认可”时间上是一致的。
目前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和台湾相似,是登记制。
您在《无性婚姻自始无效?(四)台湾法律 》提到,
“先举行教会婚礼再政府登记”这种模式可能存在的试探和弊端。
(在这个时间差里,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不能得到名分的保障等等)
 
 
我想听听您对“先在政府领取结婚证,再在教会举行婚礼”这种模式的看法。
在政府登记结婚,这时婚约就已经成立了。
(那么两人之间就不应该在公开场合互称为“未婚夫/妻”了呢?)
那么其后的婚礼仪式,鉴于两人已经是夫妻关系了,
在誓约、成婚这些流程中,应该有些怎样的注意?
如果中间有一周的时间差,
是否可以理解成他们的婚礼“持续”了一周的时间?
 
 
目前教会新人大多采取的是这样的流程,
我们教会也鼓励新人在教会仪式前一周左右去政府登记,
但是在婚礼前不同房。
有一对新人在刚刚进行婚前辅导的时候就去政府注册登记。
但基于他们的个人考虑,而此时距离他们婚礼仪式还有半年时间,
牧者也曾劝说希望他们能稍微晚些再登记。
目前教会在考虑修改关于婚前辅导、婚礼等一系列的会友制度,
不知道在“登记注册”和“教会婚礼” 的时间差上,
是否应该有可以注意的地方?
(我个人理解是时间上哪一个在前,哪一个就已经被神看作婚约的成立)
(尤其当注册登记先于教会婚礼时)
 
 
 
 
答:
依照『约』的观念,不管你是『先登记』,还是『先结婚仪式』,
反正哪种先进行,之后上帝就认定你们婚姻的约有效了。
 
 
你『先举办结婚仪式』,半年后才去登记,这半年里假使新娘变植物人,
在上帝眼中,她依然是你的配偶。
你『先登记』,半年后才举办结婚仪式,这半年里假使新娘变植物人,
在上帝眼中,她依然是你的配偶。
 
 
在结婚已经完成登记,可是还没举办结婚仪式之前,
二者已经是『法律上』合法夫妻,
『天上』也承认你们是合法夫妻。
这时,二人假使有性行为,可不可以?
对此,我没有绝对意见。
 
 
我当初的文章有讲过,犹太人的婚姻,
在第一阶段完成后,已经属于合法夫妻,但依然不能有性行为。
我认为上述的『先登记再结婚』,是类似这种情形。
但是,只是『类似』,并非『绝对』。
 
 
但不管如何,既然登记了,就尽快举办仪式便是。
我很不赞成给魔鬼留地步、给自己很多被试探、遇见凶恶的机会。
特别是假使教会规定登记后还不能性行为,要婚礼以后才可以,
这时试探与诱惑会更大。
 
 
 
 
教会的任何婚姻辅导,必须在『登记前』或『婚礼前』就举行。
(视哪种先被执行而定)
只要有任一种已经被执行,这时才来婚姻辅导,我觉得太晚。
 
 
不过,话又说回来,婚姻辅导的内容,是在辅导些什么?
是告诉男女双方,假使有问题的话,还可以分手吗?
假使是这种,那就如我所说的:
只要登记或婚礼一被举行,之后已经不能离婚,
所以这时任何认为双方可以离开的婚姻辅导都无效了。
但假使是提醒新人要遵守圣经、要坚守婚姻,
那么,不管是婚前与婚后,都可以进行这种辅导。
 
 
其实,说真的,我并不太认同婚姻辅导这种东西。
 
 
有很多关于婚姻的观念,在『平时阶段』,就该教导了。
这时,由于很多人还未婚,甚至还没有交男女朋友,
所以可以给他们很多重要观念。
而对于已经有男女朋友的,这种平时的教导,
可以提醒他们睁大眼睛,必要时要考虑分手。
 
 
由于这是属于平时的教导,而且不是单独对即将结婚者的辅导,
所以没有特别针对性,而是一般性而已,
所以可以劝人不合适时要分开。
但是,一旦进入结婚前的准备阶段,
这时要劝人分开,已经几乎是天方夜谭。
 
 
康来昌牧师也曾提过,他不是很认同这种婚前辅导。
大意是:
要讲多少呢?
真正敬畏主的人,平常就知道了;
不敬畏主的,你对他讲三天三夜,又有何用?
 
 
至于『婚后』,由于会发生实际问题,所以婚姻辅导有其帮助在,
因为是针对个别状况在处理与建议。
这时,是要努力帮他们解决婚姻问题,不要离婚。
 
 
但是,已经要结婚的『婚前』,我不知道在辅导些什么。
说真的,都将要结婚了,
女方还不知道要顺服丈夫、男方还不知道要当头、男女还不知道不可离婚,
这时讲了,有用吗?
假使不服呢?
女的不愿把男的当头呢?
男的不愿当头保护妻子,要让公婆当头呢?
你要叫他们分手吗?
你就不愿为他们证婚吗?
 
 
我自己习惯是这样啦!-----------没意义的事,我是不太去做的。
婚前辅导,就是我认为没什么意义的事。
 
 
小小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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