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基督徒官员跟基督徒团体诉诸法律对付异己,这样正确吗?(限)

二次元创作问题(限)
发问:
近期有台湾基督徒官员跟基督徒外围社会团体为了推动理念而积极修订法律,在法律条文内容加上广义的用词,送到国会时虽然有民意代表对条文提出疑虑,但在官员小心翼翼地引导下法律通过了,这件事当时没有什么人注意到。
 
 
最近因为中介单位受理了有关检举才开始有人讨论,而在政府机关官员出面解释后引发哗然,因为犯罪的适用范围不但变得很宽泛,直接套用刑法(抓去坐牢或是高额罚金),刑期跟酒驾撞人重伤差不多,而且是一个很不好听的罪名。最惊人的是主管机关跟白手套单位皆「有权无责」,整套流程设计得相当巧妙,非常适合公务员坐享其成。
 
 
于是有人开始追查整起事件的立法脉络,发现有基督徒外围社会团体从中运作,并且该团体「朝中有人」,主管机关的基督徒高层官员正是来自该团体。虽然主管机关宣布近期召开公听会处理,然而外界对此感到悲观:从高层官员的对外发言和傲慢态度来看,就连最基本的「利益回避」都不打算做,公听会可能只是跑个程序徒具形式罢了。
 
 
该名基督徒官员过去在还没从政、年轻时从事社会运动,就已经因为跟某某学者倡导的理念不合(该学者非常有争议、大量理念严重不合圣经),伙同其他社会团体一起提告该名学者刑事诉讼,虽然该学者最终获判无罪却惊吓不已,事后撰文质疑这群人不是透过理性辩论,而是直接引入公权力想逼迫对方沉默。
 
 
过去20多年来一直到今天该团体的理念和作风就从来没有改变过,从该社会团体一些公开的文件可以看出他们对这次的修法早已预先做足充分准备,这次的修法可说是达成阶段目标,为了推动理念他们准备了一套自圆其说却很「双重标准」的说词,例如涉及政府方面的时候算作教育用途,同一件事物由一般人使用就认定是犯罪,只要处在设定好的框架里不论怎样说他们都能立于不败之地,非常地具有公部门风格。
 
 
最严重的是,本次的修法跟解释已经开始步入「思想罪」的领域:思想罪(Thoughtcrime)一词来自乔治欧威尔的政治寓言小说《1984》,不需要任何实际行动,只要存在那样的想法就是犯罪!就是思想犯!!
 
 
台湾过去威权统治时期的旧《刑法》100条(内乱罪)、已裁撤的新闻局「逾越限制级」(等同禁书)正属于思想罪这类范畴。思想罪本身就是个「潘朵拉的盒子」(Pandora's box),一旦开始启用,其他的思想罪名也都可以跟著逐步合理化(温水煮蛙)。而且这很可能只是个初步阶段,要完全达成他们的目标需要配合更进一步的技术手段,最终型态可能类似中国当局的网路审查管制(防火长城)、中国审批书号制度,诸如此类。
 
 
上次的「某重大社会议题」吵归吵闹归闹,至少无论有没有通过并不会有人因此坐牢或罚钱,明显性质不同。比起上次的议题运动人士和新派神学人士,从这层面来看我个人甚至觉得这次的官员跟社会团体他们还来得更恶劣、更坏,为了达成理念他们不择手段用「热心」去做坏事。原先我以为思想罪会从上次的社会议题开始出现,想不到却是由这次的「基督徒」官员亲自制定!很多人因此觉得这群基督徒官员跟基督徒外围社会团体「很恐怖」「阴险」「心狠手辣」,让人联想起中世纪异端裁判所,外界质疑他们是在搞神权统治、发动圣战、十字军。
 
 
遇到这种恶人当道的艰难时刻,除了避而远之躲得远远的以外,身为台湾基督徒公民的我们还可以做什么呢?
(发问内容有改写)
 
 
爱教父的路人  于 2024/02/19 16:50 公开留言
 
 
 
 
答:
我不确定,但猜测应该是近期吵得很凶的二次元创作限制的议题?
我就以此议题来发表回答。
 
 
对于二次元创作管制争议的问题,我没有深入研究。
这里面触及一些很棘手的问题,我只能说一些自己的立场,
不表示真理,大家参考一下便是。
 
 
一、
对基督徒而言,色情是犯罪。
 
说明:
因为主耶稣明确讲,『心中』犯淫念,就已经触犯奸淫罪。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
(太5:27-28)
 
 
 
 
二、
上天堂部分,罪无大小,有罪就不能上天堂。
在地上部分,罪有大小,惩处不同,也不应相同。
 
说明:
心中犯淫念,就已经犯罪。
只有无罪的人,才能上天堂。
因此,没有信耶稣使罪得赦免,都上不了天堂,都要受上帝刑罚。
 
 
然而,在地上的时候,基督徒要受有配剑权柄的政权治理,
罪当然是有大小的。
因此,『心中』杀人,和『实际』杀人,
罪的程度当然天差地远,刑罚也天差地远。
 
「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
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
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
(罗13:4-6)
 
 
 
 
三、
只有上帝,才能确知人心深处之隐密。
因此,除非已经『实际犯出』罪行,
或是有『明确证据显示即将犯出』实际罪行,
否则国家法律不太应该去处罚『心中之罪』。
 
说明:
有罪的人间,应该还无法有明确方法,可以检视人心中的罪。
因此,除非
1. 『已经犯出』
(如:实际杀人了,即使没成功也是),
或是
2. 『明确证据』显示『即将犯出』
(如:预备好炸弹要炸飞机,还没成功,就已经被抓)
否则,国家法律不应介入。
 
 
当然,『心中犯罪』是旧约先知大量谴责的,
主耶稣也显示上帝要求人心中不能犯罪。
但是,旧约圣经中各种『国家执行』的律法,
主要也都是处罚『实际犯出』,不太能透过国家法律处罚『心中犯罪』。
毕竟,认定不易,实行困难。
 
 
 
 
四、
上帝国是在人心中,有罪人间没有任何地上国是上帝国。
并且,福音必须是透过宣扬,而非刀剑(国家权柄)。
因此,确保所有宗教信仰自由,是地上国之必须。
 
说明:
基督徒不应强迫所有人信奉耶稣,
必须由个人自由决定是否信耶稣。
否则,哪天佛教徒、伊斯兰教徒、、、一旦执政掌权,
也可以强迫基督徒信奉那些宗教。
 
 
 
 
五、
由于没有任何地上国是上帝国,并且所有基督徒也都是地上国公民,
因此,
一方面基督徒有权利在政治、经济、法律、、、议题上,宣扬圣经理念;
另一方面基督徒也必须用民主程序来执行,
不能跳过民主,擅自把圣经理念强加于其他人身上。
(不能擅自或随意用刀剑来施展圣经理念)
 
说明:
假使基督徒可以跳过民主程序,把圣经理念强加于其他人身上,
那么未来佛教徒、伊斯兰教徒、、执政掌权时,是否都可以比照办理?
中世纪十字军东征,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长期互相的战争与屠杀,
是我们所乐见的吗?
 
 
 
 
六、
基督徒绝对有权利行使公民的权力,
包括当选民、当民意代表,也包括当政府官员。
但是,基督徒『不应』,也『不能』使用『违反圣经的手段』,
来达成推行圣经理念的目的。
因为,圣经禁止作恶以成善(罗3:8)。
 
 
 
 
七、
基督徒民代、官员必须有好行为在人面前,要有好名声,
不应行恶导致羞辱上帝名号。
 
说明:
「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
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太5:16)
 
「监督也必须在教外有好名声,恐怕被人毁谤」(提前3:7)
 
「言语纯全,无可指责,叫那反对的人,既无处可说我们的不是,
便自觉羞愧。」(提多2:8)
 
「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
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
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
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
你指著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罗2:21-24)
 
 
 
 
八、
人是照上帝形象造的,
艺术创作,是上帝形象中的创造领域之一。
因此,这是珍贵的,不应随便限制的。
但是,因为人已经被罪污染,艺术创作的恩赐一样被罪污染了,
有时会产出严重危害人类的作品。
因此,艺术创作并非不能进行限缩,正如医学研究不能无限进行一样。
所以,针对色情的创作进行限缩,并非绝对不合圣经。
 
 
 
 
九、
然而,正如前面提过的,
有罪的人间,地上国权柄进行统治时,罪是有等级之分的。
并且,不宜把地上国的配剑权柄,动辄扩大到心中犯罪的等级。
因此,即使可以对色情的创作进行限制,
并不表示可以随便扩大到心中犯罪等级的限制,
同时,也必须对色情的定义进行严格的限缩。
 
说明:
很多法律是很难制定的,原因之一是无法做出明确『犯罪的定义』。
为了避免对于艺术创作的阻碍,在『不得已』必须做出限制时,
是必须『严格限缩』『限制的范围』,而不是轻易扩大限制的范围。
 
 
假使把色情的定义宽松化,
那就变成什么都可以变成色情,很多创作必须被限制;
但假使把色情定义严格化,
那就只有少数状况才属于不能被接受的色情,这类创作才必须被限制。
我个人不赞同前者,而是赞同后者。
否则的话,有些人看到女性裸露的小腿也会产生性欲,
难道我们就必须限制不能画出女性小腿、或是照片不能出现女性小腿,
更甚至,女性必须穿长裙长裤,不能露出小腿吗?
某些严格的伊斯兰教,
国家法律要求女性全身从头到脚都要包紧紧,什么都不能露出,
这样会比较正确吗?
 
 
 
 
十一、
民主国家,必须是透过民主程序来进行讨论与定义,
不应,也不得由少数人自行定义。
 
说明:
任何人,包括任何官员,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定义,
包括依据自己认为的圣经理念提出定义。
但是,那只是个人意见而已,
非经民主程序,不应也不得强迫人人遵守,甚至成为配剑功能的法律。
 
 
 
 
十二、
任何制定法律时对于色情的定义,都必须回答『圣经是否属于色情』的问题。
 
说明:
1. 主题部分
乱伦、同性恋、强奸轮暴、乱伦强暴、、、、,这些『主题』是色情吗?
那么,
二个女儿与父亲罗得发生性行为(创19)、
犹大和媳妇发生性行为(创38)、
所多玛同性恋要企图强奸轮暴天使,而且是连未成年少年人都加入(创18)、
基比亚强奸轮暴利未人小妾致死(士19)、
大卫王的儿子暗嫩强奸妹妹他玛(撒下13)、、、、
这些主题,是色情吗?
 
 
2. 描述部分
三点的『描述』是色情吗?
那么,雅歌歌颂女人的乳房,甚至还有未成年的呢?
 
『你的两乳好像一对小鹿,就是母鹿双生的』(歌7:3)
『你的两乳如同其上的果子,累累下垂』(歌7:7)
『我说:我要上这棕树,抓住枝子。愿你的两乳好像葡萄累累下垂』
(歌7:8)
『我们有一小妹,她的两乳尚未长成』(歌8:8)
 
 
以西结书第十六章、二十三章的各种描述呢?
 
『你就渐渐长大,以致极其俊美,
两乳成形,头发长成(原文是毛发,此处应该是指阴毛),
你却仍然赤身露体(全身裸体)。
我从你旁边经过,看见你的时候正动爱情,
便用衣襟搭在你身上,遮盖你的赤体;
又向你起誓,与你结盟,你就归于我。这是主耶和华说的。』(结16:7-8)
 
『她们在埃及行邪淫,在幼年时行邪淫。她们在那里作处女的时候,
有人拥抱她们的怀,抚摸她们的乳。』(结23:3)
『这样,她显露淫行,又显露下体;、、、
她还加增她的淫行,追念她幼年在埃及地行邪淫的日子,
贪恋情人身壮精足,如驴如马。
这样,你就想起你幼年的淫行。那时,埃及人拥抱你的怀,抚摸你的乳。』
(结23:18-21)
 
 
因此,先知是否不得写作这类文字?
并且,圣经是否因此属于色情,必须被禁止阅读?
 
 
当然,圣经文字并非为勾起性欲而写,
色情创作主要是为勾起性欲而作,
但是,假使有人因为看到圣经这些文字,就心中动起淫念呢?
是否圣经就必须被禁止阅读?
 
 
即使是『勾起性欲』,是否应该用比较多人会被勾起性欲的条件来看,
而非只要有人会勾起性欲就不行,用这种条件来禁止创作?
 
 
当然,创作者的动机很重要,
有些创作者确实就是要创作色情,甚至是儿童色情。
但问题是,前面提过,
人的内心,只有上帝明确知道,我们旁人不易明确知道,
因此,我们多半只能处理『实际表现出来』的罪,
不易处理『动机的罪』(属于内心的罪)。
因此,还是只能回到『作品』本身来看,毕竟作品才是『实际表现出来』的。
 
 
 
 
十三、
采取『观赏分级制』,算是有罪人间一个还算良好可行的管理方法。
透过年龄分级,标示清楚,
然后禁止不合年龄者观赏,让合年龄者自行选择是否观赏,并非不妥。
相反的,一律从严禁止创作、禁止阅览,我觉得比较不是那么合宜。
因为这样一来,连圣经都可能被列为色情作品,必须被禁,
这就严重违反上帝命令了,
因为上帝要大家认真读经,全本都要读。
 
 
 
 
十四、
二次元是虚拟领域,和真实世界、真人影像有很大的差异。
这种虚拟非真实的领域,不得已必须进行立法管制时,
要小心谨慎,进行限缩,不宜过度扩大,以免箝制创作自由。
然而,真实世界、真人影像,特别是儿童色情,绝对要严格禁止。
真人儿童色情,是罪大恶极的恶行,我们要努力禁止其发生。
 
 
 
 
以上是我一些个人看法,
绝不表示真理,也请大家不要以为就是真理,
大家参考一下便是。
 
 
有篇非基督教文章,整理出一些论点,可以参考一下:
[懒人包]ACG创作者议题论坛:从法律人、创作者和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10211843.A.E4B.html
 
 
小小羊
 
分類:信仰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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